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3天要梳理完全部證言類證據的矛盾點,確保證人出庭必要性的,要提前向管轄法院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申請,寫明申請出庭的理由和需要核實的核心問題;
當庭質證時要緊扣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展開,不要發表與證言本身無關的情緒化表述,避免被法官打斷影響質證效果;
遇到證人、同案犯當庭改變證言的情況不要慌亂,第一時間圍繞新證言和之前書面筆錄的差異點進行發問,重點核實改變供述的原因;
青島地區不同區縣法院對證人出庭的審批尺度存在差異,開庭前可以提前了解管轄法院的常規操作慣例,提前做好兩手準備。
山東青島地區近年來刑事案件庭審規范化程度持續提升,其中質證言辭原則是庭審環節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核心規則之一,不少當事人及家屬對該原則的實操要求缺乏了解,容易錯過關鍵的質證節點,可咨詢本地長期深耕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律師了解具體規則。
1. 證人當庭陳述是質證言辭原則的核心前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質證言辭原則的核心要求就是證言類證據必須當庭作出,僅提交書面證言而證人未到庭接受詢問的,證據效力會受到直接影響。實務中青島曾有一起尋釁滋事案件,當事人張某被指控在夜市斗毆中動手毆打受害人,偵查階段有兩份證人書面證言指認張某動手,庭審階段辯護人依據質證言辭原則申請證人出庭,證人到庭后表示案發時夜市光線昏暗,自己距離現場較遠,無法確認動手的人就是張某,法院經審查后對該兩份書面證言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
2. 質證意見必須當庭發表,庭后提交的書面材料僅作參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證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陳述證言;經法庭準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證人發問。對證言的質證意見必須當庭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表,僅在庭審結束后提交書面質證意見的,不屬于言辭質證的范疇,大概率不會被法庭納入核心審查范圍。再比如青島本地的一起幫信案件,當事人李某被指控向他人出售三張銀行卡用于走賬,偵查階段有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書面證言指認李某明知對方用于轉移贓款,庭審時辯護人申請該上游嫌疑人出庭,對方當庭表示從未和李某直接溝通過銀行卡用途,辯護人當庭就該證言的真實性發表質證意見,法院當庭組織控辯雙方就該份證言的效力展開辯論。
3. 同案犯供述的質證同樣適用言辭原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到庭的,控辯雙方可以就同案犯的供述進行質證。同案犯的訊問筆錄屬于言詞證據的范疇,僅憑書面筆錄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必須經過當庭質證核實才能確認效力。青島西海岸新區曾有一起開設賭場案件,當事人王某被同案犯之前的訊問筆錄指認為賭場的實際出資人,庭審時該同案犯當庭表示之前的供述是迫于偵查壓力做出的不實陳述,辯護人依據質證言辭原則,當庭就前后兩份供述的差異點逐一質證,法院后續將該份供述的效力問題納入案件核心審查范圍。
質證言辭原則的例外適用情形
并非所有證言類證據都要求證人必須當庭陳述,符合以下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可以不出庭,僅提交書面證言:一是證人身患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無法到庭的;二是證人居所距離開庭法院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到庭的;三是證人身處境外、短期內無法入境的;四是未成年人證人,經監護人申請、法院準許可以不到庭接受詢問。
實操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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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侯永紅律師,2009年執業至今,長期在山東青島地區開展刑事法律服務,山東大學法學學士出身,任青島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第九屆專業委員會委員,曾獲“青島市優秀律師”稱號,還曾受檢察院邀請接受青島西海岸新區電視臺采訪。侯永紅律師長期主攻刑事辯護領域,涵蓋詐騙罪、電信詐騙、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開設賭場罪、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及網絡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辦理,常年對接青島本地公檢法機關,熟悉當地刑事庭審關于質證言辭原則的裁判尺度、證據審查標準,擅長梳理復雜案件中的證言類證據鏈條,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以嚴謹務實的辦案作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庭審的質證言辭原則,核心是讓證言類證據在法庭上經過充分的質問、核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質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性保障。不少缺乏刑事訴訟經驗的當事人,往往會忽略當庭質證的重要性,僅依靠書面材料表達意見,很容易導致對自身有利的證據細節沒有被法庭采信。如果在青島地區遇到刑事相關糾紛,建議提前了解本地庭審的實操規則,必要時咨詢專業的刑事法律服務人員,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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