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二、為什么各大機關都管不了省二醫?
![]()
民事維權途徑被違法行為堵死,家屬首先想到的就是求助于“為人民服務”的各大國家機關。
結合本案案情,根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廣東省衛健委應當及時取消省二醫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房顫射頻消融術”相關的臨床應用備案,同時要求省二醫立即停止“房顫射頻消融術”的臨床應用。
也就是說,即使家屬不求助于各大機關,負責當地醫療質量安全的衛生行政部門,也應當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為重,主動對涉案的省二醫及其相關醫務人員,積極展開調查并進行嚴厲問責。
但是,截至目前,我沒有看到省衛健委依法對省二醫作出相應處理的任何證據。這又是為什么呢?
家屬說,他們萬萬沒想到,行政維權途徑也被徹底堵死了!相比省二醫的違法情形,行政違法顯得更沒有技術含量,“巨人不怕開水燙”的顢頇、荒誕,躍然紙上……請見
1、 維權伊始即被違法怠慢
![]()
邱志剛的遺孀李麗敏告知,在邱志剛變成植物人的2023年12月底,她就按照省衛健委的官方指引,讓律師用同一份EMS快遞,向廣東省衛健委的負責人黃飛副主任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投訴信》。因為,李麗敏想搞清楚有關本案的兩個關鍵問題:
(1) 作為內科醫生,余天浩有何資格在邱志剛心臟上開刀?
(2) 違反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省二醫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2023年12月28日,EMS快遞軌跡顯示省衛健委簽收了李麗敏的材料。但幾個月過去了,卻毫無回應,嚴重超過政府信息公開“20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法定期限。
直到2024年3月,省衛健委才慢吞吞地就上述兩個事項作出書面答復。
為什么省衛健委如此怠慢受難群眾呢?省政府的兩份《行政復議決定書》給出了截然相反的兩個答案。
左右互搏
兩份《行政復議決定書》明顯矛盾
1
【粵府行復(2024)57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
【粵府行復(2024)56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3
2023年12月28日,EMS快遞軌跡顯示省衛健委簽收了李麗敏的材料。但一個多月過去了,卻毫無回應,嚴重超過了政府信息公開“20個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
![]()
4
2023年12月28日,EMS快遞軌跡顯示省衛健委簽收了李麗敏的材料。但一個多月過去了,卻毫無回應,嚴重超過了政府信息公開“20個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
![]()
一方面,廣東省政府作出的【粵府行復(2024)57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結尾處強調: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李麗敏)通過EMS郵寄的投訴材料,EMS 郵件軌跡記錄清楚顯示被申請人(省衛健委)已經簽收,被申請人以“未在《快遞簽收記錄表》上查詢到單號為1206160196706 快遞信件的簽收記錄”為由主張涉案快遞信件并未妥投不具說服力,反而證明被申請人在郵件處理上存在漏洞,應規范運作及完善相關流程,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另一方面,省政府作出的【粵府行復(2024)56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卻認定:在省衛健委收發室簽收郵件的登記本《快遞簽收記錄表》中也未查詢到該快遞簽收記錄……無法認定省衛健委已簽收案涉快遞。
顯然,對于同一份EMS快遞,省衛健委到底有沒有簽收?廣東省政府經過調查,給出的答案明顯矛盾。
于是,李麗敏將省衛健委、省政府起訴到法院,期望法院明鏡高懸、明辨是非。結果,廣州鐵路中院、廣東省高院均在沒開庭,也沒與李麗敏有任何溝通的情況下,就分別作出(2024)粵71行初523號、(2024)粵行終1547號《行政裁定書》,徑直駁回起訴。理由是,省政府就郵寄受理環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對李麗敏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
徑直駁回起訴
廣東兩級法院的《行政裁定書》節選
1
(2024)粵71行初523號《行政裁定書》節選
![]()
![]()
![]()
2
(2024)粵行終1547號《行政裁定書》
![]()
![]()
![]()
看來,對行政機關怠慢受難群眾的程序違法行為,省政府“睜只眼、閉只眼”,市法院省高院則放任自流。
那李麗敏的兩個有關案件實體的訴求,省衛健委又會如何處理的呢?還能依法公平公正處理嗎?
