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設置的算法嬗變與言論自由的憲制重構:
從擬態(tài)環(huán)境到認知捕獲
摘要:自由主義憲制下的言論自由教義長期寄身于“思想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與消極憲制(Negative Constitutionalism)的假定之上,將公權力的消極不干預視為保障言論自由與民主自治的充要條件。然而,隨著數字平臺資本主義、計算傳播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興起,傳播權力的運行范式已發(fā)生根本性轉移。新聞傳播學中的“議程設置”(Agenda-Setting)理論從傳統(tǒng)編輯部的“守門”機制,演變?yōu)榛诤A繑祿釤捙c行為心理博弈的“算法門控”(Algorithmic Gatekeeping)與“認知捕獲”(Cognitive Capture)。在“注意力資本主義”與“計算宣傳”的交織作用下,公共輿論控制的微觀機制演化為“逆向審查”(Censorship by Flooding/Noise),導致民主審議賴以生存的“共同事實基底”崩解,觸發(fā)公共領域的碎片化與部落化危機。
本文從法學與政治哲學的交叉視角出發(fā),深刻剖析了消極言論自由教義在“州行動教義”(State Action Doctrine)僵化、分發(fā)渠道壟斷及注意力剝奪面前的適用性危機。研究主張,必須超越消極自由主義的“防御性范式”,采納歐文·菲斯式(Owen Fiss)的“結構性言論觀”,將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與國家的“客觀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引入數字平臺治理。本文提出了“認知主權”(Cognitive Sovereignty)作為數字時代言論自由的核心權利憲制建構,并從程序性算法治理、中間人協議(Middleware)、數字公共基礎設施重構以及審議民主的復興四個維度,探索破解算法利維坦與注意力異化的法治化路徑。
關鍵詞:言論自由;議程設置;算法門控;逆向審查;注意力資本主義;州行動教義;認知主權;第三人效力
引言:思想市場假說的認識論危機與憲制困境
十七世紀,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在《論出版自由》(Areopagitica)中發(fā)出了對思想自由的經典宣告,提出了真理通過自由競爭最終戰(zhàn)勝謬誤的“自我修正”假說。至十九世紀,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 S. Mill)在《論自由》(On Liberty)中確立了消極言論自由的規(guī)范性基石,將言論沖撞視為避免真理退化為死板教條的必要條件。二十世紀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阿布拉姆斯訴美國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的著名異議意見中,將“思想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正式升華為憲法學與政治哲學的核心教義:真理的最佳檢驗標準,是思想在市場競爭中獲取被接受的力量。
然而,作為現代憲政民主制度根基的“思想市場”假說,并非無條件成立的先驗真理,而是建立在一系列特定的經驗性預設與認識論假定之上:
- 信息供給的相對稀缺性與受眾心理認知的充裕性
- 表達主體與接收主體的獨立理性及去中介化感知能力
- 傳播通道的中立性、分散性以及公共空間的非壟斷性
二十一世紀以來,計算傳播技術、平臺資本主義(Platform Capitalism)與深度學習算法的深度融合,徹底擊碎了上述經驗前提。現代社會已不可逆地從“信息稀缺”轉變?yōu)椤靶畔⑦^剩與注意力極度稀缺”。在這一背景下,權力的微觀運行機制發(fā)生了歷史性轉移:控制公共輿論與政治決策的核心手段,已不再是傳統(tǒng)威權體制下的“抑制表達”(消極審查),而是平臺資本與計算算力對“注意力分配與議程建構”的深層主導。
在傳統(tǒng)新聞傳播學中,“議程設置”(Agenda-Setting Theory)揭示了大眾媒介通過對信息的選擇、強調與忽略,決定公眾“想什么”(What to think about)以及“怎么想”(How to think about it)的權力。但在算法時代,議程設置已脫離了新聞職業(yè)倫理的約束,演變?yōu)橐劳袀€性化推薦、行為心理圖譜(Psychographic Profiling)與自動化社交機器人(Social Bots)的系統(tǒng)性認知建構工程。
當算法可以通過精細化推送將公民封印于“信息繭房”,當利益集團可以通過“逆向審查”(Reverse Censorship/Flooding)向公共空間傾瀉海量情緒噪音以淹沒嚴肅批判時,傳統(tǒng)的消極言論自由教義——即僅將國家公權力的干預視為唯一威脅——已陷入嚴重的憲制失靈。
本文旨在從法學與政治哲學的深層視角,系統(tǒng)解構議程設置的算法嬗變,揭示其對消極言論自由教義的毀滅性沖擊,并重新建構數字時代言論自由的法理基礎與制度救濟路徑。
第一章憲制教義的法理考古與認識論假定的解構
自由主義憲政體系下的言論自由保護,長期依托于特定的規(guī)范性理論框架。要厘清當前的憲制危機,必須首先對消極言論自由的法理教義及其背后的認識論假定進行“法理考古”與結構性解構。
【自由主義言論自由教義的三重認識論預設及其解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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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主義消極言論自由教義 │
