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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全球頂奢品牌LV,一邊是本土茶飲茉莉奶白,兩個隔著十萬八千里的兩個賽道,因為一枚四葉花卉logo對簿公堂。
蘇州中院一錘定音:茉莉奶白構成商標侵權,賠償LV經濟損失1000萬元,外加3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加盟店也要在10萬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消息一出,網上直接炸了鍋。
有人拍案而起:“四葉花是唐代就有的寶相花紋,老祖宗的東西,憑啥成了外資專屬?”
也有人一針見血:“logo相似度快貼臉了,明擺著蹭老花的熱度,輸了不冤。”
但在情緒淹沒下,往往真相才更顯難得。
一、一枚四葉花引發的爭議
事情要從一枚圖形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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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是LV的四葉花紋,右邊是茉莉奶白的品牌標志——同樣有四片花瓣的茉莉花紋。
很相似對吧?但二者用于商標的時間可謂是天差地別。
LV的Monogram老花圖案誕生于1896年,由交疊的LV字母、四葉花卉和幾何圖形組合而成,經過一百多年的全球商業使用和海量宣傳,這枚花紋已經是品牌的核心識別符號了·。
而茉莉奶白成立于2020那邊,在線下門店門頭、飲品杯身、線上小程序和宣傳物料上,都大面積使用了一枚黑色幾何四瓣花卉圖形,作為自己的核心品牌標識。
兩者放在一起,花瓣數量、對稱排布、整體輪廓高度相似,哪怕是對奢侈品不熟悉的人,也很容易產生“眼熟”的感覺。
而在眼熟之后,其實還有一個細節:
LV在進入我國的80年代就完成了商標注冊;而茉莉奶白曾經自己申請過這枚圖形的商標注冊,結果直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核心理由就是和LV在先注冊商標近似。
但茉莉奶白在申請被駁之后,它沒有更換設計,反而繼續把這枚圖形當成品牌核心視覺,開了兩千多家門店,鋪滿了所有經營場景。
直到LV正式起訴,千萬賠償的判決落下,很多人才反應過來:這不是“花紋撞車”,而是一場商業場的利益博弈。
風險早就在,而茉莉奶白也明白。只不過這段時間才落槌。
當然了,現在大眾關注的點事,四葉花瓣的紋飾,古已有之。為何能成為一個公司的獨家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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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說寶相花紋內部圖形繁瑣,世界各地都有類似圖形,更重要的是一個現代法律下的邏輯框架:“著作權”和“商標權”不能混為一談。
可以明確的是:傳統紋樣本身,早就進入了公有領域。
古代創作者去世早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寶相花、柿蒂紋、回紋這些經典元素,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拿來做設計、做裝飾、做文創,完全不受著作權限制。別說畫四瓣花,就是畫一百種四瓣花,都沒人管你。
但公有領域管的是“著作權”,管不了“商標權”。這是兩套完全獨立的法律邏輯: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藝術表達”,商標法保護的是“標識的來源識別功能”。
說白了,就是保護消費者看到這個符號,就能準確認出是哪個品牌的能力。
打個最通俗的比方:漢字是全人類公有的,誰都能用。但你不能把“可口可樂”那套專屬設計的字體,原封不動拿來當自己飲料品牌的logo。也不能把一些設計者設計的字體,隨便拿來商用。
公共素材是一回事,別人把素材打磨成了有專屬辨識度的商業標識,你直接抄過來當自己的招牌,就是另一回事。
LV從來沒有主張“四瓣花都是我的”,它要保護的,是經過特定線條、比例、結構定型,并且花了一百多年時間、無數成本打造出品牌聯想的那枚具體圖形。
這個圖形早就超越了“裝飾花紋”的屬性,成了品牌的“商業身份證”。
而茉莉奶白的問題恰恰在于:它不是把四葉花當杯子上的裝飾花紋用,是當成了區分品牌來源的核心logo,多渠道、大規模地用在可用以識別的場景里。
這種使用方式,已經完全落入了商標權的管控范圍。
二、賣包的為何要告賣奶茶的?
LV賣皮具,茉莉奶白賣奶茶,根本不是一個行業,憑什么也算侵權?