2、 投訴事項全被違法駁回
![]()
2024年3月19日,廣東省衛健委書面答復,已將李麗敏對省二醫的《投訴信》,轉給廣州市衛健委處理。
李麗敏對省衛健委將《投訴信》踢皮球給下級機關的做法很不滿,畢竟省二醫是省衛健委的直屬醫療機構,受省衛健委直接領導。讓下級市衛健委監督、問責上級省衛健委的直屬醫院,太過強人所難。
2024年7月1日,廣州市衛健委作出《關于李麗敏投訴事項的答復函》(以下簡稱:《答復函》)。
![]()
李麗敏說,《答復函》中根本看不出邱志剛經省二醫手術變成植物人的慘狀!似乎這一悲劇從未發生過!具體請見。
而更令人氣憤的是,面對省二醫“手術前未備血”、“先輸血、再查血型”等嚴重違法行為,《答復函》里全部以“踢皮球”的方式,建議通過司法鑒定處理!
對此,李麗敏寫了長達38頁的《起訴狀》、長達21頁的《證據清單》,到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市衛健委。
在訴訟過程中,李麗敏驚訝地發現,廣州市衛健委根本沒親自調查投訴事項!而是違法轉包給事業單位——廣州市衛生監督所處理!市衛健委甚至當庭大言不慚地表示:本次調查“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拒不依法公開委托市衛監所執法的《委托書》,故意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具體請見:)
層層推諉
省衛健委—>市衛健委—>市衛監所
1
省二醫是省衛健委的直屬醫療機構
![]()
![]()
2
省衛健委將李麗敏的投訴轉給市衛健委
![]()
![]()
3
市衛健委將李麗敏的投訴轉給市衛監所
![]()
![]()
4
廣州市衛監所是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
![]()
![]()
更令李麗敏詫異的是,廣州市衛監所大量偽造證據!其調查人員制作的、對涉案醫務人員的全部《詢問筆錄》,存在大量復制黏貼的情形!而且充滿了自相矛盾、不合常理之處!(請見、《廣州市衛健委偽造證據的明證!(、、)》)
而這僅是市衛健委違法行政的冰山一角!
但這并不妨礙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廣州鐵路中院接連作出(2024)粵7101行初4326號、(2025)粵71行終153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李麗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偷換概念
廣州兩級法院的《行政判決書》節選
1
(2024)粵7101行初4326號《行政判決書》節選
![]()
![]()
![]()
2
(2025)粵71行終1531號《行政判決書》節選
![]()
![]()
![]()
在李麗敏看來,原審是以“偷換概念”的方式枉法裁判——原審將“市衛健委(實際上是市衛監所)做了一些調查動作”等同于“市衛健委依法履行了調查職責”。由此令原審判決陷入“三大悖論”——
悖論一:對封存病歷視而不見,卻以復制黏貼的偽證定案。悖論二:用“并無不當”一詞,代替全部司法審查。對于李麗敏起訴的數十項行政違法事實,原審完全照搬《答復函》的結論,并以13 + 2 個“并無不當”收尾,令《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的司法審查權形同虛設。同時,原審以“直屬機構”一詞遮蔽案涉“調查主體嚴重違法的基本事實”,以“醫療技術范疇”一詞偷換“省二醫嚴重違法的基本事實”,踢皮球給缺乏程序正義的醫療技術司法鑒定。悖論三:判決存在大量遺漏,申請全部石沉大海。原審法院對李麗敏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對《詢問筆錄》進行筆跡鑒定的申請,既不批準,亦不駁回,更無任何說理。另外,判決書通篇沒有記錄庭審質證、發問的過程,令雙方當事人法庭訴辯意見的動態過程,完全不能在原審判決書中得到體現,這導致判決書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缺乏最起碼的釋法說理。
但產生上述錯判的根本原因,李麗敏認為,是廣州市衛健委根本管不了省二醫,而廣州市兩級法院也不想管。在行政訴訟中,市衛健委的相關領導也出席了庭審。庭審結束后,該領導對家屬表達了慰問,但明確表示,他們根本管不了省二醫,因為這是省衛健委的直屬醫院,作為下級只能“打打招呼”,提醒其注意社會影響。“打狗都要看主人”,何況是直屬領導機關的直屬醫院呢?對此,二審法院也向家屬強調過。
家屬無奈地說,自廣東省衛健委將李麗敏的投訴踢皮球給市衛健委處理開始,就注定了這樣的結局!