│ (Holmes "思想市場" / Mill "真理糾錯" / Meiklejohn "民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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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一:信息/注意力關系】 【預設二:認知主體理性】 【預設三:傳播通道中立】
信息稀缺,注意力充裕; 受眾具備獨立理性,能 傳播介質為無偏見管道,
表達即能被接收與辨析。 抵御情緒誘導與立場偏見。 公共空間具備自發(fā)中立性。
│ │ │
│ (算法演進與數據轟炸) │ (行為心理學與算法捕獲) │ (平臺私有主權與算法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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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解構:極度過剩與衰減】【事實解構:認知被捕獲】 【事實解構:結構性壟斷】
信息爆炸導致注意力極度 算法針對“系統(tǒng) 1”誘導情緒,平臺資本壟斷議程分發(fā),
稀缺;表達被噪音淹沒。 理性審議被極化情緒取代。 消極憲制淪為平臺特權。
1.1消極憲制視角下的言論自由:從“自然權利”到“工具性功能”
自由主義言論自由教義經歷了從“自然權利論”向“民主工具論”與“認識論功能論”的演進:
- 自我實現與尊嚴論(Self-Fulfillment/Autonomy:以約翰·洛克(John Locke)與提摩西·麥金農(Timothy Scanlon)為代表,將表達視為個個人人格完整與主體性實現的不可剝奪之權利。
- 認識論真理論(Epistemic Market:以密爾與霍姆斯為代表,將言論自由視為尋找真理的工具。霍姆斯在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19) 中確立了“思想市場”的憲法教義,強調國家不得對言論內容進行價值裁判,應由市場競爭檢驗其真?zhèn)巍?/li>
- 民主自治論(Democratic Self-Governance:以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Alexander Meiklejohn)為代表,主張言論自由的最高憲法價值在于服務于政治自治。米克爾約翰強調,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不是保護表達者無節(jié)制的“說”,而是保障選民能夠獲得充分、多元、真實的信息以做出理性的政治決策
上述理論雖然路徑不同,但均導向了消極憲制(Negative Constitutionalism)的法律后果:言論自由被理解為一種“防御權”(Defensive Right),其核心規(guī)范旨趣在于劃定一個禁止國家干預的私有領域(State-Free Zone)。國家只要保持“手放開”(Hands-off)與“內容中立”(Content Neutrality),言論市場便能自發(fā)實現繁榮與秩序。
1.2民主自治與“公共理性”的規(guī)范性假定
在政治哲學層面,消極言論自由教義與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以及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的“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深度契合。
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指出,民主合法的核心在于憲法核心爭議與基本正義問題必須通過“公共理性”來解決。公民在公共領域中應當基于公共可接受的理由進行辯論,而非強加私密偏見。
哈貝馬斯則在《事實與規(guī)范之間》中構建了“理想說話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提出公共審議的合法性建立在:
- 參與者的平等地位與自由表達權
- 排斥任何形式的強制(除更好論證的強制力之外)
- 基于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達成真誠共識的可能
無論“思想市場”還是“理想說話情境”,其共同的政治哲學底色在于:相信人類公共生活可以通過邏輯、事實與理性的語言辯論而獲得治理。
1.3自由主義法理假定的三重破演
當傳播技術進入算法平臺時代,上述規(guī)范性假定在經驗事實面前遭遇了徹底的破演:
破演一:從“信息稀缺”到“注意力稀缺”
經典法理假定表達的稀缺性,因而將“保護開口”視為關鍵。然而在數字時代,信息的邊際生產成本歸零,引發(fā)了“信息爆炸”。相反,人類大腦的心理心理認知資源與注意力成為了高度稀缺的自然資源。當表達極度過剩時,未經挑選的表達在物理上等同于“不存在”。
破演二:從“理性主體”到“認知易受攻擊性”
經典法理假定個體是能夠抵御宣發(fā)誘導的理性獨立主體。但行為經濟學與神經心理學(如Daniel Kahneman 的雙系統(tǒng)理論)證實,人類大腦極易受到啟發(fā)式偏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與情緒刺激的干預。算法推薦技術正是建立在對人類心理脆弱性(Vulnerabilities)的精確挖掘與系統(tǒng)性剝削之上。
破演三:從“管道中立”到“平臺私有主權”
經典消極憲制假定公共傳播通道是分散、中立或自發(fā)競爭的。然而,當代數字公共領域已高度集聚于極少數跨國科技巨頭(如Meta, Google, ByteDance, X)掌控的平臺之上。這些平臺憑借對底層代碼、推薦算法與用戶數據的壟斷,行使著實質上的“平臺私有主權”(Private Platform Sovereignty)。
