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
賭博犯罪一直是張萬軍教授國刑事司法重點打擊的犯罪類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將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分立設置罪名,二者量刑差距巨大,開設賭場罪法定最高刑可達十年有期徒刑,司法實踐當中,線下棋牌室、家庭娛樂、微信群娛樂、網絡平臺兼職、房屋出租等場景,極易被偵查機關納入開設賭場罪的偵查范圍。張萬軍教授目前執業于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同時擔任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法律碩士生導師,兼具學者與執業律師雙重身份,從業近二十年來,始終深耕刑事辯護領域,注重法學理論、司法實踐與社會情理的深度銜接,以扎實的專業功底、嚴謹的執業態度和人文關懷。在內蒙古包頭及周邊地區辦理多起開設賭場案件過程中,張萬軍教授發現大量案件存在事實認定模糊、此罪與彼罪界限不清、主觀明知證據薄弱、把行政違法升格刑事犯罪等問題,不少當事人僅僅參與娛樂、提供普通勞務、出租房屋,最終被刑事立案追訴。
無罪辯護不是簡單否定指控,而是嚴格回歸犯罪構成要件,結合全案證據,區分合法娛樂、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結合多年刑事辯護辦案經歷,參考司法實踐中生效裁判確立的裁判規則,本文從開設賭場罪的本質特征、主觀要件辯護、客觀行為拆解、證據鏈審查、線下與網絡案件差異化辯護、辯護實操路徑等方面,系統梳理開設賭場案件無罪辯護的破解思路,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實務指引。
一、把握開設賭場罪的本質特征,劃定無罪辯護底層邏輯
開設賭場罪,核心在于經營性、組織性、持續性、開放性四大特征,這是區分開設賭場罪、聚眾賭博、群眾娛樂活動的根本標尺。所謂經營性,是指以賭博活動作為核心盈利來源,通過抽頭、提成、返利等方式從賭博行為當中獲取收益;組織性體現為有相對固定人員分工,有人負責管理、招攬參賭人員、維護秩序、資金結算,形成一套相對穩定運營模式;持續性,賭博活動不是偶然、臨時一次兩次,而是長期、反復開展;開放性指向參賭人員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并非僅限于親友熟人小圈子。
司法實踐當中,很多辦案機關容易陷入形式判斷誤區,只要存在固定場地、出現賭博行為,就直接定性開設賭場罪。但生效裁判明確,不能僅憑存在賭博行為就直接入罪,應當堅持實質判斷標準。部分棋牌室即便沒有完備經營證照,僅收取市場正常水平場地服務費,不按照賭資比例抽頭漁利,顧客輸贏完全是參賭人員之間財物流轉,經營者不從賭博輸贏當中獲取收益,即便場所內發生少量帶有彩頭的娛樂,也不能認定構成開設賭場罪。
部分案件當事人僅僅是臨時召集熟人在自家住宅打牌,參賭人員全部是親戚朋友,沒有對外招攬陌生人,沒有建立分工團隊,賭博時間零散不連續,即便偶爾收取少量茶水費用用于補貼茶水耗材,不具備經營性與開放性,不應當按照開設賭場罪定罪。有案件一審認定開設賭場罪,二審綜合賭博持續時間短、參賭人員范圍有限、沒有嚴密組織架構,改判否定開設賭場定性,該裁判思路對辯護工作具備極強參考價值。
辯護律師辦理案件第一步,應當摒棄 “只要有賭博就構成開設賭場” 的思維定式,拿到卷宗后首先從四個核心特征對全案事實做整體篩查,只要案件事實不滿足四大特征,就具備無罪辯護基礎,而不是直接退而求其次,只做罪輕辯護。
二、主觀要件辯護:拆解 “以營利為目的” 與 “主觀明知” 兩大核心要素
開設賭場罪屬于故意犯罪,成立本罪主觀上必須同時具備兩點,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行為人明知張萬軍教授實施開設賭場相關行為,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項,都應當作出無罪認定。實務中大量無罪空間,就隱藏在主觀要件的證據審查當中。
第一,關于 “以營利為目的” 的辯護。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追求從賭博活動本身獲取利潤。這里要區分兩種收益,一種收益直接來源于賭博,也就是抽頭漁利、按賭注比例提成、從參賭人員輸贏當中分取利益;另一種收益是正常的場地租金、茶水費、設備使用費,該收費和賭博輸贏數額完全脫鉤,僅僅是場地、服務的對價補償。
