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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欠債情況下,為逃避債務,有些夫妻會通過離婚協議轉移共同財產。此時,夫妻一方的債權人能否參照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相關條款規定,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在實踐中有些分歧。
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中,第三條對此予以明確: “……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該類案件案由應為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具體審查要點,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審查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上述一年和五年的除斥期間適用有先后順序,即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的發生,就應當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只有在債權人不知道且客觀上不能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的發生,不能適用一年的前提下,才能適用五年的期間,兩者不是并列關系,當事人不能進行選擇。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應如何理解。有觀點認為,“從認知程度上來講,知道離婚事宜與知道具體的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是兩碼事,僅知道離婚事宜而不清楚具體財產分割條款內容,債權人根本就無法對債務人提起具體而明確的撤銷權訴訟”,故“撤銷事由”指的是具體的財產分割條款而非籠統的離婚事宜。
我認為,如果按照上述觀點處理,相當于將“應當知道”的時間權利全部賦予給債權人。從理性經濟人角度考慮,債權人會以實際調取到離婚協議的時間作為應當知道的時間,故該時間點取決于債權人,由此會可能會架空法律規定的“五年”時間。
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判定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知道”的時間點最晚應當以執行程序結束(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為判斷標準。因在執行程序過程中,法院已經對債務人的婚姻、財產等情況進行查明,也會告知債權人。此時債權人知悉債務人已經離婚,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并對債務人離婚事宜、財產分割事宜等進行必要調查或申請相關部門調查,故以該時間點作為一年的起算時間更為公允。
二、審查債務的性質
該類案件中,案涉債務應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如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是另一方向。該方向下,夫妻雙方均為債務人,任一方全部財產均是保證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在夫妻間的歸屬變動不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對債權人沒有造成損害,無須動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三、審查債務的形成時間
時間上,案涉債務應形成在離婚協議簽訂前。這并非要求債務的最終金額在離婚協議簽訂前達到具體、確定的程度,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了交易往來(簽訂合同時間為債務形成時間的原則),未來債權人可能會享有債權,債務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就對該或然債務有了一定預期,其就存在承擔責任的可能或前提。
四、審查離婚協議中所涉財產的性質
性質上,該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人個人財產。如果屬于債務人配偶的個人財產(比如配偶的婚前財產、配偶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配偶的財產、配偶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或其他應當歸配偶一方的財產等),配偶只是取回自己的財產,則債權人無權申請撤銷。
五、審查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影響債權實現
根據民法典規定,只有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等相關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才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如何判斷財產在夫妻間發生歸屬變動是否會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我認為,只要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債務,則可初步認定財產分割協議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此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分割協議不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如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存在可供執行的存款、房產、車輛等,價值足以覆蓋債權數額。
六、審查財產分割條款是否明顯不合理
在將離婚協議參照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時,要考慮家庭法與財產法的不同。
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婚姻解除過程中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協商達成的一攬子合意。其中,財產分割條款具有附隨性,以婚姻關系解除為前提,往往財產分割會考慮一方是否存在過錯、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撫養、財產的多樣性、是否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因素,并非必須均等分割,故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了一方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議。
因此,在認定財產分割條款是否明顯不合理時,應當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是否存在離婚經濟幫助、家務勞動補償或者離婚損害賠償等事實,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的“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的規定,予以綜合判斷。
同時,需兼顧對債權人和配偶另一方尤其是婦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平衡保護,即使夫妻所分財產存在差異,但只要在合理的比例范圍內,就不應當認定為存在可以撤銷的情形。
七、審查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條款可能不止一項,每項分割的財產數額可能遠超債權數額,此時需債權人對撤銷權行使的標的條款進行選擇,如優先選擇撤銷哪一項分割條款。
來源:江陰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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