其結果是,消極憲制所致力于防范的國家威權威脅尚未降臨,平臺資本對公共議程的暗箱統(tǒng)治卻已成為現實。消極自由教義不自覺地演變成了平臺資本免受法律規(guī)制的“憲法護身符”。
第二章議程設置的法政治學演進:從編輯守門到算法捕獲
新聞傳播學中的議程設置理論,記錄了媒介權力如何一步步向微觀心理與算法架構滲透。理解這一演進,是重構法學教義的前置理論鋪墊。
2.1議程設置的三層跳躍及其權力機制嬗變
從沃爾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公眾輿論》中提出“擬態(tài)環(huán)境”(Pseudo-environment)概念,到麥庫姆斯(Maxwell McCombs)與肖(Donald Shaw)確立經驗假定,議程設置理論經歷了四次重大范式跳躍,其權力運行機制亦發(fā)生了質的飛躍:
【議程設置理論的四級演進與權力機制比較】
范式階段 核心命題 權力運行機制 控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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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層級 │──?│ 媒體決定公眾“想什么” │──?│ 編輯部顯性篩選與版面編排│──?│ 議題顯性化 │
│ (1970s) │ │ (What to think about) │ │ (大眾媒介守門) │ │ (Salience) │
│ 第二層級 │──?│ 媒體決定公眾“怎么想” │──?│ 框架構建與屬性選擇性強調│──?│ 意義賦予 │
│ (1990s) │ │ (How to think about it) │ │ (Framing & Attributes) │ │ (Framing) │
│ 第三層級 │──?│ 媒體決定“概念網絡聯結” │──?│ 認知網絡共現與語義綁定 │──?│ 聯想重構 │
│ (NAS, 2000s) │ │ (What to associate) │ │ (Network Mapping) │ │ (Cognitive)│
│ 第四層級 │──?│ 算法決定“神經心理捕獲” │──?│ 微觀靶向、行為反饋回路 │──?│認知捕獲 │
│ (算法時代) │ │ (Attentional Capture) │ │ (Algorithmic Governance)│ │ (Capture) │
- 第一層級(議題凸顯,Issue Salience:大眾媒體通過對議題的報道頻次與顯著位置,控制公眾的焦點。此階段權力體現為新聞編輯部(Gatekeepers)基于職業(yè)倫理與新聞價值(Newsworthiness)的顯性過濾權
- 第二層級(屬性與框架,Framing:媒體不僅篩選議題,更通過選擇特定屬性與解釋框架,決定議題的意義建構。羅伯特·恩特曼(Robert Entman)指出,框架通過“選擇與凸顯”,定義了問題的因果歸因與道德評價。
- 第三層級(網絡議程設置,NAS:由郭蕾(Lei Guo)與麥庫姆斯提出,基于認知心理學的“聯想網絡模型”。媒體能夠將不同的議題與屬性以網絡節(jié)點的形式同時呈現,強行在公眾腦海中建立起概念間的語義網絡聯結
- 第四層級(算法門控與認知捕獲):進入算法時代,議程設置徹底脫離了公共媒介與專業(yè)新聞主義的軌道。算法根據個體的歷史行為、心理圖譜與實時位置,進行微觀靶向(Micro-targeting)推送。議程不再是統(tǒng)一的公共產品,而是數億個高度碎片化、去公共化的“微觀議程”。
在第四層級,議程設置的本質演變?yōu)椤罢J知捕獲”(Cognitive Capture):算法不再尋求說服受眾,而是通過實時監(jiān)測心理反饋,精準刺激人類大腦中負責恐懼、憤怒與焦慮的神經回路,使受眾陷入對特定議程的持續(xù)注意力上癮。
2.2注意力資本主義與“精神政治學”的政治經濟學
第四層級議程設置的異化,根源于當代數字經濟的底層邏輯——注意力資本主義(Attention Capitalism)。
正如莎拉娜·祖博夫(Shoshana Zuboff)在《監(jiān)視資本主義時代》中所闡釋的,平臺資本主義將人類的日常心理體驗轉化為可提取的數據,通過預測模型轉化為“行為預測產品”進行變現。
【注意力資本主義下的流量變現與議程異化邏輯】
用戶無償交出心理數據與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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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剩余數據提煉 │──────?│ 深度學習算法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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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極化與情緒對立│?──────│ 優(yōu)化目標:留存率 │
└────────┬─────────┘ │ (Retention/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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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yè)廣告變現 / │