但李麗敏已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提交了29頁的《再審申請書》、6頁的《再審申請相關材料清單》。廣東省高院已受理,合議庭成員是黃偉明、嚴崇哲、李婉鳴三位法官。再審尚未定讞,希望有所改觀。
再審錯案
偷換概念與三大悖論
1
李麗敏《再審申請書》目錄
![]()
![]()
2
廣東省高院受理通知書
![]()
![]()
3、沒手術資格也能在患者心臟上開刀?
![]()
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衛健委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容如上所述:省衛健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在邱志剛心臟上開刀的內科醫生余天浩的手術資格信息。
手術資格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1
![]()
![]()
2
![]()
![]()
李麗敏以及邱志剛的其他家屬對于這一結果感到很困惑。如上所述,
根據《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2019 年版)》,獨立開展心臟射頻消融手術的醫生,需要從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工作不少于五年,累計獨立完成操作不少于二百例,還得在符合條件的培訓基地接受至少六個月的系統培訓并考核合格。
根據《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參考目錄》第八條,案涉的射頻消融術屬于按照四級手術管理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技術。根據國家衛健委頒布的《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謂“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復雜、難度大、資源消耗多或涉及重大倫理風險的手術。
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衛健委頒布的多項規范性文件(如:粵衛規〔2017〕5號、粵衛通告〔2019〕8號、粵衛規〔2019〕10 號、粵衛規〔2019〕15號、粵衛辦醫函〔2023〕28號),案涉的心臟射頻消融手術是高風險的醫療技術,還屬于廣東省限制類醫療技術,在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的醫療質量評估工作中,省衛健委依法應當獲取省二醫開展該手術的醫療質量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當包括對“人員要求”的調研和論證。
因此,省衛健委怎能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中說,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未制作或獲取”開展案涉手術的內科醫生余天浩的手術資格信息呢?
當時,李麗敏和其他家屬還未意識到,省衛健委的這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已能直接證明余天浩醫生沒有案涉心臟手術的手術資格的事實,余天浩在邱志剛心臟上開刀屬于嚴重違法的行為。因為他們不敢想象,在省級三甲醫院會出現如此荒誕的一幕。
于是,李麗敏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反復請求省衛健委依法公開余天浩醫生開展案涉心臟手術的手術資格信息,實際上就是請求省衛健委依法履行衛生行政監督職責。
但廣東省政府作出【粵府行復(2024)85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予以駁回,其中內容卻違反省政府在該決定書中引用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一、三十六、三十七、四十條規定。
斷章取義
行政復議,矛盾重重
1
【粵府行復(2024)85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節選
![]()
![]()
![]()
2
【粵府行復(2024)57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節選
![]()
![]()
![]()
3
李麗敏按照省衛健委的官方指引,用同一份EMS快遞,向廣東省衛健委的負責人黃飛副主任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投訴信》。2023年12月28日,EMS快遞軌跡顯示省衛健委簽收了李麗敏的材料。
![]()
![]()
4
李麗敏按照省衛健委的官方指引,用同一份EMS快遞,向廣東省衛健委的負責人黃飛副主任快遞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投訴信》。2023年12月28日,EMS快遞軌跡顯示省衛健委簽收了李麗敏的材料。
![]()
![]()
除了違法,《行政復議決定書》還有違常理。李麗敏認為,850號決定書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進行斷章取義的理解,認為她申請公開的信息是“由醫療機構承擔主體責任,未要求省衛健委制作或保存。”
李麗敏大惑不解地問:從常識角度看,開車要有駕駛資格,這可以在車管所查到;做律師要有律師執業資格,這可以在律協和司法局查到。那為什么一個內科醫生在患者心臟上開刀,給其所在醫院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備案開展這項心臟手術的行政機關,卻查不到這個醫生是否有手術資格呢?!