這是目前另外一種反對判決的聲音的依據。但實際上,關于這件事,在商標保護里也有規矩:
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普通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確實只限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但馳名商標不一樣:因為知名度足夠高、商譽足夠強,哪怕是不同的行業,消費者也很容易產生“這是品牌跨界”“兩家有聯名合作”的聯想,法律上叫“關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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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到今天的商業環境里,這種混淆不是空想。
因為奢侈品牌跨界餐飲早就成了常態:LV自己開了高端餐廳SugalaboV、開了LeCafé咖啡館,旗下還有白馬酒店;香奈兒、迪奧、愛馬仕也紛紛下場做咖啡、開餐廳、做生活方式周邊。茶飲圈就更不用說了,各大品牌和奢侈品、潮牌聯名是家常便飯,消費者早就對“奶茶+大牌聯名”的模式習以為常。
在這種市場背景下,消費者看到奶茶杯上印著高度相似的LV經典花紋,反應很可能不是“這是茶飲品牌自己的設計”,而是“茉莉奶白和LV出聯名了?”。
不需要誤以為奶茶是LV生產的,只要誤以為兩家有授權、有合作、有商業關聯,就已經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混淆。
說白了,馳名商標的名氣越大,保護范圍就越寬。不是法律偏袒大牌,是名氣越大的商標,被蹭熱度、搭便車的空間就越大,消費者產生誤認的概率也就越高。
如果此時再回頭看當初茉莉奶白的操作:商標注冊后被反駁回來,反手又用成了品牌的一個標識,是不是就很有深意了?
三、1000萬賠償不是天價
判決出來后,還有個聲音是:不就是一個logo嗎,至于賠一千萬?
咱不妨算一筆明白賬。
先看侵權規模:茉莉奶白全國門店超過2300家,2025年營收約40億元。這枚侵權logo不是用在一家小店,是覆蓋了直營和加盟門店、產品包裝、線上線下宣傳渠道,使用范圍廣、持續時間長,覆蓋的消費者數以億計。
再看主觀過錯:還是當初那個事實,茉莉奶白的商標注冊申請早就因為“與LV商標近似”被駁回了。也就是說,它從一開始就明確知道這枚標識有侵權風險,卻沒有選擇修改設計、合理避讓,反而繼續大規模商用、快速拓店。在法律上,這屬于典型的“明知故犯”,主觀過錯程度非常高。
1000萬的賠償金額,的確超出了商標法500萬的法定賠償上限,但按照我國的判罰,這就是結合侵權獲利、侵權規模、主觀惡意綜合計算出來的。
而且,如果對比茉莉奶白幾十億的營收體量和,這個數額算不上“天價”。
更重要的一件事是,國潮的底色,不應是“我弱我有理”,更不應該再法律面前端所謂“文化牌”。
現在很多人替茉莉奶白不平,本質是出于對傳統文化的珍視,擔心公共文化資源被私人壟斷。這份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這份擔心其實用錯了地方。
LV的勝訴,不是“壟斷了四葉花”,也不是“禁止所有人用傳統紋樣”。
法律守住的邊界非常清晰:公共文化元素永遠向所有人開放,你可以從寶相花里汲取靈感,可以用傳統紋樣做無數種原創設計,只要你做出的是屬于自己的、有辨識度的表達,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那么多寶相花紋,大可以自由發揮,偏偏選擦邊的那個,風險從一開始就明擺著了。
更重要的是,知識產權保護其實不應該分內資外資、大牌小牌,只看合法還是違法。如果僅僅因為是本土品牌,就可以在侵權后被網開一面,那對千千萬萬老老實實做原創、守規則的國產品牌來說,才是不公平。
這一點,在海外也成立:2016年,LV在韓國訴本土炸雞店“路易整雞”店,LV被判勝訴;2024年,Lacoste在印度訴本土鱷魚品牌,Lacoste被判勝訴;2020年,愛馬仕訴日本Tia Maria售賣高度相似鉑金包,愛馬仕被判勝訴;甚至去年,瑞星咖啡在泰國訴同樣采用了鹿頭設計的泰國本土企業皇家50R集團,被判勝訴,拿到的賠償也是一千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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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LV訴茉莉奶白這樁官司,不是“外資打壓本土品牌”的敘事,也不是“傳統文化被壟斷”的焦慮。它本質上是一堂面向所有市場主體的知識產權公開課:
傳統紋樣可以自由用,但別人的馳名商標不能隨便抄;跨界經營是商業常態,但攀附他人商譽的捷徑走不通;本土品牌值得支持,但支持不等于縱容侵權。
蘇州中院的判決,在有人刻意進行的情緒渲染之外,的確屬于有理有據。總不能咱們在產權保護上,連印度泰國的態度都比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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