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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臺上記錄生活,已成為年輕人熱衷的生活方式。但隨意分享工作日常,可能會觸碰法律紅線。
案件回顧
張某入職微某互聯網公司,從事創作美術作品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商業秘密保密義務,還另簽有保密協議,約定員工不得透露商業秘密信息,違約需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入職半個月后,仍處于試用期的張某在工作會議中擅自錄屏,將一段尚未對外上線的游戲畫面作了模糊處理,并以《XX高糊版》為名發布在個人社交平臺上,時長35秒。視頻發布后,瀏覽量超300,被收藏15次,并有網友轉發、評論。此后,張某賬號長期發布各類游戲錄屏。
公司發現后,立即要求張某刪除視頻。次日,雙方簽署《員工違紀面談》,并解除勞動關系。
為應對輿情、消除不良影響,公司支出網絡侵權監測維權服務費9萬元、向合作方公司賠付20萬元。于是,公司提起仲裁,后又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上述損失,以及保密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2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其社交平臺發布視頻時應明確知曉該款游戲未正式上線,該視頻所涉內容屬于保密范圍。其與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所簽署的《員工違紀面談》,均可證明張某明確知曉其行為是泄密行為,應對企業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然而,公司自身在保密制度及管理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未采取必要、適當的保密措施,也并未告知張某有關保密范圍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違約金額。綜合公司的實際損失、張某過錯程度、張某工資發放情況,法院判決張某應賠償微某互聯網公司損失1.8萬元。
以案為鑒
本案中,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以及保密協議中均對商業秘密以及違反行為進行了明確約定,且所涉游戲尚未上線,故張某所涉工作內容屬于商業秘密范疇,但雙方就保密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應認定為無效。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鄭萌表示,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約定保密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除此之外的違約金約定均屬無效,不能直接作為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的依據。
但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著勞動者泄密無需擔責。鄭萌解釋,若勞動者的行為確實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在單位的損失范圍內進行賠償。賠償金額需要綜合考量勞動者過錯程度、勞動者工資收入水平以及因果關系的直接性。
法官提醒,企業應制定完備的保密制度,并向員工清晰地告知有關保密的機制安排、賠付標準等;勞動者應當遵守相關保密制度,厘清網絡分享的紅線。
來源:人民網 高清揚、彭宇(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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