按照【粵府行復(2024)85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邏輯:一個省二醫上班的司機在工作中開車把行人撞成了植物人,家屬向車管所查詢該司機有無駕駛資格,難道車管所可以這樣答復:“該肇事司機有沒有駕駛資格,由該司機所在的省二醫承擔主體責任,未要求車管所制作或保存”?
這不是睜眼說瞎話嗎?!
對于如此明顯的錯漏,李麗敏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廣州鐵路運輸中院、廣東省高院卻均在沒開庭,也沒與李麗敏有任何溝通的情況下,就分別作出(2024)粵71行初510號、(2024)粵行終1548號《行政裁定書》,徑直駁回起訴。
徑直駁回起訴
廣東兩級法院《行政裁定書》
1
(2024)粵71行初510號《行政裁定書》
![]()
![]()
![]()
![]()
![]()
![]()
![]()
2
(2024)粵行終1548號《行政裁定書》
![]()
![]()
![]()
駁回起訴的理由,更令李麗敏無法想象,請見行政裁定書里的原文,摘要編輯如下:
法院認為,李麗敏要求公開余天浩醫生符合從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診療工作相關從業資格限制條件的證明材料……屬于對個別醫生是否具有開展相關手術資質的信訪咨詢事項, 該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疇。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對李麗敏的合法權益明顯均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對其起訴依法應予駁回。李麗敏就其醫療糾紛可另途徑尋求救濟。
![]()
難道行政機關不公開主刀醫生的手術資格信息,還不會對經手術而變成植物人的邱志剛一家產生實際影響?!萬一主刀醫生只是個獸醫,難道對手術患者及其家屬也不產生實際影響?!李麗敏想不通。具體請見李麗敏的微信文章、
此時李麗敏才意識到,不是省衛健委不公開余天浩醫生的手術資格,而是余天浩醫生根本就沒有手術資格!由于省二醫是省衛健委的直屬醫院,又是廣東省醫學會的副會長單位,位高權重,所以省衛健委才怠于調查其手術資格,更不會認定省二醫違法。既然省衛健委不想管,那其他國家機關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官官相護,大家當無事發生過……
因此,李麗敏按照廣東兩級法院行政裁定的指引,開始通過信訪投訴的方式,控告省二醫放任沒有手術資格的內科醫生余天浩在患者邱志剛的心臟上開刀,導致邱志剛變成植物人。
但令她沒想到的是,信訪的道路更是令人扼腕。
2025年12月18日,李麗敏向各大機關提交了《關于“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內科醫生違法開展心臟手術致患者變植物人直至死亡”的悲憤控告!》
2026年1月26日,李麗敏收到市衛健委的穗衛群(2026] 48號《告知書》;同年2月26日,李麗敏又收到省衛健委的[2025]6420號《告知書》。李麗敏發現,這兩份《告知書》明顯矛盾。
相互矛盾
省市衛健委的兩份《告知書》
1
廣州市衛健委的穗衛群(2026] 48號《告知書》
![]()
![]()
2
廣東省衛健委的[2025]6420號《告知書》
![]()
![]()
3
廣東省衛健委的[2025]6420號《告知書》
![]()
![]()
廣州市衛健委說了實話,對于省二醫的余天浩醫生有沒有資格做案涉的心臟手術,他們管不了。但省衛健委卻沒說實話,居然認為,“有關醫生手術資質”的問題,已在省政府、市衛健委的諸多公文答復中,特別是省高院的司法文書中,早已明確了。
廣東兩級法院不是已通過(2024)粵71行初510號、(2024)粵行終1548號《行政裁定書》的方式,裁定李麗敏的此項訴求是“信訪咨詢事項、不歸法院管轄”而徑直駁回起訴了嗎?怎么親歷訴訟的省衛健委,會認為法院已明確此項訴求呢?
