“太欺負人了!”甘肅敦煌,中考前夜,15歲少年在小區騎車,竟被醉漢誤認成女兒的早戀對象,一把拽下車按在地上,用右手壓住其后脖頸,左手持拖鞋對其頭部、頸部等部位進行毆打,致少年多處軟組織損傷、皮膚擦傷,鑒定為輕微傷,公安機關對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3日,受害少年隨后起訴索賠,法院這樣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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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敦煌,事發當晚23時許,15歲的初三學生小杜像往常一樣,騎著自行車在自家居住的小區內穿行,此時,同住一個小區的成年男子達勇剛剛喝完酒,正處于酒后狀態。
達勇因家庭瑣事與自己的女兒達某乙發生了矛盾,心情煩躁,在酒精的作用下,他的視線模糊,判斷力嚴重下降。
當他看到不遠處騎車的小杜時,竟荒唐地將其誤認為是自己女兒的“早戀對象”,一股無名怒火瞬間涌上心頭,他決定要給這個不知天高地厚的男孩一點顏色看看。
達勇大步上前,粗暴地將正在騎行的小杜攔下,還沒等驚慌失措的小杜反應過來,達勇二話不說,一把將他從自行車上狠狠地撕扯下來,重重地摔在地上。
緊接著,達勇用整個身體的重量壓制住瘦弱的小杜,一只大手死死地按住小杜的后脖頸,將其頭部牢牢固定在地面上。
隨后,他做出了一個極其侮辱性的舉動:脫下自己的一只拖鞋,掄圓了胳膊,朝著小杜的頭部、頸部、后背等部位劈頭蓋臉地抽打下去。
“啪!啪!啪!”清脆而又令人心悸的抽打聲在深夜的小區里回蕩。
小杜只是一個15歲的孩子,面對身高體壯、處于醉酒狂暴狀態的成年男子,他毫無反抗之力,只能蜷縮著身體,承受著這突如其來的暴力和屈辱。
劇烈的疼痛和極度的恐懼讓他大腦一片空白,甚至忘記了哭喊,幸運的是,這一幕被同院居住的鄰居楊某看到了。楊某見狀,立刻沖上前去,用力將正在施暴的達勇從小杜身上拉開,并果斷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幾分鐘后,敦煌市公安局莫高派出所的民警趕到現場,迅速控制了局面,并將渾身是傷、驚魂未定的小杜解救出來。
民警在現場了解情況后,立即要求小杜的監護人——他的祖父杜某乙,陪同孩子前往敦煌市某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
醫院的診斷結果顯示,小杜的傷情為:1.頭部外傷;2.頸部軟組織損傷、皮膚擦傷;3.右肘及右踝部軟組織損傷、皮膚擦傷。
醫生為其開具了活血止痛膠囊、布洛芬緩釋膠囊等藥物進行治療,從6月9日到7月15日,小杜先后三次前往醫院復查、購藥,累計花費醫療費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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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無妄之災給小杜帶來的遠不止身體上的傷痛,案發時,他正是一名即將參加中考的初三學生,距離人生中第一次大考僅有不到十天的時間。
這次在深夜被陌生醉酒成年人無故、殘暴毆打的經歷,給他幼小的心靈留下了難以磨滅的陰影。
據其祖父杜某乙反映,孩子回家后常常從睡夢中驚醒,精神狀態高度緊張,甚至在走路時都會產生不祥的幻覺,嚴重影響了他的備考狀態和日常生活。
警方經過調查取證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達勇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且情節較重,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小杜的家庭情況比較特殊,他的父親杜某丙患有精神疾病,母親也因此離家出走,年幼的小杜一直跟隨年邁的祖父杜某乙和祖母石某生活。
兩位老人靠著微薄的收入,艱難地撫養著孫子,生活本就拮據,此次小杜被打,不僅讓孩子身心受創,也給這個本就困難的家庭增加了額外的經濟負擔。
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調解過程中,達勇態度消極,避而不見,拒絕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溝通,無奈之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小杜的祖父杜某乙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索賠。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達勇無故暴力毆打未成年人,需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004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本案中,達勇作為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僅憑酒后荒謬的猜測,就在公共場所對一個毫無過錯的15歲少年實施暴力毆打,嚴重侵犯了小杜的身體權和健康權。
法院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醫院的診斷證明,認定達勇存在明顯過錯,其侵權行為與小杜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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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即便未構成傷殘等級,在特定情形下亦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通常,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與傷情的嚴重程度(如構成傷殘)有關。
本案中,雖然小杜的傷情僅為輕微傷,但考慮到他是未成年人,事發時正值中考前夕,而達勇在公共場合采用“按壓后脖頸、持拖鞋抽打”這種極具侮辱性和暴力性的方式,必然會給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創傷。
最終,法院判決達勇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289元,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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