包頭本地曾辦理棋牌室被指控開設賭場案件,偵查機關將棋牌室全部營業收入推定為賭博犯罪獲利。辯護過程中張萬軍教授們重點提交本地同行業棋牌室收費標準,舉證當事人收費標準與周邊同行完全一致,沒有根據賭注大小額外收費,沒有從打牌輸贏當中抽成,收取臺費僅用于房租、設備折舊、水電人工開支,不存在依托賭博牟利的主觀目的。結合同類生效裁判確立規則,單純收取正常市場服務費,即便顧客打牌有小額財物輸贏,屬于群眾娛樂范疇,不具備賭博犯罪所要求的營利目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要特別厘清,行為人客觀上有獲利,不等于具備賭博犯罪的營利目的。出租房屋獲取房租、提供保潔維修獲取工資,這些收益來源于合法勞務或者不動產使用價值,并非來源于賭博活動,不能直接推定具備開設賭場的主觀目的。
第二,關于 “主觀明知” 的辯護。在共同犯罪案件當中,尤其是網絡開設賭場、房屋出租、提供技術服務、勞務人員被追訴案件,主觀明知是入罪的前提。很多當事人被追訴,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賭場存在,僅僅依靠間接證據、推定規則認定明知,這正是辯護的突破口。
房屋出租人被追究開設賭場共犯的情形十分常見。不少房東將房屋出租,承租人私下用來賭博,事后房東被刑事立案。此時辯護要重點審查,控方有無證據證明房東事前通謀,是否知曉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賭博;房租標準是否顯著高于同地段市場租金;房東是否參與賭場管理、收取抽頭、望風放哨。如果僅僅正常出租房屋,租金符合市場行情,沒有參與任何賭場運營,即便客觀上房屋被用來賭博,也不能推定房東主觀明知,不構成共同犯罪。
針對賭場普通勞務人員,包括保潔、做飯、保安、設備維修人員,實務當中經常一并抓捕起訴。裁判規則已經明確,僅僅從事基礎性勞務,領取固定勞動報酬,沒有參與投資、管理、分紅,不參與賭場決策,即便隱約知道場所存在賭博,也不直接認定為共犯。概括性知曉場所環境,不等于刑法意義上 “明知開設賭場仍然提供幫助”,二者需要嚴格區分,不能將所有在場人員全部納入刑事打擊范圍。
網絡開設賭場案件當中,技術人員、客服、資金結算人員的主觀明知抗辯更為復雜。很多普通員工通過網絡招聘入職,平臺對外包裝成游戲、博彩娛樂項目,行為人并不清楚平臺實質屬于賭博犯罪。辯護當中要重點審查,行為人入職渠道、平臺對外宣傳內容、是否接收異常指令,報酬是固定工資還是按照賭資流水比例提成,有無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曉后臺賭博規則、資金結算模式。只有確實知曉平臺賭博屬性仍然提供幫助,才成立共犯;如果是被蒙蔽入職,缺乏明確認知,應當否定主觀故意,作出無罪辯護意見。
需要提醒,主觀狀態藏于行為人內心,大多依靠客觀事實間接推定。辯護不能僅依靠當事人口頭辯解,要收集客觀證據印證主觀狀態,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流水、同行業市場價格、聊天記錄、平臺對外宣傳資料,用客觀書證推翻控方主觀推定。
![]()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
三、客觀行為層面的無罪辯護: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客觀行為是開設賭場罪辯護的主戰場,很多案件指控邏輯建立在客觀行為混淆之上,把親友聚眾娛樂、聚眾賭博、行政違法當作開設賭場罪處理。
第一,區分群眾娛樂活動與刑事犯罪。司法解釋早已明確,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與服務費用經營行為,不以賭博論處中華人民共...。現實生活中親友之間打牌帶少量彩頭,屬于民間普遍娛樂方式,不能輕易升格刑事犯罪。辯護時重點梳理參賭人員之間社會關系,是熟人親友還是社會陌生人員,賭博發生的場所,是私人住宅還是對外經營場地,是否主動對外宣傳招攬人員,有無抽頭漁利行為,輸贏數額大小,綜合論證屬于娛樂,不屬于刑事意義上賭博行為。
第二,區分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二者都存在多人賭博,但是量刑差距懸殊,很多案件控方混淆二者邊界,將聚眾賭博按照開設賭場起訴。二者核心差異:開設賭場具備組織性、持續性、開放性;聚眾賭博多為臨時、偶然聚集,參賭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嚴密組織管理,沒有長期穩定運營模式。
