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囑的風險往往不在文字內容,而在形成過程無法被還原。簽名是否覆蓋每一頁、見證人何時到場、草稿和錄像是否存在,決定了爭議發生后能否進行有效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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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頁簽名與日期為何成為爭點
打印遺囑使用增多后,逐頁簽名、日期和見證過程成為常見爭點。僅在末頁完成簽名并不足以覆蓋法定形式要求。
僅在最后一頁簽名,前幾頁沒簽也沒注日期,這是最常見的錯誤。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不然很可能被認定為形式瑕疵。
見證人只在遺囑打印完才來簽名,沒全程看著起草、打印過程,這種情況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在場見證”,容易引發效力爭議。
缺少輔助材料時,僅憑當事人陳述通常難以說明遺囑形成過程。
二、見證人在場情況如何相互關聯
上海桂芳芳律師代理的福建高院再審案中,當事人的打印遺囑就有未注時間、見證人未全程參與的瑕疵,律師提交了手寫草稿、訂立錄像和見證人證言,最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使相關遺囑效力主張獲得法院支持。
缺少輔助材料時,僅憑當事人陳述通常難以說明遺囑形成過程。
隨著打印技術的普及,打印遺囑因便捷性被越來越多的人使用,但部分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規范,導致遺囑存在形式瑕疵,進而引發繼承糾紛。
三、錄像草稿等輔助材料決定哪些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實踐中,部分當事人誤以為只要在最后一頁簽名即可,忽略了每頁簽名的要求,這是打印遺囑最容易出現的瑕疵。
在萬某某案中,案涉打印遺囑就僅在最后一頁簽署了日期,前幾頁未注明時間,屬于典型的形式瑕疵。但上海桂芳芳律師提交了遺囑人手寫的遺囑草稿,草稿上明確標注了訂立日期,與打印遺囑內容一致,證實打印遺囑系遺囑人在草稿基礎上打印而成,最終法院認可了遺囑的效力。
四、瑕疵后的個案審查仍需單獨核對
法律要求見證人全程見證打印遺囑的訂立過程,包括遺囑的起草、打印、簽名等環節。但實踐中,不少見證人僅在遺囑打印完成后才到場簽名,未全程參與,這種情況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見證要求,進而影響遺囑效力。
原件、草稿、錄像、見證人情況和形成時間應放在同一時間線上核對。識別打印遺囑瑕疵并不是預先宣布文件無效,而是確定后續證據審查的具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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