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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城市養寵家庭增多,小區內寵物傷人事件屢見不鮮。業主受傷后,除了向寵物飼養人索賠,往往也會將矛頭指向物業公司,認為其管理不到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物業公司需要承擔哪些管理責任?又該如何做好風險防范?無論是物業從業者還是小區業主,這篇文章都能幫你厘清責任邊界,避免陷入維權或擔責的困境。
物業故事
(一)被流浪動物傷害
洛陽老城區某小區常有流浪貓出沒,張某及其他小區居民對流浪貓偶有投喂。某日劉某在樓棟處被流浪貓抓傷左腿,就醫花費上千元。因索賠無果,劉女士將常投喂流浪貓的張女士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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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侵權責任糾紛典型案例認為,張某雖對涉案流浪貓進行過投喂,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或管理,而物業公司作為劉某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人,理應對小區盡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義務,僅在小區張貼《寵物管理規定》,不能證明其對小區內的流浪動物盡到管束義務,最后判決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家養動物傷害
蘇州某小區6歲的周某與其父親下樓過程中,在二樓被租戶何某飼養的狗咬傷,造成周某面部及身上多處被咬傷。但租戶何某覺得周某屬于未成年,家長的監護責任不到位,而物業公司主張已盡了相應義務,被租房屋業主倪某覺得應由動物飼養人承擔責任,三方都拒絕承擔責任。故周某將三方都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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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根據(2016)蘇 0507 民初 3572 號認為,周某被何某飼養的狗咬傷,何某作為狗的飼養人、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何某不能證明損害是因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故周某及其監護人均不需承擔責任。物業公司、倪某既不是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也不存在致使動物造成周某損失的過錯,不應擔責。
管理建議
物業公司針對園區內的動物需要履行哪些管理義務
1. 安全警示與宣傳教育義務
物業公司需在小區出入口、廣場、樓道、綠化帶等重點區域,設置清晰的文明養寵警示標識,內容包括 “遛狗必須牽繩”、“按時接種疫苗”、“禁止飼養烈性犬”、“寵物糞便及時清理” 等;同時定期通過業主群、公告欄、社區活動等形式,開展文明養寵宣傳,普及養寵法規和安全知識,提升業主的責任意識。
2. 寵物信息登記與管理義務
物業公司應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小區內寵物信息登記工作,督促業主為寵物辦理養犬證、按時接種狂犬疫苗,并建立小區寵物信息臺賬,掌握寵物的種類、數量、疫苗接種情況等;對于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禁養品種的業主,物業公司需及時勸阻,并向當地公安、城管部門報備,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3. 日常巡查與違規干預義務
物業保安及巡查人員需在日常巡邏中,重點關注小區內的養寵行為,發現寵物未牽繩、隨地便溺、烈性犬出入等違規情況,要及時上前勸導、制止;對于屢教不改的業主,物業公司可聯合業委會進行約談,必要時上報相關執法部門,避免安全隱患累積。
4. 流浪動物管控義務
針對小區內的流浪貓、流浪狗,物業公司需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定期聯系專業動物救助機構進行捕捉和安置;在流浪動物出沒區域設置警示標識,提醒業主注意安全,避免因流浪動物引發傷人糾紛。
5. 應急處置義務
當發生寵物傷人事件時,物業公司需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流程:協助傷者就醫,留存現場證據(拍照、調取監控),聯系寵物主人協商處理,同時配合公安、社區等部門進行調解,最大程度降低矛盾升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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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1.制度先行:將《文明養犬管理規定》寫進《臨時管理規約》,業主收房時必須簽字,合同層面先鎖定“禁止烈性犬、禁止放養寵物”。
2.證據閉環:驅趕、勸阻、報城管、回執、照片“五件套”30分鐘內上傳內部運營管理系統,萬一涉及訴訟隨時可調取已完全履行職責的全套證據。
3.保險兜底:購買“公眾責任險+寵物附加條款”,年保費約0.8元/㎡,賠償限額300萬,由保險公司賠錢轉移物業公司責任承擔。
4.智慧技防:主干道、地下車庫安裝AI攝像頭,自動識別“未束繩”“大型犬”并推送到值班室,減少人為漏檢,增加有針對性的巡檢及勸阻。
5.紅黃牌機制
首次違規→下發黃色《整改通知》;
二次違規→發送紅色《違約養犬通知》并報城管或派出所備案;
三次違規→報城管沒收犬只,全程錄像。
法律鏈接
legal link
涉及法律法規如下
1.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3.《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4.《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九條: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市場監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注:本文內容均基于公開法律法規及官方案例,不構成法律建議。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結語
小區寵物管理既是物業服務的難點,也是衡量物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尺。在寵物傷人事件中,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共同家園,只有人人都扛起責任,才能既守護寵物與主人的溫情,又保障每一位業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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