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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現行審查實操規范的最新版《歐盟商標與注冊歐盟外觀設計審查指南》(簡稱《指南》),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經與各利益相關方及EUIPO管理委員會全面磋商后,該《指南》于2026年6月30日由該局執行局長通過第EX2609號決定正式通過。
主要變更內容摘要見下文。
注冊歐盟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
完善圖形呈現要求,列入《外觀設計視圖提交要求與形式通用規范》(Common Communication for Requirements and Means of Design Representation)框架下達成的協議。相關修訂涵蓋“清晰充分的呈現”標準,該標準現已列為申請日必備要件。
新增外觀設計呈現形式與類型的相關條款,區分靜態、動畫及動態呈現形式;同步更新視圖數量、視圖類型規范,以及可適用的視覺免責聲明類型規則。
不予注冊理由的章節新增基于《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駁回依據(包括其在歐盟擴張情況下的適用)。
根據《歐盟外觀設計條例》(EUDR)第48條第4款對產品說明提出異議的新做法已進行重大調整。除非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勾選“依職權修改”選項,否則EUIPO將先提出修改建議,等待申請人答復,不再直接自行調整。
明晰注冊前后歐盟外觀設計微小修改、變更申請的受理標準。
外觀設計無效宣告申請的審查
本章整體重構,提升條文清晰度;特別是新增了關于網絡來源證據的章節。現說明了如何在無效程序中證明在先權利,以及各國國內法的內容。
更新各項無效理由的受理條件,依據最新判例修訂全部無效宣告事由;同步釋明無效程序中與在先外觀設計權利沖突的全新審查標準。
已引入作為優先事項的新無效程序。隨著實踐的發展和實際案例的出現,本章內容將在該《指南》的未來修訂中進一步完善。
歐盟商標審查規范
B篇 實質審查
本次全面更新EUIPO針對在先地理標志的審查實操規則,特別是考慮到相關的立法改革以及普通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T-239/23號(Nero Champagne/Champagne,地理標志案),案號EU:T:2025:638,修訂要點如下:
(a)明確審查口徑調整:依據《歐盟商標條例》第7條第1款第(j)項開展擴大化依職權審查,審查范圍不再局限于相同商品、關聯服務,可延伸至其他品類。若EUIPO自行掌握相關信息,或通過第三方意見獲取資料,可基于地理標志遭不當利用、弱化、淡化、聲譽受損等理由提出駁回異議。
(b)釋明歐盟商標申請若在相同商品、關聯服務中使用地理標志,申請人如何通過商品限定條款克服異議;同時說明,通過商品限定消除異議僅為推定結論,該推定可被推翻。
(c)界定構成“使用”或“暗示”地理標志的各類情形。
(d)明確指出,若地理標志存在以下情形,則僅將限制范圍限定于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并不能消除異議:(i)商標在任意商品、服務類別中暗示該地理標志;(ii)商標在加工、制成品上使用/暗示地理標志,且該地理標志產品為制成品的原料、零部件或組成部件。
(e)結合“Nero Champagne”判決,細化相關法規項下“誤導性標注或商業行為”的認定范圍。
(f)落實《歐盟條例(EU)2023/2411》(《手工藝品與工業品地理標志條例》)相關規定,內容涵蓋歐盟地理標志注冊簿、EUIPO新職責、保護范圍、在先的國內權利,以及歐盟地理標志體系的排他適用效力等。
(g)結合外部反饋完成通用條文更新,補充釋明通用名稱、慣用名稱、“歐盟普通消費者”的判定標準、申請人主體資格、商品限定產生的推定效力、可比商品界定等內容。
(h)針對含特定地理標志產品標識的歐盟集體商標(即產品規范中規定為專屬產品標簽的標識圖案),EUIPO不再統一以“相關標識會被認定為地理標志而非集體商標”為由提出駁回(參見第四編絕對駁回理由,第十五章歐盟集體商標)。
C篇 異議
新增條款說明EUIPO在歐盟地理標志注冊簿管理中的全新職能;同時明確,依托EUIPO依職權調取的歐盟地理標志注冊簿信息、地理標志數據庫(GIview)擴展數據,從而在異議程序中更便捷地對歐盟地理標志進行證據支持。
