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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約會見面”為誘餌引誘男性,再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為把柄進行威脅并試圖搶錢的團伙,被判處實刑。
據法律界20日消息,首爾北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議13庭(庭長法官羅尚勛)對因涉嫌違反《暴力行為等處罰相關法律》(共同監禁)及特殊搶劫未遂而被起訴的A某(30歲)判處有期徒刑2年,對B某(20歲)和C某(21歲)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對D某(19歲,女)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
據法庭透露,他們于去年11月派出未成年人D某去進行“約會見面”,然后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為把柄,試圖威脅男性并搶奪錢財,但未遂,因此被送上法庭。
他們是在天安和論山居住、相識的前后輩關系,為了籌集生活費而策劃了這起犯罪。
D某將想要進行性交易的男性引誘至首爾道峰區的一個汽車旅館,然后將房間位置告知了共犯。隨后,A某等人進入房間,對試圖逃跑的受害者進行毆打,并將其監禁在房間內。
A某假裝是D某的親哥哥,一邊毆打受害者一邊說:“你對我親妹妹做了什么?” C某則搶走受害者的手機,威脅道:“你也是有女朋友的人,這件事被傳出去會怎么樣?”
在此過程中,察覺到騷亂的汽車旅館職員給房間打了電話,受害者大喊“救命”,職員立即報了警。
A某等人試圖在壓制反抗的受害者使其無法動彈后搶走錢財,但在得知警察即將出動后逃離現場,犯罪最終未遂。
A某一方主張,其暴力、威脅程度尚未構成搶劫罪,但法庭未予采納。
法庭認為:“綜合抓住受害者頭發將其拖入房間、扇耳光、將其推倒在床上并用膝蓋壓迫胸部等行為,這些屬于足以壓制受害者反抗的暴力和威脅。”
法庭指出:“他們誘導受害者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然后以此為把柄,共同監禁并試圖搶錢,考慮到犯罪動機、方法和手段等,性質非常惡劣。”“受害者似乎因此受了需要三周才能痊愈的傷,并遭受了相當大的精神沖擊。”
此外,法庭還將以下因素反映在量刑中:A某主導犯罪,并在逮捕令執行后試圖與共犯串供;A某有共同侵入住宅前科,B某有特殊盜竊前科,C某有特殊搶劫等前科,且他們均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
不過,法庭表示,以下因素作為有利情節予以參考:特殊搶劫犯罪未遂;A某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并支付了1000萬韓元;部分被告人認罪并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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