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從法治視角解讀近期通報案件,梳理職務犯罪相關法律邊界,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反腐倡廉是全社會共識,而每一起案件的精準認定,同樣關乎程序正義與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通報里的兩個詞,分量并不一樣
2026年7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中國核工業集團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顧軍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取消待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
同一條通報中,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分野:一邊是"違規收受禮金",屬于違反廉潔紀律;另一邊是"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二者都要追責,但性質不同——前者重在違紀,后者必須具備"權錢交易"的本質。把這條線劃清,不是為了替誰開脫,而是讓每一筆數額都精準落在證據上:該算的一分不漏,不該算的一筆不認。反腐要的是精準,不是聲勢。
二、核電產業鏈上的三個變現節點
核電項目投資巨大、鏈條漫長,顧軍案通報列明的受賄事實,集中在權力變現的三個環節:
項目承攬。作為"一把手",在發包環節話語權重,為他人承攬工程提供便利并收受好處。
設備采購。核心設備招標敏感、供應鏈集中,指定或影響供應商,都可能成為權錢交易空間。
款項撥付。工程款、設備款的撥付節奏卡在審批節點,通過加快或拖延向利益方示好或施壓。
這三個環節的共同特征是"憑職務便利替人辦事、再收好處"。法律評價焦點,往往不在"有沒有收錢",而在錢與職權之間是否真的構成對價關系。
三、法律真正盯住的三處邊界
一是"感情投資"還是"具體請托"? 2016年《貪污賄賂解釋》第13條明確,具有上下級或行政管理關系、收受3萬元以上且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謀利。但"履職本就正當"與"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評價差得很遠。
二是干股、借名持股怎么折算? 2007年"兩高意見"(法發〔2007〕22號)定得很細:做了工商登記或實際轉讓的,按股份價值算,紅利一并計入;沒轉讓但已分紅的,紅利計入數額。這類折算極易出錯,每一筆都得有銀行流水、工商變更佐證——數額算準了,罰才到位,這正是"不枉不縱"的專業落點。
三是直接受賄還是斡旋受賄? 《刑法》第388條規定,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屬斡旋受賄。國企一把手的項目承攬多在其權限內直接拍板,通常構成直接受賄;但凡借助對兄弟單位的制約力"打招呼",性質就可能滑向斡旋受賄,定罪邏輯與量刑隨之不同。
四、兩個程序規則,與普通人也有關
管轄上,這類案子常指定異地審理,目的是排除本地人際干擾、保障中立——程序本身是反腐公信的一部分。
退贓時點上,監察法鼓勵主動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符合條件可依法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從辦理規律看,調查階段就主動交代并退繳,與審判階段被動退贓,在悔罪表現評價上梯度明顯不同。這對家屬尤為關鍵:盡早勸導主動退贓挽損,是把錢退回國家、補回損失的正道,而不是去"找關系"。
需說明:顧軍案目前處于"雙開并移送"階段,涉嫌犯罪不等于已經定罪,具體數額與情節以司法機關最終查明和判決為準。
五、家屬視角:最該守住的三條線
顧軍案這類"干股""親屬代收"情節,最容易把家屬卷進來。很多家屬第一反應是慌:我會不會被牽連?
罪責自負是底線——沒參與、不知情的家屬,不該為家人的行為買單。但"不知情"不是擋箭牌,關鍵看三件事有沒有守住:沒有為掩蓋事實去串供、作偽證;沒有慌亂中轉移、隱匿涉案款物;通過正規渠道委托律師,而不是托人"撈人"。
律師在留置階段雖不能會見被留置人,卻能在家屬這一端做很多:理清資金流向、判斷家人是否真的知情、識別調查進程里的關鍵節點。王長山律師團隊做的「在場計劃|監察調查階段家庭法律支持」,初衷就在這里——不是承諾結果,而是在混亂時刻,有人幫家庭作出冷靜、合法的判斷。
六、讀判決前,先懂兩個常識
問:家屬收了錢但本人不知情,算受賄嗎? 答:受賄罪懲罰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共同故意的收受。確實不知情、未參與、款項也沒進家庭共同生活的,通常不構成共犯;可一旦知情后還協助接收、轉移、掩飾,就可能觸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名。不知情不等于無事可做——第一時間厘清、不碰資金流轉,才是真自保。
問:職務犯罪能不能判緩刑? 答:緩刑只適用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情形。受賄一旦到"巨大""特別巨大",基準刑往往在三年以上,緩刑空間被大幅壓縮。能不能從寬,看的是退贓、認罪認罰、在共犯中的作用等法定情節,一切落在證據與法律里。
相關依據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二條
-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關于留置、調查、移送起訴及從寬處罰建議的規定
——王長山律師領銜的智勝律法團隊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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