│ 政治微觀動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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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意力資本主義機制下:
- 注意力即稀缺資源:平臺競爭的本質是奪取用戶的留存時間(Time Spent);
- 情緒是最好的留存黏劑:演化心理學表明,引發(fā)道德憤慨(Moral Outrage)、恐懼與陣營敵意的信息,其點擊率與分享率呈指數級高于中立、理性的公共政策辯論;
- 算法的結構性偏向:平臺的推薦算法以“用戶參與度”(Engagement Metrics)為損失函數(Loss Function)進行優(yōu)化。客觀上,算法自動賦予極端化、陰謀論與煽動性議程以最高流量權重,將溫和、復雜的理性探討判定為“低價值流量”進行隱性降權。
韓炳哲(Byung-Chul Han)在《精神政治學》(Psychopolitics)中指出,不同于福柯(Michel Foucault)筆下作用于肉體的“生物政治”(Biopolitics),數字時代的統(tǒng)治技術是一種“精神政治”——它通過監(jiān)控心理數據、操控多巴胺分泌機制與重構注意力議程,實現對個體認知的隱形馴化。
2.3計算宣傳與“草根偽造”的民主破壞力
注意力資本主義建立的技術設施,同時為政治權力與利益集團的計算宣傳(Computational Propaganda)打開了閘門。
薩繆爾·伍利(Samuel Woolley)與菲利普·霍華德(Philip Howard)的研究表明,計算宣傳將大數據分析、自動化社交機器人(Botnets)與深度學習相結合,對公共議程實施系統(tǒng)性操縱:
- 草根偽造(Astroturfing:操控者調度成千上萬的自動化機器人賬號,在毫秒級時間內對特定議題進行高頻次轉發(fā)、點贊與控評,偽造出某種政治主張獲得“民間自發(fā)廣泛支持”的假象,強行將特定議題推上社交平臺的“熱搜榜”;
- 微觀靶向心理戰(zhàn)(Micro-targeted Psychological Operations:正如“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所揭示的,利益集團通過非法獲取的用戶心理畫像,向易受影響的特定選民精準投遞仇恨或恐懼議程,在不被公眾察覺的情況下顛覆選舉議程;
- 觸發(fā)沉默螺旋:計算宣傳偽造的虛假共識,會極大地誤導公眾對輿論氣候(Opinions Climate)的感知。根據諾爾-紐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的“沉默螺旋”理論,持理性、溫和觀點的真實個體因害怕陷入孤立而選擇噤聲,導致公共議程被極端的非理性聲音徹底占據。
第三章數字公共領域的憲制失靈與法理困境
議程設置的算法嬗變與計算宣傳的泛濫,直接引發(fā)了數字公共領域的憲制失靈。傳統(tǒng)的言論自由教義在面對這些新型壓迫機制時,展現出深刻的法理局限性。
3.1 “州行動教義”的僵化與平臺私有主權的崛起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司法實踐的核心原則之一是“州行動教義”(State Action Doctrine):憲法基本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僅約束政府公權力(State Actors),不約束私有市場主體。
在工業(yè)時代,這一教義尚能維持平衡。但在數字時代,該教義遭遇了嚴峻的實質性挑戰(zhàn):
【州行動教義在數字時代的失靈與沖突】
傳統(tǒng)消極憲制視角 數字平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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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憲法約束政府公權力 │ │ 平臺資本掌控準公共基礎設施 │
│ (State Action Only) │ │ (Digital Town Squ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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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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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平臺享有消極自由 │ ────────? │ 行使“平臺私有主權” │
│ 免受國家干預 │ (司法偏向平臺) │ 實施算法門控與隱性封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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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域私有化(Private Enclosure of the Public Square:如最高法院在Packingham v. North Carolina (2017) 中所承認的,社交媒體平臺已成為現代社會的“現代數字公共廣場”(Modern Public Square)。然而,這一廣場的土地所有權、規(guī)則制定權與審查權完全歸私有科技巨頭所有。