而且省衛健委的這份告知書里提及的“廣州市衛健委作出的《答復函》(穗衛群[2024] 404號)、廣東省政府作出的兩份《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府行復[2024] 569、570號)、廣東省高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2024] 粵行終1547號)”,均未提及“醫生手術資質”;而有提及“醫生手術資質”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府行復[2024] 850號),省衛健委卻遺漏了。這證明:廣東省衛健委在材料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就胡亂作出[2025]6420號《告知書》搪塞李麗敏!
于是,想不通的李麗敏針對省衛健委的[2025]6420號《告知書》,向各大國家機關提交了《關于兩委“嚴重危及公共醫療安全”的舉報信》,舉報“廣東省衛健委”違法行政,嚴重危害公共醫療安全!她舉證證明:
省衛健委的[2025]6420號《告知書》毫無事實依據且明顯不合常理,與市衛健委的《告知書》明顯矛盾!省衛健委正在將其“玩忽職守、危害醫療質量安全”的嚴重違法情形,向上甩鍋給廣東省政府!向外甩鍋給廣東省高院!向下甩鍋給廣州市衛健委!
2026年4月17日,李麗敏收到省衛健委針對上述《舉報信》的[2026]1603號《告知書》。
知法犯法
省衛健委的[2026]1603號《告知書》
1
![]()
![]()
2
![]()
![]()
但是,李麗敏對省衛健委的[2026]1603號《告知書》依然疑問重重:
對于案涉的“心臟射頻消融術”,省衛健委一方面承認該技術為廣東省限制類技術,一方面又只告知“按照該規定管理”。那根據省衛健委引用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省衛健委要嚴格管理,為何在《告知書》里對此只字不提?
如何依法嚴格管理呢?根據省衛健委引用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十四、二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省衛健委有“備案、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要以“限制類技術”為主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若限制類技術在醫療機構應用過程中出現重大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或者倫理問題,或者發生與技術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相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在省衛健委未獲取省二醫的內科醫生余天浩在患者心臟上開刀的法定手術資格材料的情況下,在該內科醫生卻在邱志剛心臟上開刀且在術中發生胸腔大出血、出血2小時后才搶救、“先輸血、再查血型”、術后邱志剛變成植物人這一嚴重不良后果且是重大醫療質量問題的情況下,為何《告知書》里對其法定的“備案、監督管理”等職責,也只字不提呢?
《告知書》里說,根據《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的規定,手術權限的授權由醫療機構管理。那是否就豁免了省衛健委對“心臟射頻消融術”相關主刀醫生的手術資格信息的“備案、監督管理”職責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從法律角度看,根據《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第五、十一、十三、二十、二十四、二十六、三十條,省衛健委應當對案涉的廣東省限制類技術——“心臟射頻消融術”進行監督管理。
從常識角度看,沒有“監督”的“授權”不是“授權”,而是無視醫療質量安全、無視限制類醫療技術高風險的“放任、縱容”!當省衛健委說:“內科醫生開展限制類心臟手術,依法由醫院授權,至于該醫生有沒有手術資格,與我無關!”這相當于省二醫的司機在開車時把行人撞成植物人后,車管所告知:“司機開車依法由省二醫授權,至于司機有沒有駕照,與我無關!”
考慮省衛健委是向省二醫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機關,那省衛健委的《告知書》豈能以“手術權限的授權由醫療機構管理”,就無視自己那么多的法定監管職責?
