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礦業報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礦業權出讓的法定原則;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核心配套法規,對礦業權出讓前的核查義務及責任承擔作出全鏈條細化規定,同時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機關應當對許可進行審查、對錯誤許可依法賠償”的核心要求,徹底解決了過去擬出讓區域不符合規劃、企業拿礦后無法開發的歷史頑疾。
《條例》明確了礦業權出讓前的核查義務。根據《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結合新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及《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前的核查義務完全法定。前置核查要求明確:礦業權出讓前,出讓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確保擬出讓的勘查、開采區域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同時需根據礦產資源相關規劃和供需形勢統籌安排,對符合出讓條件的及時安排出讓,不得以未核查的區塊違規出讓。錯誤出讓的責任同步清晰:礦業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因出讓部門核查有誤等導致礦業權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無法進行勘查或者開采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讓部門應當返還礦業權出讓收益,造成受讓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與舊規自然資規〔2023〕6號文相比,《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了出讓部門的核查義務與賠償責任,效力層級更高,與《行政許可法》的銜接更加緊密。
這一制度的落地,實現了三重維度的法治進步。一是落實“權責一致”,契合《行政許可法》核心要求。過去部分地方出讓部門未核查區塊是否符合規劃,導致企業拿礦后無法開發、收益受損的問題長期存在,《條例》明確核查義務與賠償責任,正是《行政許可法》“有權必有責、侵權必賠償”在礦業領域的落地,從制度上杜絕了違規出讓、忽視企業權益的問題。二是降低企業投資風險,保障合法權益。過去企業常遇到“拿礦后才發現區塊在生態紅線內、不符合規劃”的問題,現在出讓前核查規則從源頭避免了無效礦業權出讓,使企業前期投資風險大幅降低。三是提升出讓規范性,維護市場秩序。核查義務倒逼出讓部門規范出讓流程,避免“人情出讓”“違規設權”等問題,結合《條例》第十二條“競爭性出讓公告期不少于30個工作日、不得差別對待”的規則,礦業權出讓的公平性、透明度大幅提升。
對企業而言,這一規則帶來的機遇與合規要求并存。政策紅利方面,企業拿礦風險大幅降低,出讓前核查確保區塊符合規劃,無需擔心拿礦后無法開發的問題;若因出讓部門核查有誤導致無法勘查、開采的,企業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出讓收益并獲賠財產損失,權益保障有法定依據。合規成本也顯著下降,無需為應對區塊規劃沖突投入額外的時間、資金成本,同時根據《條例》第十一條,向主管部門提供可設立探礦權區塊來源的單位和個人,可獲得獎勵或補償,參與該區塊競爭性出讓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拿到礦業權,進一步降低了拿礦成本。救濟渠道也清晰明確,《條例》明確了企業維權的法定路徑,因出讓部門過錯導致損失的,可依法要求賠償。
合規紅線同樣清晰:企業需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合法,不得隱瞞實際情況騙取礦業權,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拿到礦業權后需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礦種、范圍、時限開展勘查開采,不得擅自變更;涉及戰略性礦產的開發需嚴格遵守保護性開采要求,違法行為一律按新礦法條款從重追責。
針對新規落地,礦企可做好三方面準備:一是參與礦業權出讓前,可先自行核查擬出讓區塊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是否存在權屬爭議,避免后續糾紛;二是拿到礦業權后,若發現因出讓部門核查有誤導致無法開發的,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要求返還收益并索賠;三是戰略礦產企業提前準備產能建設、資源儲量等證明材料,符合急需保供條件的,直接對接中央或授權省級部門申請直接授予采礦權綠色通道。
總之,《條例》明確的出讓核查與責任承擔規則,是新礦法與《行政許可法》在礦業領域協同落地的重要標志,既強化了出讓部門的權責約束,也筑牢了企業的權益防火墻。真正有技術、有實力的礦業企業迎來更公平、更可控的發展環境。
(作者單位: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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