- 司法教義的割裂:在Manhattan Community Access Corp. v. Halleck (2019) 案中,最高法院堅持認為私有運營者即使提供公共論壇也不構成“州行動者”。然而,在近期關于德克薩斯州(HB 20)和佛羅里達州(SB 7072)平臺監(jiān)管法案的NetChoice v. Paxton與Moody v. NetChoice (2024) 訴訟中,平臺行業(yè)協會公然聲稱:平臺對內容的排序、過濾與降權本身構成了平臺自身的“第一修正案編輯特權”(Editorial Discretion),國家無權監(jiān)管。
其法理悖論在于:如果將平臺視為擁有絕對編輯特權的私有出版商,平臺便可以利用“第一修正案”作為盾牌,合法地對公眾的議程進行暗箱操縱、隱性封禁與算法審查,從而剝奪全社會公民的實質性言論自由。州行動教義的僵化,將平臺資本塑造成了凌駕于憲法基本權利之上的“法律真空地帶”。
3.2 “更多言論”教義的異化:逆向審查與注意力掠奪
在自由主義言論自由教義中,處理錯誤或有害言論的標準救濟路徑是金·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大法官在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中確立的“更多言論”原則(More Speech Doctrine):應對有害言論的良藥是更多的言論,而不是強制噤聲。
然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蒂姆·吳(Tim Wu)指出了“更多言論”教義在數字時代的系統(tǒng)性失靈:在注意力極度稀缺的時代,“更多言論”本身已被異化為一種高效率的審查工具——“逆向審查”(Reverse Censorship / Censorship by Flooding)。
【布蘭代斯“更多言論”教義在數字時代的異化】
經典假定 (Brandeisian Model)
┌──────────┐ 公開理性辯論 ┌──────────┐
│ 有害言論 │ ───────? │ 真理勝出 │ (假設注意力無限,真理具說服力)
└───────────┘ └──────────┘
數字時代現實 (Reverse Censorship / Flooding Model)
┌────┐ 傾瀉海量情緒噪音 ┌──────────┐
│ 批評言論 │ ────────────? │ 批評信號被稀釋; │
└───┘ (Bots/Astroturfing) │ 受眾陷入認知超載與虛無 │
逆向審查的運作機制完全改寫了公權力與利益集團的控制模式:
- 以噪音淹沒信號:操控者無需承擔直接刪除批判性言論的政治風險與法律責任,只需通過計算宣傳向網絡空間注入海量的無意義娛樂資訊、偽造的對立議題以及陰謀論;
- 引發(fā)認知超載與虛無感:當信噪比降低至極限,普通公民的認知系統(tǒng)面對漫天飛舞且真假難辨的信息時,會產生極度的疲勞感與不信任感。公眾不再相信任何客觀事實的存在,從而自發(fā)放棄了政治參與與公共監(jiān)督。
逆向審查借用“自由表達”的名義,徹底瓦解了“更多言論能夠帶來真理”的認識論基礎。
3.3認知碎裂與民主合法性基礎的瓦解
議程設置的去公共化與極化,直接威脅到了民主憲政制度的認識論合法性(Epistemic Legitimacy of Democracy)。
民主審議制度之所以具有權威,前提是公民通過公共討論所達成的決策具備認識論上的正確性或合理性。而這一過程高度依賴于一個shared共識事實基底(Common Fact-base)。
當算法推薦將公眾切割進不同的“過濾泡沫”(Filter Bubbles)與“回音室”(Echo Chambers)中時:
- 陣營 A 與陣營 B 接收到了完全矛盾的“擬態(tài)現實”;
- 雙方不僅對政策方案存在分歧,對“是否存在客觀事實”這一前置條件都無法達成一致;
- 政治對手被算法演化為道德敵人與存在性威脅。
其深層后果是民主制度的“認知部落化”(Cognitive Tribalism)與情感極化(Affective Polarization)。公共領域退化為不同部落間進行心理戰(zhàn)與言論污名化的斗獸場,協商民主所必需的妥協、包容與公共理性喪失了生存的土層。
第四章法理學的范式重構:從消極自由走向“認知主權”
面對平臺資本對議程設置的壟斷以及逆向審查導致的認知危機,法理學必須擺脫消極自由主義的狹隘視域,吸收結構性言論觀與比較憲法的法理資源,完成憲法教義的范式重構。
4.1重訪歐文·菲斯的“結構性言論觀”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歐文·菲斯(Owen Fiss)在《言論自由的諷刺》(The Irony of Free Speech)中提出的“結構性言論觀”(Structural Theory of Free Speech),為克服消極自由觀的局限提供了關鍵的理論鑰匙。
菲斯批判了將第一修正案等同于“放任自由主義”(Laissez-faire Capitalism)的傾向。他強調:
- 自由市場的失靈:言論市場與經濟市場一樣存在深刻的失靈。私有資本(如平臺巨頭)出于商業(yè)利益,會系統(tǒng)性地壓制某些無利可圖但對民主自治至關重要的言論,放大那些極化但具商業(yè)價值的言論;
- 國家的雙重角色:國家不僅是言論自由的潛在侵犯者,更應當是“公共話語生態(tài)的理智協調者”(Conductor of Public Discourse);
- 國家干預的合憲性:當國家為了打破私有資本對言論通道的壟斷、改善公共議程的多元性與質量而采取規(guī)制措施時,這種干預不僅不違憲,反而是在實現言論自由所承諾的民主功能
這一理論與美國早期關于廣播頻譜規(guī)制的經典判例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1969) 遙相呼應。在Red Lion案中,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在言論自由中,最重要的是聽眾與公眾的權利,而不是廣播人的權利。”(It is the right of the viewers and listeners, not the right of the broadcasters, which is paramount.)