李麗敏認為,省衛健委的[2026] 1603號《告知書》意圖將“限制類手術”法定的備案、監管職責推得干干凈凈!——《告知書》隱瞞了省衛健委對限制類手術“備案、監督管理”的法定義務!這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理解法律、選擇性適用法律——相當于著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里經常“學外語”的市中院院長陳清泉那句臭名昭著的名言——“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我這!”
![]()
![]()
2026年4月27日,針對[2026]1603號《告知書》,李麗敏又向各大國家機關快遞了《推諉的告知,悲憤的控訴!》,控訴省衛健委!李麗敏認為,如上所述,在[2025] 6420號《告知書》中,省衛健委將其“玩忽職守、危害醫療質量安全”的責任,向上甩鍋給廣東省政府!向外甩鍋給廣東省高院!向下甩鍋給廣州市衛健委!如今,在[2026] 1603號《告知書》中,省衛健委又將這一責任,向內甩鍋給省二醫!
![]()
李麗敏控訴的省衛健委,令我想起《人民的名義》里的季昌明,他在飯圈里的外號叫“不粘鍋”。
不久,李麗敏繼續領教了省衛健委爐火純青的“不粘鍋”技術。
2026年5、6月間,李麗敏陸續收到省衛健委的[2026]2012、2311號《告知書》,內容大同小異,全沒有實質性答復、復制黏貼的同義反復。
同義反復
[2026] 2012、2311號《告知書》
1
![]()
![]()
2
![]()
![]()
李麗敏徹底懵了!她沒想到省衛健委會對鐵證如山的控訴視而不見!會如此沒有實事求是的精神!
省衛健委在[2026] 2311、2012號《告知書》說,李麗敏針對[2026]1603《告知書》的控訴——《推諉的告知,悲憤的控訴!》,其已在[2026]1603號、[2025]6420號《告知書》中答復過了。
這符合事實嗎?顯然這完全不是事實!且在時間上充滿邏輯錯亂!證明省衛健委根本沒把李麗敏的血淚控訴放在眼里。
而且[2026] 2311、2012號《告知書》里對李麗敏的指引,完全無視了李麗敏的行政訴訟途徑被徹底堵死的事實!與廣東兩級法院以“李麗敏的訴求屬信訪咨詢事項”為由徑直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完全相悖!
該指引還完全無視了李麗敏的民事訴訟途徑也被徹底堵死的事實!即:省二醫曾惡意起訴植物人邱志剛一家、導致李麗敏不敢也無法對省二醫提起醫療損害訴訟的事實!請見《》
于是,哀莫大于心死的李麗敏,于2026年6月底,針對[2026] 2311、2012號《告知書》,再次向各大機關快遞了新的材料《關于“治死患者、逼瘋家屬”的泣血控訴!》,控訴省二醫治死患者、省衛健委逼瘋家屬。
![]()
結果到了7月底,李麗敏又收到省衛健委的[2026] 3646號《告知書》,這次她徹底傻眼了。
![]()
李麗敏沒想到,各大機關依然把她對省衛健委控訴轉給省衛健委處理;而省衛健委的[2026] 3646號《告知書》也不再回應她的控訴,而仍舊徑直復制之前《告知書》的內容,完全無視民事、行政之維權途徑,已被徹底堵死的事實!對于受難群眾合理合法的信訪投訴,省衛健委以及各大機關均已徹底躺平。
![]()
此時,邱志剛家屬才意識到,幾乎所有的維權途徑,均已被省二醫和各大機關堵死了。
三、邱志剛家屬下一步該怎么辦?
![]()
“省二醫以惡意訴訟的方式證明,民事維權途徑已被徹底堵死;各大機關也以相互推諉的方式證明,行政維權途徑也已被徹底堵死。那我們家屬下一步該怎么辦呢?”李麗敏及其他邱志剛家屬哭訴著問我。
我本想用這樣的經典名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們的同志在困難的時候,要看到成績,要看到光明,要提高我們的勇氣。——安慰家屬,但話到嘴邊,卻感覺如鯁在喉,令我艱于呼吸視聽。
我沉默良久,沉痛地問:去過醫調委嗎?有沒有和省二醫調解過?
