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總結商丘市兩級法院環資審判工作成效,全面展現司法護航生態發展的實踐成果,在第四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商丘中院發布4起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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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某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環評許可、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在某區一廠房內使用“洗毛劑”“去油劑”等原料清洗羊毛皮。同時,李某某將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通過暗管排放至商丘市某污水處理廠,導致該廠生化系統癱瘓、停產并造成損失。經查,李某某清洗羊皮毛約5噸,產生廢水約60噸。經檢測,其所排廢水中總鉻濃度為11.8mg/L、六價鉻濃度為7.68mg/L,均超《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濃度。作坊內污泥經鑒定為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某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李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散亂污”企業以私設暗管方式向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高濃度廢水的污染環境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環保手續情形下,將含有毒物質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入污水處理廠管網,暴露出“散亂污”企業為降低成本、逃避監管,轉嫁排污風險給公共環保基礎設施的突出問題。此類行為不僅直接損害污水處理企業的正常運營和財產權益,更嚴重威脅城市水環境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彰顯對違法排污行為零容忍的鮮明態度,警示相關生產經營者須依法取得環保許可、規范處理污染物,任何企業通過隱蔽手段逃避環保監管、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二:王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份,王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利用快遞員的職務之便,明知郵寄的畫眉鳥是非法運輸物品,仍隱瞞所屬快遞公司,逃避快遞公司正常驗視流程,承接他人(已另案處理)轉派的郵寄畫眉鳥業務。經統計,王某共計非法運輸畫眉鳥70余只,非法獲利360余元(已退回)。
【裁判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王某與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依法應認定從犯。綜合王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退贓情形等,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360元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快遞從業人員特殊從業者利用職業便利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典型案例。畫眉鳥于2021年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與通常意義上的非法運輸野生動物案件不同,本案王某為快遞從業者,其利用行業管理漏洞,逃避安檢、不驗視、隱匿寄件信息,使非法運輸行為更具隱蔽性,為上游獵捕、收購、出售畫眉鳥的犯罪鏈條提供了運輸環節上的關鍵支撐。快遞物流作為現代商業的重要樞紐,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將成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隱蔽運輸通道。人民法院堅持嚴格司法原則,依法對快遞從業者追究刑事責任,揭露了快遞行業淪為犯罪工具的現實風險,警示快遞行業從業人員嚴守職業底線、落實收寄驗視制度,對切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全鏈條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案例三:某縣檢察院訴某生態環境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位于該縣某鎮某村林地范圍內違規堆放大量畜禽糞便,占地面積1202平方米,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導致畜禽糞便滲出、泄露,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該縣檢察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同月5日向某生態環境局分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督促整改。此后某縣檢察院多次現場調查,污染問題始終未得到有效解決,直至2025年11月17日該局才作出回復,但現場仍殘留部分畜禽糞便,滲出物流淌至溝中未予處置,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生態環境局分局作為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負有統一監督管理職責。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雖進行了執法檢查并督促整改,但截至2025年11月7日現場畜禽糞便仍未清理,屬于怠于全面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鑒于現場糞便已于審理過程中完全清理,檢察院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行為違法,符合法律規定。某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某市生態環境分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后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公益訴訟依法監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全面履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典型案例。河南是全國重要畜牧業大省,畜禽養殖體量大、分布廣,養殖廢棄物污染防治任務艱巨。202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河南省畜牧條例》聚焦綠色興牧,明確要求養殖者要做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202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群眾身邊水體保護治理行動方案》,要求開展畜禽糞污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本案契合該行動目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在檢察機關指定期限內推動問題徹底整改,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明確違法行政行為,倒逼行政機關改進怠于履職的不良傾向,促使畜禽養殖污染從“紙面整改”走向“實質治理”,對護航河南畜牧業綠色轉型發展、助力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案例四:李某某訴某農牧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某在某某鎮租賃5畝土地用于種植藏紅花。2022年8月,某農牧有限公司將沼液排入李某某的農田中,之后藏紅花停止正常生長,種球損毀,造成重大損失。李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農牧有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訴訟中,因受損藏紅花現場已無實物,鑒定機構無法對損害程度、因果關系及損失數額作出鑒定。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職權赴中藥材市場及周邊農戶進行了實地調查,結合在案證據綜合認定損失。
【裁判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農牧有限公司的排放沼液行為與李某某遭受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關聯性,而某農牧有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損失數額無法通過鑒定確認,該院根據市場調查情況,按照收益減成本的方法,判決某農牧有限公司賠償李某某損失30余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某農牧有限公司與李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沼液還田不當引發的土壤污染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累積性和不可逆性,一旦受到損害,不僅直接影響農作物根系發育、養分吸收及光合作用,導致減產甚至絕收,更會破壞土壤生態功能,降低土地耕作價值,使農民投入的大量種苗、肥料等人工成本付之東流,危及農民生計與農作物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面對損害事實客觀存在但鑒定無法進行的困境,未消極裁判,積極依職權開展市場調查,綜合全案證據合理認定損失,嚴格適用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明確排污企業應就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體現了司法守護良好生態環境、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擔當,對促進農業綠色發展、筑牢生態環境資源安全底線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來源:商丘天平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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