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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明知"對方是幼女?
在幼女同意、承諾性交的情況下,成立強奸罪以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為前提,但何謂"明知",則需要具體判斷。從理論上講,"明知"包括確切地知道是、知道可能是以及不管是不是三種情形。誠如學者所言,"對于年齡的認識錯誤,可適用與過失犯注意義務相同的標準。當然這并不是說它是過失犯罪,而只是適用過失犯中規定注意義務理論解決故意犯罪中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錯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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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應該根據社會一般人觀念判斷行為人對年齡的認識錯誤是否合理。但是對于那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對幼女有監護關系,教養關系或成其他信任關系,那么他們那個群體注意義務要高,因此無論如何,他們對于同一年齡的錯誤認識都是不合理的,不能排除行為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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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強奸罪既遂標準,應否對成年婦女對象采"插入說"而對幼女采"換觸說"?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針對已滿14周歲婦女的強奸,既遂與否以"插入說"為宜,針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則以兩性性器官發生接觸即為既遂,即采"接觸說"。對強奸幼女的既遂標準采"接觸說"的理由是,奸淫幼女犯罪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行為人即使沒有插入行為,僅僅是性器官的接觸就足以使幼女遭受嚴重而持久的心理傷害,扭曲其正常的性心理、性人格、性倫理觀,影響未來的異性關系和婚姻生活。同時,犯罪人試圖插入的行為(即使未能成功)往往還會導致幼女遭受嚴重的身體創傷。因此,以接觸說作為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標準不僅科學而且非常有現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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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贊成對于奸淫幼女與強奸成年婦女采取同樣的既遂標準,即采"插入說"。因為"奸淫幼女也表現為性交行為,單純的性器官接觸并沒有完成性交行為。接觸說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過于提前,導致較輕犯罪(猥褻兒童罪)的基本行為成為較重犯罪(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如同將傷害結果作為殺人罪的既遂標準),也不利于正確處理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系。而且,接觸說不利于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名譽。對奸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標準采取結合說,也不會降低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更不能因為'難以插入'面對奸淫幼女的既遂標準采取接觸說。【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職刑辯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鄭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新鄭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鄭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擅長刑事辯護全流程代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庭審經驗,在刑事辯護中展現出極強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與當事人的充分溝通。對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對常見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來,對刑事案件重點辯護的方向能夠快速作出判斷。要永輝律師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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