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賤傷農,更不能打著助農的旗號來侵犯農民的利益。
河南開封、周口等地西瓜集中上市導致地頭價大跌,部分網紅打著“助農”旗號到田間地頭收瓜,開價每斤一毛多,瓜農核算“種子、地膜、肥料、澆地”等成本后直言"一毛多連本都不夠"。網紅以正常價向愛心人士收了"市場費用",卻把這筆錢裝進自己腰包;裝瓜工人工價甚至被壓到一半。
爭議焦點不在于"低價收瓜"本身,西瓜作為普通農產品,購銷實行市場調節,供過于求時價格下跌是市場現象。真正的問題是"助農"旗號與實際行為不符,這樣不僅侵犯瓜農的利益,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
需要明確的是單純的低價收購不等于當然違法,但打著助農旗號進行虛假宣傳并且截留本應付給農戶的對價,就可能違反了法律規定。
根據《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以助農為名實則壓價牟利,屬于虛假公益營銷。例如2026年2月四川蒲江,主播林某編造某村助農推薦官身份、渲染果子滯銷爛在枝頭,被認定為虛假宣傳,處以違法所得3倍、共計1.04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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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交易。若網紅打著助農旗號卻壓價收購,可能構成價格欺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如果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
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最高判兩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網絡直播帶貨屬于商業廣告行為,主播在直播間說的話、打的標簽都算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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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涉案的瓜農,如果收購價明顯低于成本,且瓜農系在西瓜即將腐爛、無人收購等急迫困境下作出意思表示,可依據《民法典》第151條主張合同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若已約定合理價格后單方面壓價,構成違約,可要求繼續履行或賠償差價。
瓜農還可以固定證據后,進行投訴,向12315及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網紅主播虛假宣傳、價格欺詐、不正當競爭 網紅以"助農"名義虛假宣傳、未公示收購價等。
或者向直播平臺舉報,依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瓜農和消費者可向抖音、快手、視頻號等平臺舉報涉事主播,要求下架相關內容、封禁賬號,平臺有義務配合調查并提供主播實名信息、資金流水。
真正的助農,不該是瓜農的眼淚換來網紅的流量,瓜農也需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
網紅一毛多收瓜的行為,單純的低價收購本身不當然違法,但借"助農"之名行虛假宣傳之實、截留本應付給農戶的市場費用已經違法及涉嫌犯罪。
瓜農現在最該做的,是把過磅單、聊天記錄、宣傳錄屏留好,向市場監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及平臺同步投訴,證據鏈完整,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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