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一新聞注意到,近日,羅湖區應急管理局公布了《羅湖清水河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4·25”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6年4月25日8時53分,羅湖區清水河街道轄區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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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顯示,環倉南路為羅湖區清水河街道轄區的市政道路,道路全長970米,雙向六車道,設計速度50公里/小時。目前,清水河三路以西路段正在進行綜合管廊高壓旋噴樁、支護樁頭破除、燃氣遷改、土石方外運等施工作業。
事發項目勞務分包單位為深圳市振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振瑞公司”),專業施工承包和勞務發包單位為深圳市興宏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興宏達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為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路橋集團公司”),監理單位為深圳市方圓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方圓監理公司”),建設單位為區建筑工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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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項目平面示意圖
事發經過工人遭水泥罐鋼結構撞壓
經搶救無效身亡
報告內容顯示,2026年4月25日8時許,深圳德森美建材公司司機劉某平,駕駛散裝水泥運輸罐車運送水泥(35.35 噸)到達清水河環倉南路建設工程(西段)項目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旁。
8時30分許,經深圳振瑞公司材料管理員何某財確認,劉某平用橡膠軟管將運輸罐車卸料口和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進料口連接好,將運輸罐車罐體內壓力值升高至0.1MPa后,打開卸料口閥門開始氣動卸料。8時50分許,何某財發現水泥即將泵送完畢,遂要求劉某平降低泵送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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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水泥運輸罐車向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卸料過程中陳某和何某財在事發區域的活動視頻截圖
8時53分32秒,深圳市恒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深圳興宏達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勞務分包公司)工人范某軍從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圍擋北側進出口進入到圍擋內拿鐵鍬時,看到臥式散裝水泥罐突然向南傾斜,陳某此時在臥式散裝水泥罐中間位置正下方,范某軍便大喊“快跑”。同時,正在西側圍擋外觀察散裝水泥卸料的何某財也看到臥式散裝水泥罐突然傾斜,立即大喊“快跑!快跑!”。
陳某立即向臥式散裝水泥罐北側跑,在跑的過程中被傾覆的臥式散裝水泥罐鋼結構撞壓,左腿向下跪倒,左腳膝蓋部分陷入地面泥土中10厘米許,身體后仰,頭向東,斜靠在臥式散裝水泥罐排料管上。范某軍、何某財先后快步跑到事發位置,何某財攙扶了一下陳某,但無法將陳某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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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傾倒后狀況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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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情況圖
8時54分,何某財打電話向深圳振瑞公司事發項目現場負責人林某鵬報告“水泥罐倒了,有一個人給壓到了”。林某鵬隨即向深圳興宏達公司事發項目現場負責人吳某謙報告了事故情況。8點55分許,趕往現場的林某鵬路上遇到深圳路橋集團公司事發項目生產經理顏某便告知其有工人受傷,顏某和林某鵬一起趕往事發現場。
9時08分,“120”急救醫生趕到現場。9時11分,陳某被何某財、顏某、范某軍等人和“120”急救醫生救出并用擔架抬出送到“120”救護車上。12時26分,陳某經深圳出入境邊防檢查總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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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被救出后,用擔架抬出送往“120”救護車上視頻截圖
死者陳某,男,39歲,漢族,湖北廣水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生前系深圳振瑞公司高壓旋噴樁工人。
事故原因涉事工人違規進入水泥罐下方
地基沉降導致罐體傾覆
據廣東天南司法鑒定所2026年5月27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死者陳某生前胸部與鈍性物體以碰撞、擠壓等方式造成嚴重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胸腰椎及骨盆多發粉碎性骨折等多發性損傷,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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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罐體內水泥分布情況勘查圖
經綜合認定,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陳某違規進入正在進料的臥式散裝水泥罐下方,恰逢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地基不均勻沉降累積,導致該水泥罐局部支撐變形失效后整體失穩、側向傾覆,陳某躲閃不及被傾覆的水泥罐鋼結構撞壓,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造成此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履行事發項目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時存在不到位的情形,對于事發項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現場臥式散裝水泥罐和作業現場等安全管理(監理)方面存在各自的管理(監理監管)漏洞。
處理建議建議相關部門依法
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予以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深圳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坤未督促、檢查勞務分包的事發項目散裝水泥罐車卸料作業安全生產工作;深圳興宏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志未組織制定散裝水泥運輸罐車卸料區域人員管理規程(或注意事項),且未督促、檢查專業分包的事發項目散裝水泥罐車卸料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兩人均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羅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深圳方圓監理公司事發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熊某華未嚴格履行總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監理職責,未認真組織監理人員對散裝水泥罐車卸料作業進行安全監理監管,未發現專業承包單位對事發散裝水泥卸料作業的安全管理缺失,完全由勞務分包公司自行安全管理的情況,對事發項目的安全監理監管不到位,建議由區住房建設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理。
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和處理建議:
深圳振瑞公司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安全狀況及卸料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深圳興宏達公司未制定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安全狀況及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兩家公司對此起事故的發生均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羅湖區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深圳方圓監理公司對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實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單位日常安全檢(巡)查及事發項目散裝水泥卸料作業現場安全的監理監管均不到位;未及時認真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對事發散裝水泥卸料現場作業情況,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陳某違規進入到事發臥式散裝水泥罐正下方的行為,建議區住房建設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理
建議由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事故責任人員:
責成深圳振瑞公司依據本公司規定對安全員李某良進行處理;責成深圳興宏達公司依據本公司規定對事發項目現場負責人(公司技術負責人)吳某謙、安全員趙某亮進行處理。以上處理結果須于2026年9月20日前報送此起事故調查牽頭單位(區應急管理局)。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劉正方
編輯:劉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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