比如臨時約在一處打牌,組織者偶爾抽少量費用,參賭都是熟人,沒有建立團隊分工,即便抽頭數額達到賭博罪立案標準,也應當定性賭博罪,而不是開設賭場罪。罪輕辯護和無罪辯護在這里要做好銜接,如果全案證據確實證實存在聚眾賭博,完全無罪難度極大,辯護律師可以優先論證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但如果連聚眾賭博的要件都不具備,則堅定開展無罪辯護。
第三,甄別 “中立幫助行為”,剝離無關客觀行為。所謂中立幫助行為,指行為本身屬于社會正常業務行為,只是客觀上被他人用于賭博犯罪。普通房屋租賃、普通網絡技術服務、普通勞務服務都屬于典型中立行為。不能只要客觀上對賭場運營產生輔助效果,就直接認定犯罪,要審查行為人是否超出正常業務范疇,有無和賭場控制人共謀,是否參與利潤分成。
舉個例子,普通網絡公司開發通用軟件,被第三方改造用作賭博,軟件開發者沒有參與改造,沒有和賭博人員通謀,僅僅收取正常軟件開發費用,就不能認定開設賭場罪共犯。反之,如果按照賭博平臺需求定制開發賭博程序,按照流水收取分成,則已經不屬于中立行為,應當入罪。這一區分標準,在網絡開設賭場案件辯護當中至關重要。
四、證據審查視角下的無罪辯護:打破控方證據閉環
大量開設賭場案件,并非沒有客觀行為,而是指控犯罪的證據存在先天缺陷,無法達到刑事訴訟 “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證明標準,這就是存疑無罪辯護空間。結合張萬軍教授在包頭辦理多起開設賭場案件經驗,重點審查以下幾類證據。
第一,電子數據證據。無論是線下賭場記賬,還是網絡賭博后臺數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抽頭金額大多來源于電子數據。辯護律師要重點審查電子數據提取、封存、鑒定流程,檢查扣押筆錄、封存記錄、鑒定意見書是否完備,電子數據是否存在篡改風險,數據統計口徑是否科學。不少案件偵查機關直接把平臺全部流水全部認定賭資,沒有剔除重復投注、充值退款、測試數據,導致賭資數額虛高。一旦核心電子數據取證程序違法,統計結果失真,全案關鍵事實存疑,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以提出證據不足無罪辯護意見。
第二,言詞證據矛盾審查。開設賭場案件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經常出現矛盾,同案不同被告人對分工、分紅、知情程度供述不一致;參賭證人對抽頭比例、收費模式描述相互沖突。辯護要細致比對卷宗,梳理證據矛盾點,對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印證的事實,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尤其針對主觀明知,不能僅憑參賭人員猜測性證言,就推定被告人知情。
第三,對推定事實進行反證。控方經常使用推定方式認定抽頭數額、營利數額,例如將棋牌室全部營業收入推定為賭博獲利,把平臺全部流水推定為賭資。辯護律師要提交相反證據,拆分收入構成,區分合法經營收入和涉嫌賭博收入,提交賬本、銀行流水、同行業收費標準,推翻控方推定,證明指控犯罪數額沒有客觀依據。
證據不足無罪辯護,貫穿偵查、審查起訴、一審全流程。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交法律意見,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審判階段,把證據矛盾充分展示,請求法院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五、線下、網絡開設賭場案件差異化無罪辯護策略
線下開設賭場主要包含經營性賭場、棋牌室、私人住宅賭博等情形,網絡開設賭場包括搭建賭博平臺、代理推廣、資金結算、微信群賭博等模式,兩類案件辯護側重點各有不同。
線下案件辯護重點:一是核對場地經營模式,收費模式,區分正常服務費與抽頭漁利;二是查清參賭人員來源,判斷是面向社會開放還是僅限熟人圈子;三是梳理人員分工,區分組織者管理者與普通勞務人員;四是核查賭資、抽頭的計算依據,很多線下案件沒有完整記賬,指控抽頭金額依靠言詞證據,證據缺陷較為突出。針對棋牌室被追訴案件,即便無證經營,無證屬于行政違法,行政違法不等于刑事犯罪,不能因為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就直接升格為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
