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湖北一名六旬女子李某在過年前請屠夫上門殺年豬時,卻慘遭屠夫帶來幫忙的兒子殺害。案發后,嫌疑人彭某被鑒定為心因性偏執性精神病,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此前報道《》)
2026年7月17日,被害人家屬黃先生告訴揚子晚報記者,該案一審法院已于日前作出判決,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我們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目前已委托律師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暫不清楚兇手是否上訴。”
2026年4月1日,該案一審在湖北南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據彭某供述,案發前他感覺李某在罵他、侮辱他,說他沒洗干凈豬腸子,到處是豬毛,那時候才失業,壓力很大,且那幾天常吃的藥也沒有吃,接著身體不聽使喚,精神疾病發作才走過去拿剁骨刀砍了李某。其父親彭某某在李某旁邊的案板上干活,連忙過來把刀奪下,把他死死地按著。彭某稱,他不知道李某到底有沒有罵、侮辱他,當時是這樣感覺的。彭某還在庭上辯稱,其不是故意殺人。彭某的辯護人提出,彭某家庭情況特殊,父母均身患癌癥,還有小孩需要撫養,希望從輕處罰。
據黃先生向記者提供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彭某曾因患急性精神分裂癥樣精神障礙于2016年在襄陽市安定醫院住院治療。2025年1月11日,彭某的父親彭某某應邀前往被害人李某家中殺豬,彭某某讓彭某一同前往幫忙。當日10時許,李某在家門前拿豬肉時,向彭某某說豬腸沒有處理干凈,在旁邊剁豬骨的彭某聽見后,走到李某背后,持砍骨刀朝李某頭枕部猛砍一刀,李某大聲呼救,后彭某返回繼續剁豬骨,公安機關接警后趕到現場將其抓獲、李某在送醫途中因右側枕動脈、椎動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經鑒定,彭某案發時辨認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后,彭某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損失5萬元。另據公安機關提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彭某曾因盜竊于2023年8月被武漢鐵路公安局襄陽公安處行政拘留10日。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害人親屬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兩份精神病鑒定存在根本性缺陷,不能作為對被告人從寬量刑的可靠依據,被告人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基本完整,犯罪情節極端惡劣,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意見。
法院認為,因精神疾病的復雜性、考慮的側重點不同等原因,兩份鑒定報告對于被告人案發時精神狀態的認定雖有差異,但均評定彭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均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使用。同時,彭某的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表提示其具有大部分責任能力,從輕量刑的幅度應當嚴格把控。彭某故意殺人情節惡劣,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因其作案時辨認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削弱,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來源 揚子晚報
編輯 肖旭
審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對 王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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