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連續寫了兩篇《這個判決推廣開的話,實習律師真的要貸款上班了》、《實習律師轉正后離職法院判令賠償律所3萬元,助長了行業不良風氣》(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的文章,從法律規定到行業影響,談了對杭州中院(2026)浙01民終8438號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看法。
沒想到,文章的觀點在留言區有贊同的,也有反對的。甚至有人的留言是,“所有的實習生都應該給單位交學費,啥都不會還好意思要工資。臉在哪呢?”、“誠信是立人之本。如果一個律師連最基本的誠信都沒有,他又有什么資格去服務他人。”、“當初約定時,你有選擇說不的權利,可你沒有;簽字前,相信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畢竟是要做理性的法律人的。事后反悔,法律與道德雙輸。”等等,諸如此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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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很多人贊同律所向實習律師變著法兒的收費。他們拿著律所跟實習律師之間的書面約定當依據,儼然不顧法科生都應該明白的,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對實習律師的勞動保障根本不執行《勞動法》的規定視而不見。
支持這些人如此主張的,很大程度是因為,他們認為律所培訓不培訓實習律師,本是自愿的事情,既然培訓了,實習律師就要感恩戴德,或是要支付給律所或是指導律師費用,或是要用執業后幾年的不得轉所來回報律所。甚至有人還提出,如果實習律師不付出代價的話,以后就沒人培訓實習律師了。
這樣的“道理”貌似聽起來很有道理,今天就來試著深入地分析一下其中究竟有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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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資深律師培養實習律師、律所接收實習律師確實是自愿的事情,但法律規定上、行業歷史上,絕沒有收費一說
根據《律師法》及律師行業規定,律所對實習律師的實務培訓是律所的法定義務,是實習律師獲取執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屬于律所正常的運營成本,不應轉嫁給實習律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明確規定,律所應為實習律師提供實務訓練條件,不得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
其中第37條規定,(四)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或者對實習人員設定創收考核指標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實習指導或者實習管理工作,并分別給予實習指導律師五年內禁止指導實習人員實習或者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處分。
在律師行業改革開放以來經歷的恢復、發展、壯大的四十多年里,律師行業一直秉持的是,律所、指導律師免費培訓實習律師的傳統。不信可以問問當下活躍在律師界的知名律師,有誰在自己的實習階段向律所、指導律師支付過費用。
從律師行業發展看,向實習律師直接或變相收費的行為,也就是出現在這幾年。與此現象相伴隨的是,律所成了職業的營利機構,目標就是從執業律師身上,甚至發展到了從實習律師身上,榨取經濟利益,儼然忘記了律所的性質是不以營利為根本目的,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且必須承擔法定的公益法律服務(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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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實習律師拿證后就要轉所,究竟是實習律師忘恩負義,還是律師需要反思
俗話說,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這話雖然有些封建思想,但卻體現了一定的師徒之間基本的倫理道德、人之常情。據此,有人就認為,有些實習律師拿到證之后就申請轉所,簡直是忘恩負義。
反過頭來想一想,一年多的實習律師培訓,讓實習律師從初入律師行業的懵懵懂懂,到可以拿到律師執業證的獨立執業,為何實習律師不感激律所、指導律師的培養,卻急著轉所逃離原來的律師、指導律師呢?
曾經看過一篇文章,說的是經常有電工師傅抱怨,自己辛辛苦苦、分文不取帶的徒弟,結果一出徒就辭職了,簡直就是“白眼狼”。
文章直言,電影里,師傅沒有本事再教徒弟之日,就是師傅命令徒弟下山歷練之時。年輕人學了技能,去尋找更好的出路,本是自然之事,師傅應該鼓勵才是,那些希望徒弟學成之后繼續給自己當免費勞動力的,本質上就是“自己太自私”。
人與人之間長期接觸都是有感情的,都是青睞之前熟悉環境的,某些律師罵轉所的實習律師是“白眼狼”,是不是該反問一句,如果律所能提供更好的發展空間和環境,實習律師為何要離開培養成為律師的熟悉環境?
事實上,網上很多公開的文章也顯示,有多少實習律師在控訴自己遭到了不公待遇?導致實習律師一拿證就轉所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律所、指導律師,壓根是想利用法律規定的實習期強制規定,要從實習律師身上榨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年的實習期還不滿足,還想著利用約定的服務期繼續榨取廉價勞動力。
如此的律師、指導律師,實習律師拿到證就轉所,何錯之有?相反的是,很多深耕本地和行業的資深律所,人家形成的都是優良的傳、幫、帶師徒關系,實習律師拿到證后,師傅都是鼓勵徒弟走出去開創新的天地,而徒弟則是希望留在師傅身邊,得到更多的資源支持。
網上,經常看到有律師、實習律師的文章,內容是感謝自己當下或是曾經的指導律師,感謝他們不僅教會了自己律師專業技能,更是教導了自己很多的做人道理,成為自己今后律師執業的榜樣。
反之,那些用簽訂培訓協議、服務期拿來綁定實習律師的,結果還是實習律師要離開的,自己都做了什么,讓人家冒著違約的風險也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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