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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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公司陷入僵局時,部分股東因存在出資瑕疵,常被其他股東以“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否定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
那么,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情況是否影響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
最高院入庫案例《陳某訴陜西某文化傳播公司解散糾紛案》中明確:
根據公司法規定(三)第16條的規定,股東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受限的股東權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
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是否具有某公司股東資格,可否行使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股東權利。
本案中,陳某持有某公司49%的股份且已實繳部分出資的事實已由一審、二審判決根據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另案生效裁判查明認定。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三))第16條的規定,股東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受限的股東權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某公司本節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屬于股東的共益權,旨在化解公司僵局、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而非單純的財產性權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股東因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受限的權利,不包括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出資瑕疵不影響該訴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出資瑕疵,不限制解散訴權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受《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保護,出資瑕疵并非該訴權的行使障礙,核心依據有兩點。
一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款未將足額出資作為起訴前提。
二是《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明確,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限制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但該限制不包括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共益權。
實操提醒:起訴需滿足法定條件
出資瑕疵股東有權提起解散公司之訴,但需滿足法定起訴條件,缺一不可。
一是主體條件,需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且股東資格合法有效,未被解除股東資格。
二是實質條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做出有效決議,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且通過協商、股權轉讓等途徑無法解決。
此外,股東起訴時需提交股東資格證明、公司陷入僵局的證據(如股東會會議記錄、溝通記錄等),明確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確保起訴符合法定要求。
周軍律師提醒,股東出資義務履行情況不影響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遇到公司僵局時,即便存在出資瑕疵,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仍可依法提起解散之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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