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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質疑日照火災救人不力,一時間,消防隊處于風口浪尖。我注意到,事后當地消防隊作了解釋,雖強調了現場的復雜疑難,卻沒有平息爭論。
依我看,公眾和媒體對消防知識的了解十分有限。在這起事件中,關鍵不是現場不具備使用云梯和救生氣墊的條件,而是為何沒有使用消防梯救人。
消防梯是消防隊的基礎訓練科目,常見的有掛鉤梯、二節拉梯(6米拉梯)和三節拉梯(15米金屬拉梯)。其中,掛鉤梯可以單兵操作,即可快速逐層攀登,也可上下連掛建立通道。在沒有云梯車的年代,消防梯是消防隊配置的基本器材,是撲救火災、登高救人的主要裝備。
即便公眾不了解,這個問題也是消防隊難以回避的,需要作出合理解釋。
日照火災畢竟是一起孤立事件,還有必要作深層思考。
我覺得,改制之后的消防隊,履職的法律風險加大了,但消防隊似乎沒有準備好。,確定了應急救援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對施救行為是否及時適當進行司法審查。
火災撲救及時適當的證明責任在消防隊:
對于及時。消防法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對于適當。消防法規定,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最大困窘是沒有具體評價標準。迄今為止,火災撲救行為沒有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制,導致沒有判定施救行為及時適當的法律依據。雖然消防隊內部有文件、有條令,但不是法,而且也不公開,媒體、公眾、律師、法院都不知道。
我認為,面對法律意識愈加增強的公眾,火災撲救不要局限在做得好,還要能說得清。火災撲救行為的總結評價,如果繼續關起門來自己搞,顯然無法適應司法審查的嚴格。
當然,法律不會苛求消防隊萬無一失,但仍要證明火災現場的每一項決定、措施,在當時條件下是專業、合理且適當的。
可訴時代來臨,該有所作為了。
題外話:聽說,新的條令刪掉了原先消防部隊條令中“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的要求,為啥嘞?
,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 打掉7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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