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康博爾藝術技工學校校長栗紅強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河南汝州市米廟鎮公職人員趙某某,在其投資的汝州市金榜中等專業學校開辦餐廳超市,違反有關公職人員禁止經商的法律法規。為此,他已向汝州市紀委監委進行了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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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澎湃新聞致電趙某某求證上述事項。趙某某稱,其并未違規經商,至于參與餐廳超市裝修等事,是給別人幫忙。趙某某未透露是給誰幫忙,只表示“這是我的自由”。
栗紅強生于河南,長期在西安從事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曾被西安市政府授予“西安工匠”稱號。他向澎湃新聞介紹,2025年12月,經中間人李某某介紹,他與汝州金榜中等專業學校達成辦學協議,由金榜中專提供場地校舍資質等,西安康博爾學校負責教學管理、餐廳超市運營等。
之后,康博爾學校作為金榜中專托管運營方,將金榜中專餐廳及超市交由汝州市某商貿公司運營,并簽訂了經營權合同,中間人李某某代該商貿公司在合同上簽字。合同顯示,商貿公司運營餐廳超市,學校方只收取管理押金,不收承包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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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紅強表示,李某某聲稱餐廳超市背后的投資方是當地米廟鎮公職人員趙某某等,她只是代簽合同。合同簽訂后,李某某先后轉賬100萬元管理押金給栗紅強。栗紅強介紹,李某某是用現金存入自己賬戶后,再轉給他的,并給他發了現場存款的視頻。
在餐廳超市裝修過程中,工頭師傅是栗紅強從西安找來的。2026年2月27日,李某某建了一個微信群,群聊記錄顯示,李某某@趙某某稱,“把現場安裝的武師傅拉進來。”隨后師傅詢問:“你好,趙總,你電話多少?”李某某發了趙某某的電話。后續裝修過程中,趙某某多次與裝修師傅溝通安排相關事項,有線上也有線下。
不過上述合作并未持續多久。從2026年5月,栗紅強與李某某發生矛盾,栗稱其運營團隊被李某某等人趕出學校,學生也因此被迫清退。栗紅強表示,他在這個學校前后投入了裝修、設備等費用三百多萬元,被趕出后他本來都打算自認倒霉算了。后栗紅強的康博爾學校與金榜中專解除了合作辦學協議,餐廳超市自然也無法繼續運營。但趙某某的同學余某某來學校餐廳拉設備時,對栗紅強進行辱罵。
汝州市公安局米廟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6月12日19時許,違法行為人余某某因在汝州市金榜學校內拆卸搬運餐廳設備時,與校方栗紅強等人發生矛盾,后余某某對栗紅強等人作出辱罵、侮辱的行為。米廟派出所于6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余某某罰款1000元。也是因為此事,栗紅強決定舉報趙某某。
6月24日,栗紅強致電趙某某,希望其能從中斡旋,處理好學校的事情。通話錄音顯示,栗紅強在電話中提到了趙某某出資參與餐廳超市投資運營的事情,趙未否認。趙某某答應斡旋,但表示“我作用有限”。
此次通話后,栗再未等到趙某某的消息。7月3日,栗紅強前去汝州市信訪辦紀委監委窗口遞交舉報材料,反映趙某某違法違紀經商一事。7月13日,應汝州市紀委監委要求,栗紅強前去汝州市紀委監委就此事作了筆錄。
8月3日,澎湃新聞就上述舉報內容向趙某某求證,趙某某表示其未投資參與金榜中專餐廳超市的經營,至于安排工人裝修,他是給別人幫忙。至于具體給誰幫忙,趙某某并未透露,只稱“給誰幫忙那是我的自由”。趙某某還表示:“他(栗紅強)反映到紀委了,紀委正調查著呢,我等紀委出結論,法院見。”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8月5日,李某某告訴澎湃新聞,她轉給栗紅強的100萬元管理押金是她自己的錢,趙某某并未參與餐廳超市經營,只是幫她盯著裝修了一下。關于學校經營糾紛一事,李某某表示,是因栗用個人賬戶收款及賬目不公開等問題引發,她已于4月份以栗紅強職務侵占為由報警,但警方尚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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