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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筑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進一步規范網絡餐飲服務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甘洛縣市場監管局持續查處網絡餐飲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對違法違規經營形成有力震懾,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甘洛某餐飲店未及時清理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件事實】
2026年2月28日,甘洛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食品操作間置物架上發現1瓶已超過有效期、用于制作辣鹵辣湯的食品添加劑水溶性辣椒精,由于店員沒有做好工作交接造成了過期后還存放在廚房操作間。
【處罰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警告。
【典型意義】
過期食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商家需定期檢查、清理過期食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違法商家進行處罰,能形成有力震懾,讓其他餐飲從業者引以為戒,增強行業自律意識,從源頭降低食源性疾病風險,切實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二、涼山某有限公司作為網絡餐飲服務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
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為案
【案件事實】
2026年4月13日,甘洛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運營某外賣平臺相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對其運營的外賣平臺開展巡查時,發現正在上線經營的兩家餐飲店的備案證和許可證均已超過有效期,但仍然在外賣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
【處罰結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警告。
【典型意義】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對入網商戶的經營資質信息進行核驗、更新,對超過有效期的資質信息及時清理下線,此案件也提醒平臺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規范平臺管理,共同保障網絡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
三、甘洛縣某火鍋安排未取得
健康證明的人員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件事實】
2026年4月3日,甘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網絡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發現其經營場所已按要求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工作人員健康證,但核查發現后廚三名工作人員的健康證均已超過有效期。
【處罰結果】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警告。
【典型意義】
餐飲經營者需履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的法定義務,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能形成有力震懾,促使其他餐飲從業者引以為戒,增強行業自律意識,規范整個餐飲行業的經營行為。通過嚴格執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凈化餐飲市場環境,營造安全、誠信的消費氛圍,讓消費者吃得安心、放心。
四、甘洛某餐飲店使用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件事實】
2026年4月14日,甘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網絡餐飲服務專項檢查,發現1名工作人員健康證明過期,庫房存放的食品原料(風味果漿飲料濃漿、香果兒牌雜果)及操作間已開蓋的食品原料(荔枝味飲料濃漿、薄荷味飲料濃漿)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過期食品的進貨票據及相關憑證。
【處罰結果】
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后廚工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2023)》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罰款500元。
【典型意義】
餐飲經營者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貯存及原料管控機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與自查,從源頭杜絕風險。
五、甘洛某川菜館使用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案
【案件事實】
2026年4月14日,甘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對當事人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檢查,檢查中在該店冷藏柜、倉庫內和廚房操作間臺面上發現有超過保質期食品。
【處罰結果】
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的查處警示餐飲經營戶需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與臺賬記錄制度,及時對庫存食品進行清理,做到食材“先進先用”,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
來源:甘洛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何君、郭舒曼
責編:舒怡
編審:阿比伊木
終審: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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