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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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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債權人以出資加速到期為由提起訴訟的,能否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直接清償?
A:對于股東出資責任的實現方式,新舊公司法均未明確股東可以向債權人直接清償。原公司法司法解釋根據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規定,規定股東可以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就債權人代位權規定了“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明確放棄“入庫規則”。
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責任,屬于對公司應承擔的侵權之債,在公司未行使其債權時,公司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與民法典關于代位權的規定相一致。盡管民法典相對于公司法屬于一般規定,公司法如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公司法。但公司法對此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應依據民法典規定,這也符合立法法規定及民法適用方法的基本原理。
在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情況下,是否因具特殊性而應區別對待?首先,出資加速到期本質上還是公司所享有的“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的債權”,這與到期債權無實質區別。其次,盡管加速到期情況下公司基本已瀕臨破產,甚至已具備破產條件,直接清償有對其他債權人不公之嫌。但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無非是股東對債權人承擔出資不足補充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情形,即便是出資繳納期限已屆至,進行直接清償也同樣面臨著上述問題,故無實質理由加以區別。第三,就公司個別債權人利益和整體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在公司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并不妨礙其他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也不妨礙公司自身申請破產。一旦申請破產,未屆出資繳納期限的股東即應將其出資歸入債務人財產,實現所有債權人公平清償。第四,如果不允許直接清償,債權人考慮到在訴訟中付出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成本,便無動力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承擔出資責任,導致公司法賦予債權人的請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訴權弱化或虛化。第五,如果按歸入公司思路,債權人在請求股東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同時,請求對該公司債權訴訟保全,在執行中同樣可以達到直接清償之效果,無非是讓債權人更費周折而已。面臨這種情況,其他債權人還是要靠執行分配或申請破產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與歸入公司的情況下所能采取的救濟手段也無二致。
需要說明的是,從法律適用而言,由于新公司法對該問題無明確規定,目前仍應按《九民會議紀要》精神判令股東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新公司法發布后,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情況下債權人是否能夠直接受償存在截然相反的兩種觀點,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將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特別需要征求立法部門意見,以確保司法解釋與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制定后,此類案件應根據新公司法司法解釋辦理。
咨詢人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陳振杰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丁俊峰
法信碼|A2.M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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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可否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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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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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修改后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1
——王某某訴上海力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以股東(大)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修改后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2年第1期(總第305期)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已構成事實破產的,屬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2
——貿易公司訴田某、張某、姜某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經窮盡執行措施后發現并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構成事實破產,屬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2020-2021年江蘇法院公司審判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2-9-29
在公司非破產與解散情形下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應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認定
03
——史某俊訴莫某海、滕某某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具備破產原因,不申請破產的情況除外。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59輯(2021.5)
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決議延長股東的出資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4
——海某某訴張某某、李某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要旨: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情形除外。
案例來源:江蘇法院網 2022年12月9日
股東出資義務未免除的,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5
——貿易公司訴田某、張某、姜某、顧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構成事實破產,股東出資應加速到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雖然對于認繳資本存在期限利益,但出資義務并未免除的,仍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10月29日第3版
公司被申請執行,法院窮盡措施依然無法執行且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股東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06
——郭某申請李某、馮某服務合同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公司被判決支付款項但是沒有履行,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視為已具備破產原因,在不申請破產的情況下,股東出資應加速到期,法院應當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來源:北京三中院發布涉股東責任承擔案件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2-8-30
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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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兩種例外情形
