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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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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需要照料,是否可要求另一方負扶養義務?讓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結婚數年且育有一女,婚后,張某因突發疾病在某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輾轉多家醫院進行持續性康復治療,當年,張某領取失業登記證。兩年后,張某訴至法院,稱其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現有失業金不足以支付基本的醫療費用,婚內多次向李某主張扶養費被拒,故請求判決李某每月支付扶養費。
案件辦理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辯稱其收入有限,張某失業在家未盡到做飯擦洗等家庭義務,不認可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系夫妻關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因張某患病并失業,李某應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具體金額根據張某的年齡、生活自理程度以及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每月的扶養費金額。
典型意義
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定強制性。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生活上、物質上、精神上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義務隨著婚姻關系締結而產生,隨著婚姻關系結束而終結。如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仍應互相承擔扶養義務。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以婚姻存在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養為條件,通常在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缺乏生活來源,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扶養人拒絕扶養請求的,扶養權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根據扶養權人一方的實際需要、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夫妻間扶養費的給付標準,本著公平處理原則,保障雙方合法權益。本案判決保護了婦女合法權益,弘揚了夫妻間應相互關愛、彼此扶助的正確價值觀,體現了司法裁判在維護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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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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