“談到調解,我們就氣不打一處來!”家屬繼續訴苦,“省二醫沒把邱志剛和我們當人看!只把我們當牛馬!”
原來,被各大機關相互推諉搪塞,早就令家屬身心俱疲,導致他們越來越不敢奢求將違法責任人繩之以法,只求與省二醫調解結案,以保障植物人邱志剛能得到周全平穩的姑息治療(當時邱志剛尚未過世)、保障李麗敏和邱志剛的女兒能得到一點像樣的賠償。
于是,在李麗敏起訴市衛健委行政訴訟的二審階段,家屬請求法院主持調解,并第二次調低訴求金額。
家屬申請調解,是在患者變成植物人后半年,當時家屬依法提出776萬余元的訴求。但醫調委在沒給出任何依據、沒有任何說理的情況下,便告知家屬,醫調委的醫學專家們已決定,省二醫僅需承擔最多40%的責任,家屬若要調解結案,就必須接受這一結果。言外之意,若達成調解,植物人邱志剛60%的巨額醫療費都要由家屬自行承擔,而且還不能用醫保支付。
家屬顯然無法答應這樣的苛刻條件,便繼續控告。于是便發生省二醫惡意起訴植物人邱志剛一家、逼迫家屬進入司法鑒定程序的鬧劇。
后經多方協調,省二醫撤回惡意訴訟,并支付了邱志剛姑息治療的醫療費。醫患雙方便又回到調解中來。
此時,家屬考慮后續還需省二醫全額支付邱志剛的醫療費,便將訴請的調解金額大幅下調,僅依法要求涉案醫院支付269萬余元的低額賠償。
這點錢的絕大部分,僅夠填補“邱志剛因飛來橫禍、突然變成植物人,導致其在生意中無法履約、公司無法經營而欠下的”各種債務,以及維持其身患殘疾的遺孀李麗敏,未來幾十年在廣州生活的最低水準。
在省二醫撤訴3個月后,邱志剛病情突然惡化、不幸于2025年9月11日撒手人寰!家屬不知這是不是巧合?
邱志剛臨終時,家屬眼見他皮膚如紙屑般剝落、臀部多處壓瘡糜爛、痛得他僵硬的表情時時抽搐、不斷把嘴唇咬破……不禁心如刀絞!
但是,家屬卻不得不在邱志剛離世后,依法調低調解訴求的金額,僅計得法定的賠償數額207萬元!
家屬想不通,為何法律會有“人一走、茶就涼”的嚴苛規定?!中華民族自古有“死者為大”的傳統,為何依法算出的賠償數額卻在植物人邱志剛去世后大幅下滑呢?
家屬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大幅壓低賠償數額,但省二醫卻完全不予理會!居然當庭提出30萬元補償的調解方案,且不給出任何理由!
對于嚴重違法診療導致患者變成植物人直至死亡的慘劇,省二醫只字不提,毫無愧疚之心!
同時,省二醫當庭強調,若家屬同意調解,那其支付的、植物人姑息治療期間所產生的176萬余元的醫療費用,就既往不咎了。似乎,家屬若不同意按其方案調解,省二醫還要再次惡意起訴死者家屬一樣!