這一法理確立了:當分發(fā)通道具有稀缺性或壟斷性時,“受眾獲得真實多元信息的權利”高于“媒介所有者獨占分發(fā)的權力”。
【消極言論觀與菲斯結構性言論觀之法理對比】
比較維度 消極言論自由觀 (Negative Theory) 結構性言論自由觀 (Structural Theory)
│ 核心旨趣 │ │ 限制國家干預,保障消極表達權 │ │ 優(yōu)化公共話語生態(tài),服務民主審議 │
│ 權力防御對象 │ │ 僅限政府公權力 (State Action) │ │ 政府公權力 + 平臺私有資本壟斷 │
│ 受眾角色 │ │ 被動的信息接收者 │ │ 具備“被聽見權”與認知主權的民主主體 │
│ 國家法律角色 │ │ 消極消極守夜人 │ │ 積極協調者 (Conductor of Discourse)│
4.2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家的“保護義務”
在大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憲法教義學)中,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與“客觀價值秩序”(Objektive Wertordnung)理論,為限制平臺私有主權提供了極其完備的法理工具。
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著名的“呂特判決”(Lüth-Urteil, BVerfGE 7, 198)中確立的教義:
- 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基本權利不僅是公民對抗國家的“主權防御權”(防御性主觀權利),更構成了憲法秩序中的“客觀價值秩序”;
- 間接第三人效力(Indirekte Drittwirkung:基本權利作為客觀價值秩序,必須輻射至私法領域,通過私法中的“概括條款”(如《德國民法典》第138條善良風俗、第242條誠實信用)滲透于私法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 國家的保護義務(Schutzpflicht:國家負有積極的客觀憲法義務,當公民的基本權利(如認知完整性、人格權、知情權)受到強大的私有市場主體(如數字平臺)的實質性威脅時,國家不得保持沉默,必須通過積極立法予以保護。
將這一教義引入數字平臺治理,意味著:平臺巨頭憑借其對公共領域基礎設施的控制權,已具備了類似“私有公共權力”的地位。國家基于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義務,必須立法約束平臺的算法門控權,防止其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與知情權。
4.3核心范式確立:建構“認知主權”(Cognitive Sovereignty)
綜合結構性言論觀與客觀保護義務教義,本文主張在數字時代將言論自由的核心法理升級為“認知主權”(Cognitive Sovereignty)。
認知主權(Cognitive Sovereignty):指公民作為民主自治的憲政主體,依托法律所確立的結構性保障,擁有免受未經同意的算法暗箱操縱、行為心理捕獲與逆向噪音審查所剝削,自主決定注意力分配、獲取客觀多元的事實基底,并獨立形成政治判斷與表達的積極憲法權利。
【“認知主權”的三重權利維度】
┌────────────────────────┐
│ 公民積極“認知主權” │
└───────────┬────────────┘
┌────────────┼────────────────┐
▼ ▼ ▼
【1. 注意力自主權】 【2. 算法分發(fā)透明權】 【3. 共識事實接觸權】
(Right to Attentional (Right to Algorithmic (Right to Shared
Integrity) Explainability) Fact-Base)
免于被平臺針對心理弱點進行 有權知曉推薦算法權重與熱搜 有權要求平臺提供未經極化
深度捕獲與情緒剝削,有權 生成機制,拒絕隱性降權與暗 裁剪的多元觀點與客觀事實
選擇“純凈時間線”模式 箱計算宣傳 基底
認知主權超越了“嘴巴開口”的狹隘維度,將保護延伸至“注意力”與“認知建構”的全過程:
- 注意力自主權(Right to Attentional Integrity:賦予公民拒絕被平臺針對神經心理脆弱性設計的“上癮機制”(如無限下滑、強迫性推送到多巴胺閉環(huán))剝削的權利。公民有權要求平臺提供未經算法裁切的純凈時間線;
- 算法分發(fā)透明權(Right to Algorithmic Explainability:公民與公共機構有權知悉熱搜榜單與流量推薦的底層邏輯,禁止平臺實施不受監(jiān)督的“隱性降權”(Shadow Banning)與政治偏見操控;
- 共識事實接觸權(Right to Access Shared Fact-Base:保障公民能夠跨越算法搭建的“回音室”,接觸到未經陣營裁剪的多元化觀點與客觀事實,為民主審議奠定認識論基礎。
第五章制度重構:算法治理與數字公共領域的救濟路徑
“認知主權”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抽象法理層級,必須通過程序法治、技術架構、基礎設施與審議實踐的四維制度創(chuàng)新,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規(guī)范。
【數字公共領域結構性治理的四維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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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公共領域結構性重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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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性算法正義】【二、技術架構解耦】 【三、公共基礎設施】【四、審議民主復興】