本條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一種情形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在有生效判決,經公司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情況下,如果窮盡執行措施公司還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其結果與《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完全相同,故這種情形下比照《企業破產法》第35條的規定,股東未屆期限的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在中國民法學會和商法學會組織的對紀要的研討會上,與會專家一致同意增加一種情形,使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當時的表述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因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由于這一表述不如明確表述為“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嚴謹、準確,且現在的表述實際上更嚴格,所以最后用了這種表述。我們認為,這樣規定,對解決執行難有好處,且不會增加很多案件。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標準是“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但在這種情形下,加速到期的財產歸公司的債權人,而不像破產那樣歸公司。實際上在這種情形下,就公司個別債權人利益和整體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方面,考慮到畢竟不是“破產程序”,所以我們傾向了個別債權人,但并不妨礙其他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也不妨礙公司自身申請破產。一旦申請破產,那么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應當將其出資加速到期,歸入債務人財產,實現所有債權人公平清償。
第一種情形規定的已具備破產原因,是指符合《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據此,破產原因是指下列兩種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根據該解釋第3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根據該解釋第4條的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決議延長股東的出資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其股東將被要求補足出資義務的。這種情形沒有爭議,理論基礎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即對于公司股東會延長股東出資的行為,實質就是公司放棄即將到期的對股東的債權,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詳言之,紀要規定,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決議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對該延長的出資期限,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請求股東按原來約定的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我們在調研中了解到,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公司作為被告在人民法院參加訴訟,公司知道自己肯定敗訴。這時,控制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召開股東會,延長即將到期的股東的出資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股東將被要求補足出資的責任。這種情況顯然在法律上要給予否定評價。這就是第二種例外情況的最初原型。
這里規定的公司債務,既包括主動債務,如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借款等民事活動產生的債務,也包括被動債務,如因產品責任產生的債務,因環境侵權產生的債務,還包括或然債務,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產生的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債務。
(內容來源:《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理解與適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版)
二、對法律規定之外的“加速到期”應慎重處理的主要原因
從上述兩種例外情形來看,我們對法律規定之外的“加速到期”持非常慎重的態度,主要有以下考慮:
(1)從民商事審判如何正確處理行政與司法的關系的角度考慮。2013年公司法修改注冊資本為全面認繳制以后,股東認繳的數額及繳付時間是進行了公示的,是任何人包括債權人可以看到的,是政府允許的,是政府鼓勵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采取的司法政策,就不得不考慮行政機關的做法。行政機關的做法是我們考慮這個問題的立足點。政府允許的,甚至是政府鼓勵的,司法裁判的應有態度就是,要平衡好司法和行政的關系,使其產生合力。司法能夠支持的,盡量支持。在這一問題上,還不存在司法監督行政的問題,因為認繳制是公司法規定的,政府是在執行公司法的規定。
(2)從裁判依據的角度考慮。對法律規定之外的“加速到期”,民法學界和商法學界的不少學者都進行了理論分析,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作為司法機關,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此持謹慎的態度,與司法的謙抑性、保守性是吻合的。在起草會議紀要時,我們也秉持這樣的態度。會議紀要增加的兩種例外情形,第一種情形的實質原因與企業破產類似,只是沒有進入破產程序罷了,按照類似情形類似處理的原理,我們規定此時股東出資應當加速到期,以便統一裁判尺度。第二種情形大家公認。
(3)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貫態度、做法考慮。對此問題持慎重態度,最高人民法院是一貫的。2015年12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楊臨萍在《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講話中提到,“目前還要特別注意債權人請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償債的問題。對此,有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債務人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股東又有出資款未到期,此時通過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所以應當許可此時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債務。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單個債權人到期債權,那么其往往也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此時按照《企業破產法》第2條,公司已經符合破產條件,所以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單個的債權追及訴訟不盡符合《企業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的精神。債權人應當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35條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最終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以上兩種意見中,我們傾向于按照后一種意見處理。所以,在類似訴訟中,法院應當注意向當事人釋明,如債務人公司不能通過融資或其股東自行提前繳納出資以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啟動破產程序。”2018年12月,賀小榮大法官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一書中對此問題的觀點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個或部分債權人起訴請求股東以其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持。某項債權發生時,股東的相關行為已使該債權人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額產生高度確信和依賴,在公司不能清償該債權時,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東以其尚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額向該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4]
(4)從司法與立法的關系角度考慮。現行立法只有在《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了加速到期。司法解釋也只有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有規定。除此之外,按照有的學者的論述,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的出資都應加速到期。對此,我們認為,茲事體大,應該通過修改公司法的方式解決,看立法機關是否同意該觀點。因為這涉及司法與立法的關系問題。
(5)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認為,登記繳納的出資時間是公示的,當然不應當提前,當然不應當加速。我想,中國的幾乎所有股東都是這個看法,這就是中國國情,這個國情我們不得不考慮,否則就可能出大問題。不管全面加速到期的理論多么正確,但畢竟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而紀要的主要目的是統一裁判思路。我們增加規定的兩種例外情況,也是非常慎重的,一種是按照類似問題類似處理比照企業破產法作出的規定,一種是惡意延長認繳期限的規定。
(內容來源:《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理解與適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版)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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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02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0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法信
編輯:六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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