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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一40多歲男子因強迫女兒進行類似性行為或強行發生性關系等嫌疑被起訴,在上訴審中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首爾高法春川裁判部刑事1庭(李恩惠部長法官)22日對因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特例法》(強奸13歲以下未成年人·親屬關系強奸)嫌疑被起訴的A某(42歲)的上訴審中,駁回了A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0年)。
上訴審裁判部表示:"受害人在從警方到原審的過程中,始終對當時的情況進行了可信且具體的陳述","A某主張受害人翻供因此不可信,但受害人是在理解調查機關提問意圖后作出的回答,并不存在翻供的事實。"
接著指出:"A某雖在反省,但考慮到案件的犯罪手法、內容、年齡、關系等,罪責非常重大","受害人應遭受了精神痛苦,且截至本院審理時仍未得到受害恢復。"
A某因涉嫌于2022年9月至10月左右,在江原道某地自己的住所主臥內,將當時在客廳的女兒B某(12歲)叫來發生性關系而被移交審判。
當時據確認,他對B某說"對不起,不要告訴任何人"。
他的罪行是在2024年12月,因遭受A某身體虐待而被轉移到保護設施的B某接受咨詢的過程中被揭露的。
A某方面主張:"確實有過與公訴事實相同的行為,但當時并未強奸。" 他還在一審審判過程中提交了24次反省書,請求從寬處理。
但一審判決稱:"被告人有義務和責任照護子女受害人健康成長,卻強奸了年僅12歲的受害人。從犯罪手法和內容、兩人關系等來看,罪責非常重大。被告人也沒有得到受害人的原諒。"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對此,A某以事實認定錯誤、法理理解錯誤、量刑不當為由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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