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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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與破產銜接的司法實務中,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主債務通常會停止計息、執行中止。
那么,債務人破產的,擔保債務是否應停止計息?從何時開始?
最高院入庫案例《上海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寧夏某紙業有限公司、寧夏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主債務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后,主債務因破產程序而停止計息。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相較于主債務而言,擔保債務具有從屬性,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大于主債務,因此,擔保債務也應適用主債務因破產受理停止計息的規則。
【裁判觀點簡析】
債務人破產后,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但責任范圍會因破產程序的發生而受到一定限制。具體法律規則如下:
一、 擔保人是否免責?
不免責。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破產程序僅處理主債務人的債務清償問題,并不免除擔保人的法定擔保義務。
二、 擔保責任的范圍如何界定?
以“破產申請受理時”為界,且以“未受清償部分”為限。
1.停止計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主債務停止計息(利息僅計算至破產受理之日)。基于擔保的從屬性,擔保債務亦同步停止計息,擔保人的責任范圍不得超過主債務范圍。
2.按未受清償部分承擔責任:債權人必須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參與破產分配。擔保人僅對破產程序中經確認且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已獲清償的部分,不得再向擔保人主張。
三、 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可以“并行主張”。債權人可以一邊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一邊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兩者并不沖突。債權人無需等待破產程序終結后再行起訴,但起訴時主張的金額應扣除債權人已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分得的金額。四、 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如何救濟?
享有追償權。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若擔保人全額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擔保人可以“代替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即代位行使債權人的破產分配權利)。
注:以上為一般性法律規則,具體案件中的責任認定需結合擔保合同的具體約定、保證期間是否屆滿以及破產程序的實際清償情況綜合判定。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仍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務人破產不構成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程序障礙。但保證人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自破產受理之日停止計息,拒絕承擔后續新增罰息,避免超額承擔擔保責任,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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