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26〕2號)(下稱《辦法》)相關要求,按照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安排,現組織開展2026年第二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資質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及要求
1.應在北京市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申報期間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符合北京市產業發展導向,同時近三年未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網絡和數據安全事件、重大環境違法行為、嚴重質量問題、嚴重違反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4.滿足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1)
5.企業需提供2023年、2024年和2025年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均應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http://acc.mof.gov.cn)完成報備,將該平臺賦碼的審計報告電子原件作為佐證材料上傳。
請提醒會計師事務所將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兩項指標納入審計報告。
6.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得分主要參考企業截至上年度的近三年數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已新增“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評價”功能。企業通過培育平臺提交申報后,系統后臺自動計算企業的專精特新發展評價得分。在主管部門確定最終結果后,由培育平臺將評價結果反饋至企業端。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申請時應在培育平臺認真、仔細填寫《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書》,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因自身數據填寫錯誤所導致的評價結果不準確問題,由企業自行負責。
二、工作流程
(一)申報方式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采取線上填報與線下報送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1.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在2026年7月22日至8月31日期間,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報材料清單(附件2),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zjtx.miit.gov.cn)如實填報并提交企業相關信息、上傳對應佐證材料。培育平臺開放時間為7月22日0:00-8月31日24:00。
2.企業需將紙質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具體報送要求請按照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一要求執行。
(二)申報流程
1.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初審、實地核查和公示,公示通過的,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
2.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通過的,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3.公示期內,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本區企業的申訴信息進行答疑。
(三)材料要求
1.被推薦企業需提供紙質材料1份(注:未進入推薦名單的企業無需提供紙質材料),由培育平臺系統導出《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書》和相關佐證材料合訂本(附件2),報送至所屬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紙質材料須簽章齊全并與線上提交的電子材料內容一致。《申請書》首頁“企業名稱”填寫企業全稱并加蓋企業公章,在“真實性聲明”部分完成法人簽名、加蓋企業公章。全套申報材料(含申請書及佐證材料)加封面和目錄,A4紙雙面打印,按附件2列明的材料順序膠裝,整體材料加蓋騎縫章。
2.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請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推薦函、評審結論匯總表、推薦企業名單(加蓋公章的掃描PDF文件);并將加蓋企業公章的紙質版申請書和佐證材料合訂本,報送至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具體地址、電話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三、其他說明
1.經認定的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認定結果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通過PC端訪問“北京市專精特新梯隊企業資質查詢系統(https://tdpy.smebj.cn)-梯度培育企業電子證書申領入口”,申領電子證書,并可對企業所獲得的專精特新梯隊企業資質進行查詢。
2.申請事項均不收取任何費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過程堅持公平公正,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開展培訓,不需要也不建議企業通過任何中介機構輔助申請。企業只需如實填報,并提供相關資料即可。如在申報過程中發現不法中介機構,請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舉報。
3.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加強企業申請數據的分析比對和邏輯判斷,嚴格防范數據造假,如發現企業存在上述情況,將根據規定,取消企業相關資質,并禁止企業三年內再次申請。涉及騙取財政資金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情況,將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4.相關申報工作事項可咨詢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名單及聯系方式詳見附件3),常見問題解答見附件4。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6年7月22日
- 附件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資料清單及模板
-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 附件3: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咨詢電話
- 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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