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韓聯社8月12日報道,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當天就二戰中遭日本強征勞工受害者遺屬對日本制鐵公司提起的索賠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結果,要求被告賠償8000萬韓元(約合38萬元人民幣)。
這起判決是韓國大法院在強征勞工索賠問題上的最新判例,它的背后是一段橫跨數十年的歷史與法律斗爭。
案件背景與訴訟歷程
綜合韓聯社、新華社等媒體此前的報道,韓國籍勞工受害者閔某(音)于1942年2月被強征至日本制鐵(原新日本制鐵)釜石制鐵所,被迫勞動約5個月后逃脫,1945年輾轉回到韓國,1989年去世。其子女于2019年4月對日本制鐵公司提起索賠訴訟。
2022年2月,一審法院以遺屬行使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處原告敗訴。但二審法院于2024年9月推翻一審判決,將韓國大法院全員合議庭作出判決的2018年10月認定為“障礙事由消除”的時間點,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萬韓元賠償金。日本制鐵不服并提起上訴,大法院當天認為原審判斷并無不當,駁回上訴。
案件的核心爭點在于索賠權消滅時效的時間點。
韓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通常在知悉不法行為之日起三年、行為發生之日起十年后消滅。但若存在“無法消除的客觀障礙事由”,則以障礙事由被消除的時間點作為消滅時效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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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在首爾瑞草區的大法院前,閔某遺屬結束庭審后發表立場。 韓聯社
歷史淵源與法律爭議
日本1910年至1945年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期間,強征大批勞工到日本做苦力。長期以來,韓國受害勞工及遺屬多次提起訴訟向日方索賠,但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一直以《韓日請求權協定》“已解決”索賠問題為由拒絕賠償。
1965年韓日恢復邦交正常化時簽署的《韓日請求權協定》規定,日本向韓國提供5億美元的經濟援助,協定稱“關于兩締約國及國民(含法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以及兩締約國及國民之間的請求權的問題得到完全和最終解決”。日本政府一貫立場是“個人的索賠權問題已經因該協定而得到解決”。
2018年里程碑式判決
2018年10月30日,韓國大法院全員合議體(13人合議庭)就4名二戰時期遭日本強征的韓國勞工對新日鐵住金(現日本制鐵)提起的索賠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處新日鐵住金向每名原告賠償1億韓元。這是2005年受害勞工首次提起訴訟后時隔13年的判決。
在該判決中,大法院明確認定,韓日1965年簽署的《韓日請求權協定》并不妨礙二戰時遭強征的韓國籍勞工行使個人索賠請求權。大法院同時認定,直到2018年10月全員合議庭作出判決之前,受害者事實上無法向日本企業主張權利,存在“客觀障礙”,并據此認可了受害者的索賠權。
此后,大法院于2023年12月就二戰擄日韓籍勞工針對三菱重工和日本制鐵提起的兩起索賠訴訟作出終審裁決,原告勝訴。
案件審判影響日韓關系
強征勞工索賠問題持續影響韓日關系。2019年7月,日本宣布對出口韓國的三種半導體工業原材料加強審查和管控,韓方隨后采取多項措施回應日方的“經濟報復”。
2023年3月6日,韓國政府公布以“第三方代賠”形式向二戰期間被日本強征的韓國勞工作出賠償的方案,即由韓國行政安全部下屬財團籌措資金,替被告日本企業代付賠償金。該方案遭到部分強征勞工受害者及其支持者團體的強烈批評。
此次判決是韓國大法院自2018年里程碑式判決以來,在強征勞工索賠問題上司法立場的一貫延續。據韓聯社報道,由于日本企業此前并未執行韓國方面的類似判決,此次由日本制鐵直接賠償原告的可能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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