補充釋明現有、已確立的工業品/手工藝品地理標志(CIGIs)認定為歐盟地理標志的規則:這些澄清說明,由于歐盟地理標志構成具有自身優先權日期的全新權利,因此并不存在權利轉讓的情況,同時列明依據《歐盟條例(EU)》(2023/2411)第70條第3款延長國內保護的操作路徑。
2025年9月24日的新判例T406/24號(PriSecco/Prosecco案,EU:T:2025:893)已添加至第3.1.2節“暗示、模仿、濫用及誤導性標識和行為”中。納入歐盟法院2026年2月5日第C-337/22P號上訴判決(Ape tees訴DEVICE OF APE HEAD案,案號EU:C:2026:71),該判決確認了EUIPO長期適用的實操標準:即作為異議依據的在先權利必須在裁決作出之日仍保持有效。
全新的實操規定:若異議人援引的在先權利不符合《歐盟商標條例》第8條第4款的受理條件,異議將直接以不予受理為由駁回(而非像以前那樣被認定為缺乏依據),從而縮短案件審理周期。
關于期限延長(第二次及后續延期申請):依據《歐盟商標授權條例》(EUTMDR)第68條,現行規則調整,當事人提交進一步延期申請時無需一并提交佐證材料,但延期申請仍需說明理由,且僅適用于特殊例外情形。
雙方共同申請延長程序中止期限的新規:應雙方請求,在程序最初中止6個月后,后續提出的延長中止期限的共同請求將自動獲準延長18個月(或根據《歐盟商標條例實施細則》第71條第2款,最長不超過2年)。各方可隨時選擇退出該安排。
結合最新判例調整文字商標近似比對規則:商標大小寫字母差異不影響近似度判定;僅大小寫存在區別的文字商標,直接認定為相同商標。
依據混淆可能性分析中單一字母固有顯著性程度的最新判例法:未經風格化設計或僅輕微風格化處理的單一字母,本身固有顯著性較弱。
納入歐盟普通法院在2025年9月10日第T-425/24號判決(pasta ZARA Sublime訴ZARA et al案,案號EU:T:2025:849),就《歐盟商標條例》(EUTMR)第8條第5款項下“正當理由”抗辯的適用標準提供了進一步指導,該指導已納入該《指南》。
關于在分析真實使用時對商品和服務子類別的評估和定義,已納入更全面的解釋和判例法示例,這在商標注冊于廣泛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時尤為相關。
D篇 撤銷程序
新增條款:依據2020年2月11日大審判庭第R2445/2017-G號“Sandra Pabst案”裁判標準與例外情形,因當事人濫用法律程序,以連續不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可不予受理。
更新實操規則:現在申請將商標撤銷日期提前,不再需要證明申請人擁有“合法權益”,因為《歐盟商標條例》本身就沒有強制要求這一條件。
E篇 注冊簿管理
依據2023年9月18日大審判庭第R1508/2019-G號“Zara案”判決,新增了一節內容,確立了針對轉換請求審查的新做法:規范歐盟商標/國際商標因連續不使用被撤銷后,申請人主張該商標依據對應成員國法律存在真實使用、提交轉換申請的審查標準[《歐盟商標條例》第139條第2款第(a)項]。
商標與外觀設計通用實務規則
A篇 通用規則
歐盟外觀設計相關程序中,向EUIPO提交的各類文書僅接受電子渠道提交;補充說明:2026年7月1日起,所有郵寄或快遞提交的紙質材料均視為未收到,遞交方將收到相關通知。紙質文件不予退回,留存30日后銷毀,當事人可自行取回原件。
因紙質郵寄渠道關閉,外觀設計程序不再接受數據載體。
刪除原條款中“二次及后續延期申請被駁回時,EUIPO額外給予補正期限”的規定;同時明確二次及多次延期申請無需提交佐證材料。
歐盟外觀設計程序增設程序續展機制,本章節對此作出相應更新,并明確列明歐盟商標、歐盟外觀設計程序中不適用該規則的各類期限。
針對在裁定作出后才提交程序續展申請的情形,新增補充說明。
第十節新增條款,闡述了EUIPO案件中證據和舉證責任的基礎概念與適用規則。
E篇 注冊簿管理
歐盟外觀設計權利轉讓登記申請,僅可通過電子渠道提交。
新增規則:在歐盟外觀設計程序中注冊僅限于特定產品范圍許可的可能性。
背景說明
EUIPO商標、外觀設計實務規則均收錄于定期更新的《指南》中,該《指南》旨在為負責各類辦案流程的局內工作人員、本局服務的用戶提供實操參考。《指南》是歐盟商標、外觀設計體系用戶及專業代理人獲取最新審查標準的核心參考文件。《指南》包含一般性說明,旨在反映該局在最常見情形下的實踐,但具體應用時必須根據個案的特殊性進行調整。
來源 |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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