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夜間騎電動摩托車外出時,途經縣道坑洼路段結果車輛失控撞樹,女子經搶救無效身亡。對此,死者家屬認為,事發路面存在坑洼,道路管理單位未及時維修,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將相關道路養護單位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合計1494410元。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道路管養單位承擔10%的過錯責任,應支付賠償款近15萬元。
現代快報 記者了解到,2025年7月4日晚9時許,61歲的李某獨自駕駛電動兩輪摩托車,經過當地一工業園區公交站附近坑洼處時失去平衡,徑直撞上路邊行道樹,李某跌落至樹旁水溝。路人發現后緊急撥打報警、急救電話,李某被送醫后,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當晚搶救無效死亡。家屬事后放棄尸體解剖,無法通過尸檢明確具體死亡誘因。
交警部門勘查發現,事發非機動車道內有一處寬20厘米、深約5厘米的水泥坑洼,事發路段雖配有路燈,但夜間照明亮度不足。交警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形態、車輛痕跡開展鑒定,結論顯示車輛途經坑洼失衡撞樹,車身無其他車輛碰撞痕跡。對于這一鑒定結論,道路養護單位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被交管部門駁回,后續復核,維持了原有事故認定。
李某的兒子趙某將道路養護單位告上法院,認為其未及時修復路面坑洼、未設置警示標識,路面養護缺陷與母親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維修費等共計1494410元。
道路養護單位辯稱,自身已履行日常巡查養護義務,路面微小破損無法做到瞬時清零。同時,事故成因無法完全排除駕駛人操作不當、車輛制動缺陷等因素,事故真實原因無法確定,鑒定意見存在缺陷,且死者多項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主因,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案涉坑洼深度、寬度足以干擾非機動車正常行駛,管理單位長期未修補、未擺放警示標識,未盡法定養護義務,存在管理過錯。同時,法院指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誘因:李某無摩托車駕駛資質,夜間昏暗路段騎行未盡謹慎觀察義務等,多種違規行為大幅提升行車風險。綜合雙方過錯對事故的作用力大小,法院劃分責任比例,死者自行承擔90%主要責任,道路管養單位承擔10%次要責任。最終,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道路管養單位賠償149441元,駁回李某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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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現代快報、廣州日報
編輯 | 賴 勝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張艷英
簽發 | 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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