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農業農村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安排及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展情況。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司長、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主任劉莉華表示,2021年新修改的種子法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EDV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激勵育種創新。2025年新修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明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步驟和方法。
“經國務院同意,我部今天公布了第一批農業植物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實施目錄,并已配套制定發布了判定指南等文件,這標志著我國農業植物EDV制度正式落地,這是種業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也是種業振興一項標志性的成果。”劉莉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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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每經記者 張蕊 攝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現場提問:在什么情形下需要開展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如何判定?能否介紹一下判定指南的主要內容?
對此,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負責人、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副主任孫俊立回應稱,這個問題育種者都非常關注,一般來說,判定實質性派生品種需要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原始品種已經授予品種權,且權利在有效期內;二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已經開展了商業化推廣;三是已有初步證據顯示該品種可能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并且雙方當事人協商未達成共識。
明確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技術鑒定等內容
孫俊立進一步表示,鑒于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判定需要特定操作流程和專業技術鑒定提供支撐,為規范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指南》,明確了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技術鑒定、閾值確定、判定流程等內容。
具體而言,在適用范圍上,指南適用于實施目錄內作物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目錄外的作物暫不實施,育種者可以自行參照執行。
在判定原則上,實行綜合判定,統籌考慮鑒定結果與育種方法、過程等因素;堅持快速高效,判定優先采用準確性高、重復性好、效率高的分子檢測技術。
在技術鑒定上,綜合考慮技術成熟度、鑒定效率、準確性及成本,優先采用高通量分子檢測技術,比如SNP、MNP,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使用SSR分子檢測技術。也可開展表型測試,重點關注差異性狀是否由派生育種行為直接導致。
在閾值確定上,要基于科學算法、反映產業實際、符合國際慣例,不同作物分別設定遺傳相似度閾值,達到閾值即觸發EDV判定舉證責任轉移,表型測試主要是評估差異性狀與派生行為的關聯性,不設閾值。“鑒于閾值需要根據育種創新水平和產業發展現狀適時調整,明確由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另行制定。”孫俊立說。
“在判定流程上,一般由原始品種權當事人提交技術鑒定等證據,當品種間遺傳相似度大于等于閾值時,判定為EDV。”孫俊立說,對結果存在異議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當事人,由對方當事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夠詳細說明品種育種方法和過程等相關材料,舉證不是該原始品種的EDV,涉及復雜技術問題時可由EDV專家庫提供專業支持。
“在判定主體上,鼓勵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孫俊立說,涉及行政調解的,EDV判定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主管部門;涉及仲裁、訴訟的,判定主體分別為相關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
有利于引導不同育種者之間建立利益分享機制
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副司長、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楊海生介紹,實質性派生品種在種子法中有明確定義,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法律的表述很嚴謹,通俗地講,實質性派生品種就是對已有原始品種進行修飾改良而選育出的新品種,與原品種相比,只有個別性狀發生變化。”楊海生舉例說,比如,有一個水稻品種A,總體表現都很好,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較弱,其他的育種者就對A進行了修飾改良,提高了它的抗稻瘟病能力,而其他性狀與品種A保持不變。在這種情況下,品種B就是品種A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也可以說,實質性派生品種主要是在他人育成品種基礎上進行修飾改良培育出來的新品種。
“大家都知道,農作物育種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培育一個新品種一般需要8到10年時間,育種周期很長,需要大量的研發投入,更凝聚著育種家多年的創新勞動成果。”楊海生說,倘若他人對一個原始品種稍加修飾改良,就直接拿去商業化推廣,卻不體現原始品種育種者的創新貢獻,也不分享相應的收益,久而久之,誰還愿意潛心去搞原始創新,培育原始品種?
楊海生強調,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要求實質性派生品種在商業化推廣以前,需要經過原始品種權人的許可,并約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飾改良的育種者與原始品種權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機制,體現對原始品種權人權益的尊重,更好地激勵育種原始創新。
他進一步表示,隨著種業振興行動的深入實施,我國種業發展已經進入了更加依靠自主創新、原始創新的新階段,需要進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通過更加嚴格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加快選育推廣突破性新品種,為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國實行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一方面,可以讓原始品種權人除了獲得原始品種收益以外,還能夠從實質性派生品種的研發推廣中分享一定收益,進而有利于更好激勵育種者沉下心來更多地從事原始創新,減少模仿修飾育種。”楊海生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導不同育種者之間建立利益分享機制,來促進育種者相互開展育種材料的共享和技術合作,進一步推動聯合育種、協同創新,加快突破性品種選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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