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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也就是清理規范之前的政府獎勵性津補貼原本是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專屬的年終獎勵,在執行了教師工資收入隨當地公務員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地方的教師群體也能享受到這樣的績效獎金,只是教師績效獎金的數額要比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績效獎金的數額要低或低得多。
很多地方在2021年績效獎金清理規范之后于2022年年初開始改變了原先績效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的方式,也就是將績效獎金的三分之二(基礎績效獎)均攤到每月按月發放,剩下的三分之一(年度考核獎)在年終考核后發放,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以及教師按月發放的績效獎金數額自然也不一樣。
之前看到有位福建的老師發布了與此相關的信息(如下圖所示),說績效獎金均攤到月后,公務員從3000元到5000元不等,事業編統一2200元,教師只有1000元。僅就績效獎金均攤到月的數額,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這個“不低于”目標也就無法達成了。
但根據國務院落實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待遇隨當地公務員工資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的要求,這樣的均攤到月的數額差距太大,明顯不符合聯動調整機制的要求,那怎么辦呢?據說當地年終時要把教師的課后延時服務費當作獎金發放。績效獎金均攤到月教師1000元,課后延時服務費將作為年終考核獎?
績效獎金與課后延時服務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僅屬性不同而且作用也不一樣。績效獎金也就是之前的政府獎勵性津補貼或一次性獎勵工資,課后延時服務費是給予參與課后延時服務教師的補助,將課后延時服務費當作績效獎金發給教師以彌補績效獎金發放的差額實屬是奇葩操作。
教育部之前依據“雙減”政策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可以采取財政補貼、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而且明確了相關籌措和補助標準并規定要給予參與課后延時服務教師一定標準的補助,只是各地在收取費用時并沒有完全按照要求執行,收取的標準不一,給予的補助也不同。
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各級財政要將課后延時服務保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而且經費主要用于參與教師和相關人員補助。納入年度預算的課后延時服務經費除了縣(市、區)級財政投入之外,省級財政還會根據服務開展和財政投入情況安排獎補的資金。
無論是縣(市、區)級財政投入還是省級財政獎補投入,都是保障經費中主要用于確保開展服務所必須的場所、設施等部分費用。在土地出讓和土地出讓金受到嚴格管控的大環境下,地方財政的收支壓力很大,但盡管如此,地方政府也不能將課后延時服務費用當成是財政創收。
按照這樣的發放標準,如何能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并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這個“不低于”目標的完成呢?再說了,課后延時服務費是按照規定發放給參與課后延時服務教師的應得補助,怎么能用這樣的補助替代年終獎金發放給教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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