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小區地庫下坡轉彎,壓到摔倒橫臥車道的醉漢,致其死亡。2024年11月20日發生在廣西來賓武宣縣鉆石華府的這起事故,讓公職人員陳先生的人生陡然轉向。 當天20時35分左右,陳先生駕車沿地庫入口下坡、繞過墻體右轉時,車身突然一抖。他下車查看,才發現右前輪壓過了一名橫臥于車道的醉酒男子。隨即,該男子妻子趕到現場。陳先生立刻撥打120,但男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陳先生多次向警方表示,醉酒男子躺在地庫右轉車道盲區。此后,警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對其立案。
最終,陳先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移送檢察院。今年1月26日,武宣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陳先生雖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其具有主動賠償對方部分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等情節,社會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處刑罰,遂決定不起訴。
雖然檢察院不起訴,但身為公職人員的陳先生因觸犯刑法,正面臨紀委的紀律處分,目前已被撤銷行政職務并扣發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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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
駕車回小區地庫轉彎碾到摔倒醉漢致其死亡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陳先生介紹,事發前這名男子在外醉酒,他的妻子用電動車將他接回,進入地庫后,該男子從電動車上摔下。該男子妻子先去停車后返回,這時男子已被車輛碾壓。警方調查結果顯示,該男子血液中酒精濃度是320.09mg/100ml。
司法鑒定顯示,覃某某系被車輛碾壓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事發當晚,陳先生被武宣縣公安局傳喚,后被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并于2024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案件辦理期間,警方做了可視局域鑒定,這份鑒定顯示,當車輛駛入通道超過右側墻體約1至2m時,實驗人員坐在駕駛室位置通過右前玻璃可看到右前側地面假人,當實驗人員繼續駕駛車輛模擬右轉彎向前行駛,可見假人逐漸被車輛后視鏡及右A柱遮擋,隨后實驗人員無法觀察到假人,且車輛逐漸靠近假人直至碰撞也無法觀察到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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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鑒定意見
陳先生表示,因為地庫入口下坡正對面就是承重柱,現實中不可能駛出墻體1至2米位置才轉向,而是駛出墻體立即轉向。醉酒男子距離轉彎7米,此時隨著車輛轉向和車輛A柱遮擋,剛好躺在自己視野盲區。
相關案件資料顯示,陳先生駕駛證照齊全,車輛制動、轉向系統經檢驗合格;案發時無酒駕、毒駕,行駛速度約6km/h(低于地下車庫15km/h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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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假人實驗”現場
陳先生用“假人”擺在事發地做實驗,發現數十輛汽車進入地庫時都沒有注意到這個地方有“假人”,并碾壓到“假人”。他曾把相關實驗記錄和監控提交給檢察院。
2025年7月9日,警方以陳先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武宣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今年1月26日,武宣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陳先生雖然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其具有主動賠償對方部分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等情節,社會矛盾已經化解,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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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截圖
但陳先生認為,這應該是一個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自己不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不起訴。
今年2月28日,陳先生向武宣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5月18日,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陳先生在駕駛車輛行駛至地下停車場坡底處未能履行應有注意義務,在改變行車路線前未確保駛入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后行駛,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過失,客觀上違反安全駕駛義務,駕駛車輛碾壓覃某某并造成死亡結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的不起訴要件。
雖然檢察院不起訴,但身為公職人員的陳先生因觸犯刑法,正面臨紀委的紀律處分,目前陳先生被撤銷行政職務并扣發績效工資。他最擔心未來孩子入伍政審受影響。
同小區業主:
事發后物業在轉彎處裝鏡子
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系當時負責陳先生案件的檢察官,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記者想進一步了解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但醉酒男子家屬拒絕向記者回憶當時情形。
一名鉆石華府的業主告訴記者,小區地庫確實有一定安全隱患,地庫燈光昏暗,進入地庫正對面就是承重柱,需立即右轉,會出現駕駛盲區,車輛A柱會擋住轉向后的地面,事故發生在駕駛員盲區。事故發生后,小區物業在地庫入口轉彎處裝了一面鏡子,可看到彎道另一側。
在相關民事案件判決中,武宣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故雖發生在鉆石華府小區地下停車場內,公安交警大隊未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法院結合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雙方過錯程度等情況,酌定受害人覃某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陳先生承擔60%的責任。
曾有類似案例被認定為不是犯罪
曾有案例顯示,類似案件被判定為不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參考案例(2023-06-1-178-004,安陽張某案)顯示,張某駕駛車輛進入地庫后將躺在甬道入口5米靠墻躺下休息的張某某碾壓致死。湯陰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無罪。理由是,法院認為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決要旨顯示,在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存在客觀的損害結果,也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要有可歸責性。該案地下車庫車輛碾壓致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罪。
紅星新聞曾報道一起發生在河南三門峽的類似案例。
2019年7月20日凌晨,一男子醉酒后進入地庫被車庫升降桿絆倒,王琦駕車進入車庫時碾壓男子致其死亡。隨后,王琦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也以該罪名對王琦提起公訴,認為王琦駕車進入車庫時,未判明路況。2020年10月19日,王琦被羈押457天后取保候審。2021年9月30日,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對王琦作出不起訴決定。湖濱區檢察院的不起訴理由是: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王琦對死者當日凌晨因醉酒后絆倒在地下車庫起落桿附近存在注意義務,王琦主觀上沒有過失,其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還是意外?
一位長期從事事故調查工作的交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車庫有人躺下的概率極低,駕駛人對地庫環境有一定相信力,人們都在遵循這個環境的駕駛習慣。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造成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過失犯罪則是主觀上存在過錯。按照一般社會常識,機動車通行的地下車庫行車道中不會躺臥在轉彎車道內。且對通行的司機而言,通過鑒定存在視角盲區,即使司機盡到注意義務也難以發現醉酒男子,該事故的發生或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
付建表示,檢察院最終作出酌定不起訴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不是法定無罪不起訴。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現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酌定不起訴情形,單位可對其進行處罰。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二者關鍵看駕駛員對危害結果是否應當預見。疏忽大意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危險,因疏忽未能預見;意外事件是損害結果發生,但該情形完全無法預見,行為人無過失、不構成犯罪。
地下車庫車道正常情況下不應有人躺臥,被害人酒精含量高達320.09mg/100ml,從電動車摔落倒地,屬于非常反常的危險場景。檢察院作出的是相對不起訴,該決定的前提是認可已經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犯罪構成,僅因賠償諒解、矛盾化解,不予科處刑罰,這和認定無犯罪事實的絕對不起訴有所區別。
至于這份不起訴決定是否會影響陳先生的工作和孩子政審,張永輝表示,作為公職人員,在相對不起訴情形下,紀檢監察機關可依據紀法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該處分具備程序與規范依據,原因是相對不起訴屬于“構罪不處罰”,并非確認無犯罪事實。如對處分不服,可申請復審、復核;若刑事申訴成功變更不起訴類型,可作為處分抗辯的關鍵新證據。至于政審方面,相對不起訴沒有法院有罪判決,無刑事犯罪案底,原則上不會直接導致子女入伍政審不予通過。但案件卷宗會留存涉案記錄,部分征兵單位會將涉案情況納入綜合評判。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編輯 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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