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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是常見多發的犯罪。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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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
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
傳統觀點認為,盜竊罪的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即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緊密結合在一起,與民法中所有權的概念相一致。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為充分發揮財產效能,所有權與經營權,占有權、使用權與最終處分權相分離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將盜竊罪的客體仍限定為財產所有權,則明顯縮小了盜竊罪的處罰范圍。如竊取他人通過依法行使租賃權、抵押權而占有的財產的行為(被害人僅依法占有了抵押財產,沒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權),很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屬于盜竊行為。但如果認為盜竊罪的客體僅是財產所有權,那么對此類行為就無法處罰,這不符合本權人(抵押權所有者)和被害人(抵押權人)的利益,也無法有效保護多樣性的經濟社會關系。因此,筆者認為,盜竊罪的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其他財產權,是指合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權利,主要包括他物權和債權。對于竊取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產或者他人占有的違禁品的行為,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占有的能夠被控制或者占有、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財物,一般為動產,包括有體物、無體物和財產性利益。有體物包括固體物、液體物和氣體物。無體物是指光、熱、冷氣等無法辨別具體形態的財物。財產性利益主要是指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外的財產上的利益,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和消極財產的減少。《刑法》第196條、第210條、第265條規定的盜竊罪,目的并不在于保護信用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以及通信線路、電信碼號本身,而主要在于保護上述物品所附有的財產性利益或者可能給所有人造成的財產性利益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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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是指行為人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的占有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中認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即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下。根據《辦理盜竊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的規定,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種情形之一,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元至1500元以上、15000元至5萬元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多次盜竊",是指2年內盜竊3次以上。成立多次盜竊,不以每次行為達到既遂為標準,盜竊未遂的,也應計算在內,且不要求每次行為構成盜竊罪。
"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是認定"戶"的兩個主要特征,一般指單獨為家庭生活使用的房室、封閉的院落,也包括牧民家庭生活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無法與外界相對隔離,一般不認定為"戶",如果其中的一個或者幾個房間供他人家庭生活,且與外界相對隔離,可以認定為"戶"。認定"入戶盜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而入戶,如行為人無非法目的入戶后見財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入戶盜竊"。違法犯罪目的,包括實施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的目的,主要限于盜竊、搶劫、詐騙等侵財類違法犯罪行為。
"攜帶兇器盜竊",是指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認定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盜竊,應當根據行為人的攜帶目的、器械的通常用途等判斷是否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險性,如攜帶鑷子、刀片等盜竊工具,或者隨身攜帶掛在鑰匙圈上的小水果刀等實施盜竊,一般不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如果下班途中攜帶鉗子、扳手等生產生活工具盜竊的,應當結合其攜帶目的等綜合判斷,如無違法犯罪目的,則不能認定"攜帶兇器盜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隨身攜帶的財物",是指被害人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能夠隨時控制、及時獲取的財物,如放置在衣服口袋內、手提、肩背的財物;被害人放置在身旁,如椅背上、座椅下、車筐內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財物,如能夠隨時控制,也應認定為"隨身攜帶的財物"。【通許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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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一般自然人主體。
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通許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通許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通許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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