- 強制算法審計 - 引入 Middleware - 建設非營利平臺 - 算法批判素養(yǎng)
- 機器人標識制度 - 部署 Bridging - 資助獨立調查新聞 - 審議式民調與
- 數據可攜帶權 算法機制 - 事實核查網格化 公民陪審團
5.1規(guī)制維度一:貫徹“程序性算法正義”(Procedural Algorithmic Justice)
法律規(guī)制的核心原則是“管結構不管內容”、“管程序不管立場”,避免政府直接充當真理裁判所:
- 建立強制性算法審計與解釋制度(Mandatory Algorithmic Auditing:針對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平臺,立法要求其定期向獨立的監(jiān)管機構(如數字服務專員)及學術界開放算法數據接口(API)。審計重點在于平臺推薦算法是否包含系統(tǒng)性的“憤怒放大機制”、“隱性政治審查”或商業(yè)利益操控。
- 社交機器人與AI生成內容的強制標識:立法確立嚴格的“機器人透明度原則”(Bot Transparency)。任何自動化賬號、AI 生成的深度合成(Deepfake)內容以及商業(yè)/政治水軍網絡,必須帶有不可篡改的顯性標識。違者將面臨高額的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
- 賦予數據可攜帶權與反壟斷規(guī)制:通過法律強制要求平臺實現數據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與數據可攜帶權(Data Portability),降低用戶的遷移成本。打破科技巨頭對用戶社交關系鏈與行為數據的絕對封閉壟斷。
5.2架構維度二:中間人協議(Middleware)與“橋接算法”
利用技術架構變革,剝奪平臺資本對議程設置的獨占權力:
- 引入中間人協議(Middleware Solution:采納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等學者的理論,通過法律強制平臺開放中間人接口。允許第三方非營利機構、新聞專業(yè)協會、學術團體開發(fā)“中間人軟件”(Middleware)。用戶可以自行選擇由“專業(yè)新聞機構”或“社區(qū)自治團體”提供的過濾與排序邏輯,平臺退化為純粹的底層存儲管道,從而實現數據存儲與議程分發(fā)的解耦
- 應用橋接算法Bridging Algorithms:改變平臺現有的以 clickbait 為導向的算法邏輯,推廣部署如 Pol.is 系統(tǒng)所采納的“橋接算法”。橋接算法的技術目標是:優(yōu)先識別并放大那些能夠獲得跨越不同政治立場社群共同認可的共識性表達。利用算力獎勵跨陣營的溝通,懲罰制造陣營撕裂的極化言論。
【中間人 (Middleware) 架構下數據與議程設置權的解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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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底層數據存儲層 (Platform Layer: 僅存儲用戶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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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 API 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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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間人 A │ │ 中間人 B │ │ 中間人 C │
│ (專業(yè)新聞編輯│ │ (學術事實核查│ │ (橋接共識算法│
│ 議程過濾) │ │ 優(yōu)先邏輯) │ │ 去極化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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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戶視角 A │ │ 用戶視角 B │ │ 用戶視角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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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礎設施維度三:建設“數字公共服務基礎設施”
正如廣播時代的BBC 或PBS 構成了抵御商業(yè)廣播低俗化的避風港,數字時代必須建立去商業(yè)化的數字公共基礎設施(Public Digital Infrastructure):
- 建設非營利性公共數字平臺:由公共信托基金支持,不受商業(yè)流量變現與資本邏輯約束的數字平臺。平臺的算法設計完全以服務于民主審議、高質量科學普及與公共事務討論為導向,成為數字時代的“公共圖書館”與“公共廣場”;
- 重新資助調查性新聞(Investigative Journalism:調查性報道是揭露真相、提供客觀事實基底的關鍵公共產品。國家應當通過設立獨立的新聞公共信托基金,為非營利性調查新聞機構提供財稅支持,使其擺脫對平臺流量的依附;
- 事實核查網格化與公共產品化:支持獨立事實核查機構的發(fā)展,建立標準化事實核查數據接口,實時與社交平臺對接,對重大虛假信息與計算宣傳提供即時的背景標注。
