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夫妻共同開公司,欠債了,夫妻都跑不掉責任!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夫妻公司欠債,債權人能不能起訴夫妻雙方,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對于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債權人完全可以起訴夫妻雙方,要求他們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結合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規則如下:1.夫妻公司如果股東僅為夫妻兩人,且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未分割財產,法院會認定為實質一人公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夫妻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哪怕不認定一人公司,如果夫妻共同經營公司,公司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3.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公司的同時,將夫妻雙方一并列為被告,不用分開訴訟,只要證明公司的出資、經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經營,就可以主張連帶責任。
一、債權人起訴夫妻擔責的兩大法律路徑
(一)實質一人公司的連帶責任路徑
這是此類案件中最核心的追責路徑。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統一裁判規則,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為夫妻兩人,且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全部出資均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個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本質上就是一個所有權主體,應當認定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而根據2024年新《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里是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推定財產混同,只要夫妻沒辦法證明公司和他們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意味著,哪怕公司的股東有兩個人,只要是夫妻,用共同財產出資,就可以適用一人公司的特殊規則,大大降低了債權人的舉證難度。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同清償路徑
除此之外,債權人還可以通過夫妻共同債務的路徑來追責。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公司,公司的經營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公司的債務,本質上就是夫妻共同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哪怕不適用一人公司的規則,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雙方共同參與了公司的經營,公司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也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
二、夫妻公司擔責的司法認定標準
實務中,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參考以下幾個標準:
1.股東的身份。首先,公司的股東是不是只有夫妻兩個人,如果還有其他的股東,那就不能直接認定為實質一人公司,除非其他股東只是掛名,實際還是夫妻兩人控制。
2.出資的來源。夫妻的出資是不是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有沒有進行過財產分割,如果是用共同財產出資,沒有分割,那么就符合實質一人公司的認定條件。
3.財產是否混同。如果夫妻沒辦法證明公司的財產和他們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比如沒有獨立的財務賬冊,沒有年度審計報告,資金混同,那么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4.是否共同經營。夫妻雙方是不是都參與了公司的經營,比如一方是法定代表人,一方是高管,共同管理公司的業務,共同獲取經營收益,這也可以認定為共同經營,債務屬于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的舉證要點
在這類案件中,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很輕,你只需要證明這幾點就可以:首先,證明公司的股東是夫妻兩人,這個有工商內檔就可以證明,工商信息里的股東身份信息,就能證明他們是夫妻關系。其次,證明你對公司的債權是真實合法的,已經到期了,這個有生效的判決書、合同、轉賬記錄就可以證明。然后,證明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比如法院的終本裁定,證明公司已經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了。剩下的舉證責任,就全部在夫妻那邊了,他們要證明公司的財產和他們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比如獨立的財務賬冊、年度的審計報告,或者證明出資不是共同財產,已經分割了,不然法院就會直接推定他們要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債權人都不知道夫妻公司的這個特殊規則,以為公司有兩個股東,就不能適用一人公司的規則,所以只起訴公司,不起訴夫妻,等到公司沒錢了,才想到要找他們,耽誤了很多時間,甚至夫妻早就把財產轉移了。唐青林律師在代理多起此類疑難公司案件中,都會指導當事人在起訴的時候,就把公司和夫妻雙方一起列為被告,因為夫妻公司本質上就是實質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在股東那邊,只要夫妻證明不了財產獨立,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后續的二次訴訟,也能防止夫妻轉移財產。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是由夫妻兩人張某和李某共同出資設立的,股東只有他們兩個人,出資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進行過財產分割。后來,貿易公司欠了某供應商120余萬元的貨款,到期后一直沒有償還,供應商起訴后拿到了勝訴判決,但是執行的時候,法院發現貿易公司名下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案件最終以終本結案。
之后供應商沒有放棄,而是起訴了張某和李某夫妻兩人,要求他們對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張某和李某辯稱,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他們只是股東,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而且公司有兩個股東,不是一人公司。
但是法院審理認為,貿易公司的股東僅為夫妻兩人,全部出資均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實質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張某和李某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他們的個人財產,既沒有獨立的財務賬冊,也沒有年度的審計報告,還存在大量的公司資金轉到個人賬戶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張某和李某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和李某對貿易公司欠供應商的120余萬元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新公司法實施后,對于夫妻公司的監管更加嚴格,夫妻再也不能通過設立兩人公司的方式,來規避一人公司的責任,逃避公司的債務了。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夫妻公司債務追償、股東責任的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公司法律師,梳理證據,制定合理的維權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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