當庭調解在家屬的唏噓聲中落幕。庭后,廣州鐵路中院二審朱琳法官電話告知,省二醫考慮將調解金額提高到70萬元人民幣,讓家屬考慮。
家屬表示難以接受,并繼續投訴省二醫違法診療,侵害患者健康權、生命權。
于是,廣州鐵路中院不久便作出(2025)粵71行終1531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原審駁回李麗敏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當然,這可能也是個巧合。
省二醫的這番騷操作,令家屬不禁想到魯迅《燈下漫筆》里的典故:
![]()
假如有一種暴力,“將人不當人”,不但不當人,還不及牛馬,不算什么東西;待到人們羨慕牛馬,發生“亂離人,不及太平犬”的嘆息的時候,然后給與他略等于牛馬的價格,有如元朝定律,打死別人的奴隸,賠一頭牛,則人們便要心悅誠服,恭頌太平的盛世。為什么呢?因為他雖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馬了。——《燈下漫筆》魯迅
魯迅由此感嘆:我們極容易變成奴隸,而且變了之后,還萬分喜歡。但家屬卻一點也歡喜不起來!因為,省二醫提出的70萬人民幣“補償”,不但無法清償植物人邱志剛生前欠下的債務、而且完全無法填平家屬所遭受的巨大損失和痛苦!如此低的數額,遠不如當今一匹馬或一頭牛的價格啊!不信?請看:
![]()
排名第二的日本和牛價格也要45萬元人民幣!遠高于省二醫當庭提出的30萬元調解數額
摘要:香港賽馬會國際馬匹拍賣/馬主事務支持執行經理表示,今年(2025)的一些馬匹價格偏低,可能與兩年前有所不同,這是市場使然,但絕對相信它們極具價值。數據顯示,昨晚拍賣會的平均拍賣價為300.6萬港元,中位價為260萬港元。
![]()
這匹編號12拍賣馬被馬主廖振恒先生以500萬港元買走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有國際視野的家屬將本案醫療損害的證據和相關材料,輸入MiniMax人工智能APP(該人工智能被摩根士丹利定位為:全球AI基礎模型領導者),詢問:若本案發生在臺灣、香港、澳門、日本、新加坡,省二醫需要賠償多少錢?
人工智能告知:
若本案發生在臺灣、香港、澳門、日本、新加坡,省二醫除了支付 176 萬余元人民幣的醫療費外,分別還要支付賠償金(人民幣):480 萬元、2328 萬元、1244 萬元、453 萬元、1398 萬元!即使以購買力平價換算,也還需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68 萬元、1591 萬元、1099 萬元、368 萬元、155 萬元!
那為何身處人民當家做主的偉大祖國,作為人民醫院的省二醫,卻在庭審期間,輕佻地以“先30萬,后70萬”的極低數額,戲弄甚至侮辱死者及其家屬呢?
省二醫是在2025年末參與當庭調解的。而我們國家在這一年隆重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
家屬悲憤地問:法西斯被消滅80年后,對于一個慘遭非法暴力而在壯年變成植物人并由此不幸離世的中國人,為何我們經過兩年多的維權后,省二醫不但毫無歉意,反而會以一個“既不如日本牛、也不如香港馬”的價格,作為與受害者家屬討價還價的籌碼?!是誰給了省二醫踐踏國人生命的底氣?!
![]()
家屬的話令我再次陷入了沉思。作為法律人、作為律師,我已想不出解決方案來回應家屬的訴求了。
當違法行為得不到正視和糾正,那和違法人員談調解,就是在緣木求魚甚至自取其辱。這個案件折射出的,不僅僅是邱志剛及其家屬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更反映出國家機關對公共醫療安全的嚴重缺位,以及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權、健康權的系統性漠視。
邱志剛及其家屬的悲劇,不僅是其個人的悲劇,更是有關我們每個人的悲劇。若法律實踐產生的結果,是對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缺乏最起碼的保障,那所有人的健康與生命,就普遍存在被踐踏、被無視的巨大風險!說得更嚴重一點,這是在踐踏我們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信用,危害我們祖國的國家安全!
作為一個被違法限制律師執業自由而毫無辦法的法律人,“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的我,能為邱志剛、能為我們每個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做些什么呢?
我想,我能做的就是把邱志剛一家的遭遇記錄下來,希望廣大群眾能為她們集思廣益,為她們找到出路。
正如魯迅先生所言:“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
(全文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