5.4主體維度四:公民算法素養(yǎng)與審議民主實踐
- 提升國民的算法批判素養(yǎng)Critical Algorithmic Literacy:將算法政治經濟學、行為心理學與信息倫理納入國民基礎教育體系,使公民深刻認識到算法推薦的運作邏輯與心理捕獲機制,構建自發(fā)的心理免疫屏障;
- 推行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微觀實踐:大力推廣由隨機抽樣產生的公民組成的“公民陪審團”(Citizens' Assemblies)與詹姆斯·費什金(James Fishkin)倡導的“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將公民從社交網絡離散的情緒刺激中解放出來,置于擁有專家質詢、深度背景材料與面對面溝通的環(huán)境中,重新激活人類通過理性辯論達成社會共識的終極能力。
結語:算法利維坦時代的憲制守護
從約翰·彌爾頓對出版許可制的檄文,到霍姆斯大法官在Abrams案中對“思想市場”的深情高唱,言論自由的憲法教義始終是在與特定時代的權力形態(tài)斗爭中塑造而成的。
- 在十六與十七世紀,言論自由的敵人是君主的紅墨水與宗教裁判所
- 在十九與二十世紀,言論自由的敵人是威權政府的消極審查與電波頻譜的絕對壟斷
- 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言論自由面臨的最嚴峻威脅,已演變?yōu)槠脚_資本主義暗箱操作的算法門控、基于行為心理學的認知捕獲,以及以海量噪音淹沒真實信號的逆向審查。
如果我們依然機械地死守傳統(tǒng)消極自由主義的“州行動教義”,視平臺資本對公共議程的剝削為“私法自治”,視計算宣傳制造的對立與噪音為“表達自由”,那么言論自由將徹底退化為一種保護強權操控輿論的法理修辭,公共領域亦將在算法利維坦的撕裂下走向崩解。
法學與政治哲學的使命,在于破除消極自由的教義迷思。我們需要將言論自由的規(guī)范旨趣重新錨定于民主自治與公共理性,確立公民積極的“認知主權”,并以程序正義規(guī)制算法權力,以結構性變革重建數字公共空間。
這不僅是一場傳播規(guī)則的變革,更是一場捍衛(wèi)人類理性主體性與憲政民主制度存續(xù)的深刻保衛(wèi)戰(zhàn)。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數據海嘯與算法黑箱的狂潮中,守護住人類通過自由、平等與理性的公共討論共同決定自身命運的崇高理想。
(全文完)
作者:
莊玉武律師,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學,在?龍江?播電視臺歷任?慶、牡丹江、齊齊哈爾記者站站長,前著名調查記者,曾在?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是中國產業(yè)海外發(fā)展協會法律服務專業(yè)委員會刑事部副主任;曾是?龍江省海國龍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獨?董事、微博法律頻道嘉賓律師、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青聯法律界別主任、黑龍江省營商環(huán)境建設監(jiān)督局法律專家顧問。正在或者曾擔任中食農業(yè)發(fā)展公司、外資韓國丹富仕飼料公司、美國約翰迪爾農機公司、甘南縣國稅局、哈爾濱道外區(qū)征收服務中心、中國?地保險公司等法律顧問;曾為浙商資產公司、工大集團、工大后勤集團、深圳華控賽格公司、深圳時代裝飾股份公司、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哈爾濱市租車協會、深圳市福田區(qū)街道辦等提供法律服務。
莊?武律師致力于為私權吶喊,公眾號(視頻號)“比較法刑辯”“徒法不能自行”主理人,并辦理了大量重大熱點案件、刑事無罪案件、征收補償賠償、撤銷行政處罰等案件。
執(zhí)業(yè)領域為高端經濟刑事犯罪辯護,征地拆遷及行政處罰案行政訴訟,重?商事訴訟等。部分案件有:王某涉嫌四起敲詐勒索全部無罪案、昆明馬某涉嫌請托型詐騙罪無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無罪案、劉某和季某敲詐勒索罪無罪辯護案、農墾系統(tǒng)維權型敲詐勒索無罪辯護案、哈爾濱殺警察案死刑被告人罪輕辯護、農墾系統(tǒng)曲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無罪案、銀行信貸經理高某騙取貸款罪共犯的無罪辯護案、“紅通人員”孫某騙取貸款罪輕辯護案、小學生被奸殺案被害家屬代理、某虛假房產證詐騙罪被害人代理、請托型詐騙罪被害人代理;深圳寶安區(qū)某廠房征收拆遷案、江西某公路數十家居民征收拆遷案、綏芬河某公司農民工保證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深圳某上市公司違法建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黑龍江某地閑置土地處罰案、黑龍江某地城管局控制的違建控告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億元股權糾紛案、貴州某擬上市公司股權協議糾紛案等。除此之外,還代理過大量其他的刑事案件減輕處罰、緩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zhí)行或減輕處罰等案件。
莊玉武律師獲得的里程碑意義的成就有:獲得中國第一個刑事律師調查令;創(chuàng)立“比較法刑辯”范式,推動中國刑事立法及刑事辯護實踐進步(比如律師調查權、被告閱卷權等),并匯通全球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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