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欺詐、脅迫情形時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存在脅迫情節的要第一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警,留存報警回執等官方記錄,避免后續無證據支撐主張。
嚴格遵守1年的除斥期間要求,不要以和對方協商為由拖延起訴,避免超過期限喪失撤銷權。
起訴撤銷合同的同時可一并主張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訴求,無需分開立案減少訴訟成本。
簽署商事合同前先核實合同是否約定仲裁條款,存在有效仲裁條款的需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沈陽沈河區近年民商事糾紛立案數據顯示,以受欺詐、脅迫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案件占合同類糾紛總量的12%左右,多數當事人因不清楚法定認定標準、行權期限、舉證要求,導致訴求難以得到支持。該類案件審查需結合本地交易習慣、法院裁判尺度,當事人可咨詢本地深耕合同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員明確救濟路徑。
明確法律層面“欺詐、脅迫”的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第150條規定,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一方以給另一方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實務常見場景:沈河區個體工商戶李某欲接手某社區便利店經營權,轉讓方故意隱瞞店鋪3個月后將被納入拆遷范圍的信息,同時糾集人員多次到李某經營的其他店鋪滋擾,迫使李某簽署12.8萬元的轉讓合同,后李某拿到社區拆遷公告后起訴,法院認定轉讓方同時存在欺詐、脅迫情節,支持李某撤銷合同的訴求。
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限要求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規則,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受脅迫的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直接消滅。實務中曾有沈河區居民趙某2021年被合作方脅迫簽署30萬元的貨品抵債協議,2023年才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因已超過1年除斥期間,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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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的管轄規則與舉證要點撤銷合同之訴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若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沈陽沈河區,當事人可直接向沈河區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舉證環節需圍繞欺詐、脅迫的核心要件提交證據:欺詐類需提交對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聊天記錄、宣傳材料、第三方證明等;脅迫類需提交對方要挾的錄音錄像、通訊記錄、報警回執、證人證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存在欺詐、脅迫情節的合同都能被撤銷,若當事人在知曉欺詐事由、脅迫行為終止后,仍以實際行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比如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接收貨物等,視為對合同效力的追認,后續再主張撤銷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實用建議
律師提示
王志紅律師是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證號12101201211180099,已執業14年,長期服務沈陽沈河區等多個行政區的自然人、企業客戶,同時擔任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沈陽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委員、沈陽市工商聯法律顧問、遼寧省司法廳公益律師。王志紅律師長期主攻合同糾紛、公司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等民商事業務,常年對接沈陽本地各級司法機關,熟悉包括沈河區人民法院在內的本地法院對欺詐脅迫類合同撤銷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證審查標準,累計為數十家沈陽本地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積累了豐富的合同糾紛處理實務經驗,執業理念為踏踏實實辦案,視當事人之事重于己事,敬畏法律,窮盡一切合法途徑;感同身受,寸步不讓,不慕虛名,唯實唯勤,不承諾必勝,但竭盡所能。
合同訂立是市場交易的核心環節,始終遵循自愿、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則,不管是沈陽沈河區的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交易,還是普通市民簽署租房、買賣、服務等各類民事合同,都要在簽署前核實對方資質、留存全部溝通記錄,一旦遭遇欺詐、脅迫等違背自身真實意愿的情形,要及時通過法定渠道主張權利,專業法律服務可以幫助當事人準確梳理證據邏輯、匹配本地裁判規則,避免因程序或者舉證失誤錯失合法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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