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煙臺男子苗生強被扣押近844克黃金一事有了進展。2026年7月29日,煙臺市中級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苗生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進行質證。
1990年4月2日,苗生強和父親到龍口市某村民家售賣自己在家中提煉的黃金(毛金),被龍口市公安局抓獲。當日,龍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機倒把罪為由,扣押涉案財物843.9822克黃金(毛金)及一輛摩托車,同月案件終結,龍口市公安局將摩托車予以發還。苗生強說,他被關押了9日后釋放,被扣押的黃金未被返還,只給了三張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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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口市公安局于1990年4月出具的三張收據(受訪者供圖)
2025年12月,苗生強聽說同鄉有村民討要黃金成功,遂向龍口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今年2月13日,龍口市公安局以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駁回了苗生強的申請。苗生強不服,向煙臺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煙臺市公安局于4月30日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顯示,龍口市公安局作出的駁回國家賠償申請決定,結論正確。但以“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駁回申請,理由不當,應予以糾正為苗生強的賠償申請已超過兩年法定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決定維持龍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賠償申請駁回決定,糾正原決定不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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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糾正原決定不當理由(受訪者供圖)
苗生強仍不服,向煙臺市中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7月29日,煙臺市中級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苗生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進行質證。
審判員根據賠償請求人的申請事由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答辯理由,歸納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質證焦點為:本案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案涉黃金是否應予以返還。隨后,審判員圍繞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調查、組織雙方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
法庭調查環節,審判員詢問龍口市公安局在撤銷對苗生強的監視居住后,為何沒有把扣押的黃金退還給苗生強。龍口市公安局稱,苗生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投機倒把罪,且數額巨大,該黃金系苗生強自己加工、私自提煉取得,其來源不合法。應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此外,龍口市公安局還稱,該局僅因案件終結撤銷對苗生強的監視居住,但其涉嫌的刑事案件至今未撤銷。
針對質證焦點,苗生強及其代理人認為,雖然扣押涉案黃金發生在《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但龍口市公安局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送達苗生強,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應當認定苗生強提出賠償申請適用《國家賠償法》,且未超過賠償請求時效。此外,龍口市公安局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涉案黃金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
龍口市公安局認為,本案發生和辦結均發生在1990年,不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即便適用,也遠遠超過賠償請求時效。煙臺市公安局則認為,龍口市公安局接到舉報后對當事人進行了傳喚措施,之后又采取了監視居住和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均是以法定職權行使,不存在違法扣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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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煙臺市中級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苗生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進行質證(資料圖)
在雙方作最后陳述后,審判員宣布質證結束,將擇日作出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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