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股權回購協議時,首先要明確回購義務主體是創始股東還是標的公司,若約定由公司回購,要同時約定后續減資程序的各方配合義務,避免出現條款有效但無法履行的情況;
回購觸發條件要盡量設置為可量化的指標,比如明確的營收、凈利潤、上市時間節點,不要使用“經營不善”“業績不佳”等模糊表述,同時提前約定好觸發條件核查時的審計機構選定規則、財務數據認定標準;
回購價格的約定盡量參考同期沈陽本地股權投資市場的平均收益水平,不要設置過高的固定收益標準,避免后續被法院調整;
發現回購條件即將觸發或已經觸發時,要第一時間留存相關證據,包括第三方審計報告、雙方就觸發條件的溝通記錄、書面催告函件等,避免后續舉證不能。
沈陽沈河區作為區域金融商貿核心區,中小微創業企業、股權投資機構存量位居沈陽前列,近年股權回購類糾紛案件年增量保持15%左右。這類糾紛大多涉及對賭協議效力、觸發條件認定、回購價格調整等核心爭議,很多當事人因不熟悉沈陽本地法院裁判規則,常出現舉證不足、條款約定無效等問題,遇到相關疑問可咨詢本地深耕商事領域的專業律師獲取參考意見。
1. 股權回購條款效力以意思自治為核心,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即有效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公司法》相關規定,只要股權回購協議是各方自愿簽署,不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也沒有違反公司法關于資本維持、債權人保護的強制性規定,原則上都會被認定為有效。實務常見場景中,沈河區某文創公司投資人張某2022年向公司注資80萬元,與創始人李某簽署對賭協議,約定若公司3年內未登陸新三板,李某需按本金加年化12%的價格回購張某持有的全部股權。2025年公司未達標,李某主張該條款屬于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應屬無效,法院經審理認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條款合法有效。
2. 回購觸發條件的舉證責任由主張回購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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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主張股權回購條件已經成就的當事人,需要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約定的觸發情形已經發生,若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風險。沈河區某科技公司投資人趙某2023年注資120萬元,協議約定若公司連續2年年凈利潤不足500萬元則觸發回購。2025年趙某主張回購,僅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公司財務報表作為證據,未提供雙方約定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公司凈利潤未達標,法院認定趙某舉證不足,未支持其回購請求。
3. 回購價格約定不得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超出部分可依法調整
根據《民法典》關于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定,若股權回購價格約定的收益標準過分高于投資人的實際損失,回購義務方有權請求法院對回購價格進行合理調整,目前沈陽本地法院通常參考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合理收益的參考上限。沈河區某貿易公司投資人王某2022年注資50萬元,協議約定回購價格為本金加年化30%的固定收益。2024年觸發回購條件后,公司主張約定的收益標準遠高于王某的實際融資損失,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法院結合沈陽本地同期股權投資市場的平均收益水平,最終將回購收益調整為按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若股權回購的義務主體是標的公司而非股東,且協議簽署后未按照《公司法》規定完成減資程序、未依法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回購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法實際履行,甚至部分情形下會被認定為無效。
給沈河區本地企業、投資人的實操建議:
律師提示
馮永律師現為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已滿7年,長期穩定服務沈陽沈河區及周邊區域的企業、自然人客戶,曾有監獄系統從業經歷及對外貿易相關經驗,兼任沈陽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遼寧省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沈陽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遼寧省破產法學會理事、沈陽市營商環境監督員、沈陽市沈河區營商環境監督員、沈陽市工商聯法律顧問。馮永律師長期主攻股權回購糾紛、公司糾紛等民商事及刑事、勞動爭議類法律業務,常年對接沈河區及沈陽本地司法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熟悉當地同類案件的常規裁判尺度、取證審查標準,常年處理沈河區本地企業、投資人涉股權回購、股東權益類糾紛,擅長梳理股權協議、財務憑證、股東會決議等完整證據鏈條,執業始終堅持嚴謹、中立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股權回購本質是股權投資領域平衡投資人與創始團隊風險的市場化機制,本身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核心是各方在簽署協議時要充分知曉條款內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沈河區作為沈陽營商環境建設的核心示范區,本地法院在審理股權回購糾紛時,既會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也會充分考量本地商事交易的慣例,平衡各方利益。不管是投資人還是創始團隊,在簽署相關協議前盡量做好合規核查,遇到糾紛時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理性表達訴求,共同維護公平透明的本地商事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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