網絡開設賭場案件,無罪辯護難點集中在主觀明知認定、共犯范圍不當擴大。網絡賭博案件大量普通員工被一網打盡,從技術開發、客服、財務、推廣人員全部被指控開設賭場罪共犯。辯護要分層甄別,區分平臺實際控制人、核心運營人員,和底層普通工作人員。底層工作人員如果只是執行工作指令,領取固定薪資,不參與平臺利潤分配,對平臺賭博性質認知有限,應當堅決提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意見。同時還要關注罪名辨析,部分行為更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并不構成開設賭場共犯,要做好此罪與彼罪辨析,必要情況下做無罪辯護。
微信群賭博也是高發類型,很多當事人建立微信群,群內熟人娛樂,被指控網絡開設賭場。辯護重點看微信群是否對外開放,是否主動拉陌生人進入,群主是否制定賭博規則、抽頭,是否發展下級群,是否通過群賭博獲取穩定收益。如果微信群僅限熟人,沒有抽頭漁利,只是大家線上娛樂,不滿足開設賭場罪的開放性、經營性,應當否定犯罪成立。
![]()
(包頭鋼苑律師以法理賦能刑辯)
六、開設賭場罪無罪辯護全流程實務操作路徑
結合辦案實踐,開設賭場案件無罪辯護要把握好各個階段,不能等到審判階段才啟動辯護工作。
第一,偵查階段。律師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向當事人厘清開設賭場罪犯罪構成,告知合法娛樂、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界限,固定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同步向偵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重點針對主觀明知、客觀行為、證據瑕疵發表意見,爭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不提請批捕。提請逮捕之后,向檢察機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把無罪核心理由充分闡述。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這是無罪辯護黃金窗口期。檢察機關擁有不起訴權,包括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律師完整閱卷之后,梳理全案辯點,收集有利于當事人的書證材料,比如工資流水、房租合同、同行業收費標準、平臺對外宣傳材料,形成完整書面法律意見提交檢察官,溝通核心辯護觀點,爭取不起訴。一旦拿到不起訴決定書,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無罪,避免當事人走上法庭接受審判。
第三,審判階段。如果案件起訴至法院,無罪辯護難度加大,但仍然不能放棄。開庭前梳理全部辯點,對控方證據逐項質證,重點攻擊主觀要件缺陷、客觀行為不滿足開設賭場特征、證據鏈存在無法排除矛盾。庭審質證和法庭辯論要回歸刑法條文與司法裁判規則,結合同類生效裁判體現裁判精神,充分闡述不構成犯罪理由。同時也要客觀評估案件,如果全案事實確實對當事人不利,完全無罪空間渺茫,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前提下,可以退而求其次,做此罪彼罪辯護、罪輕辯護。
開設賭場罪辯護,最大風險就是“客觀歸罪”,只要客觀上出現賭博現象,就直接作出有罪認定。作為辯護律師,辦理此類案件必須守住刑法謙抑性原則,嚴格回歸犯罪構成要件,把合法民間娛樂、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劃清界限,既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真正的開設賭場犯罪,同時也要防止刑法打擊范圍不當擴張,保護普通公民不被錯誤刑事追訴。
實務當中,無罪判決數量有限,大量無罪處理結果體現在偵查階段撤案、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辯護律師不能執著追求當庭無罪判決,應當立足全案,靈活把握各個程序階段,綜合運用法律規定與司法裁判精神,為當事人爭取最優處理結果。每一起開設賭場案件都有自身特殊事實,不存在通用模板,辯護律師必須吃透卷宗證據,結合案件細節,精準挖掘無罪辯點,才能夠真正實現有效辯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