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鄒先生借給朋友黃某15萬元救急,約定一年還清。
一年后沒還。經法院調解,對方書面承諾分期還款——三期共15萬本金、2.1萬利息、1.4萬律師費。
調解書生效后,對方一分沒付。鄒先生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查后回復:沒查到財產,發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知。
鄒先生不服。終本之后,他自行核查發現:對方有房、有車、還有一條價值數百萬元的運輸船,隨即向法院提交線索,申請司法拘留,并向公安報案。
至今,錢沒追回,執行沒推進。
他說:“法院查不到,但我查到了——我的線索,法院用了嗎?”
一、15萬借款,法院調解分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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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黃某因妻子遭遇車禍急需用錢,到鄒先生家中當面寫下一張借條,向鄒先生借款12萬元,約定2024年10月30日前還清,并約定逾期未還需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2024年2月8日,黃某再次向鄒先生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
兩筆借款合計15萬元。借款到期后,黃某未按約定歸還。
鄒先生多次催收無果,于2025年2月向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3月4日,經源城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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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截至2025年3月4日,黃某共欠鄒先生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21000元;
l分三期償還,每期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
l黃某另支付律師費14000元,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
l如不按期足額償還,鄒先生可申請強制執行。
三天后,法院作出(2025)粵1602民特147號民事裁定書,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
裁定書明確寫著:
“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然而,從2025年3月30日第一期還款日開始,黃某未按約定償還任何一期款項。
一紙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書,成了一張“空頭支票”。
二、申請執行,法院查無財產
調解書生效后,黃某沒有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鄒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后,啟動財產查控程序。查詢結果顯示:未發現黃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向鄒先生發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知。通俗說就是:暫時沒查到財產,案件先擱置。
鄒先生不認可這個結果。他提供了一組財產線索:
l房產:黃某在老家英德市黎溪鎮有自建房;
l車輛:黃某名下登記有汽車;
l船舶:黃某持有一條價值數百萬元的運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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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核實房產信息,鄒先生曾向當地社區和派出所尋求幫助,但未能獲取相關信息。他只能根據黃某在微信聊天和抖音上發過的照片、視頻,自行前往英德市黎溪鎮查找,最終找到了那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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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本人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認,英德市黎溪鎮那棟自建房“都是他的”。鄒先生實地查看,與黃某發來的圖片比對一致。現場租戶告訴他,房子確實是黃某的。鄒先生說:“房子租出去了,有租金收入,卻一分錢都不還。”
他同時申請對黃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問題在于:終本之后提交的線索,法院該如何處理?至今沒有明確回應。
三、信訪無門,報案被拒
鄒先生嘗試過其他渠道。
信訪:沒有回音。他向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沒有任何有效反饋。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三十日。從鄒先生提交信訪材料至今,早已超過法定辦理時限。
電話:很難打通。鄒先生多次撥打本案執行人員鄧某的電話,極少接通,偶有接聽也只是“等通知”“正在處理”。代理律師和對方律師同樣難以與法院取得有效聯系。聯系不上法院,也聯系不上黃某——撥打黃某電話,同樣長期無人接聽。
修改說明
報案:公安不受理。他向兩地公安機關報案,均被告知“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管轄范圍”,不予受理。
但公安機關真的管不了嗎?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恰恰屬于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范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通知也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
當黃某有房、有車、有價值數百萬的運輸船,卻一分錢都不還的時候——這還叫“單純民事糾紛”嗎?
電話打不通、信訪無回音、報案不受理——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在實踐中走通有多難?
四、執行程序中的幾個問號
本案執行中,有幾個節點值得追問:
一問財產查控。法院系統查不到,不等于財產不存在。船舶、自建房等財產形態,在查控系統中天然“隱形”。申請人已提交明確線索,法院是否啟動了核查程序?
二問司法拘留。調解協議生效后,黃某分文未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拘留。申請人已提交拘留申請,法院是否已審查?
三問終本程序。終本的前提是“窮盡調查”且“確無財產”。但終本之后,申請人才自行發現房、車、船等明確線索——法院是否在終本前就已窮盡調查?終本后發現的線索,還能不能恢復執行?
四問公安受理。拒執罪可由法院移送,也可由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以“民事糾紛”為由一概不受理——拒執罪的立案門檻到底在哪?
鄒先生說:“我是按法律程序走的——調解、裁定、執行、報案。每一步都走了,每一步都沒結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開展“河源執行風暴2025”專項行動,公開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明確嚴厲打擊逃避執行、規避執行行為。
黃某有房有車有船,卻分文未還——有財產、有規定、有行動,執行措施跟上了嗎?
五、三個問題,需要回答
一問源城區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說“查不到”,申請人卻查到了——房、車、船,到底算不算財產?
鄒先生已向法院提交黃某名下房、車、船三項明確線索,并申請司法拘留。法院是否已核查?終本之后發現的線索,法院是否已審查?是否應當恢復執行?上述問題,有待源城區人民法院回應,亦需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履行執行監督職責。
二問河源市、英德市公安局:
有履行能力卻一分不還,這叫“民事糾紛”還是“拒不執行”?
鄒先生先后在兩地報案,均被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受理。拒執罪是否必須由法院移送方可立案?公安機關對此類報案的受理標準是什么?
三問河源市人民檢察院:
終本裁定之后,財產線索之前——檢察機關的監督在哪里?
法院作出終本裁定后,鄒先生提供財產線索未獲回應。檢察機關是否對本案執行情況進行了監督?是否應當啟動民事執行監督程序?
六、最后的話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是這道防線的“最后一公里”。如果一紙裁定無法兌現,法律的權威將大打折扣。
鄒先生說:“法院查不到財產,但我查到了。房、車、船,都在他名下。”
“一個債務人,有房、有車、有價值數百萬的船——法院說查不到。那我查到的這些,算不算財產?”
鄒先生的訴求很簡單:請法院核實他提交的財產線索。線索屬實,該查封的查封,該扣押的扣押;線索不實,他也接受。
執行程序的公信力,不在于做出了多少裁定,而在于兌現了多少裁定。一艘數百萬的運輸船在航道上來回穿梭時,15萬元的債務不該成為“執行不能”的理由。
勝訴判決,不是一紙空文。
(本稿件依據鄒先生提供的民事裁定書、執行案件材料等整理。不針對任何單位或個人作出定性判斷,只呈現申請人陳述及公開法律文書載明的事實。關于法院財產調查是否充分、財產線索是否屬實等問題,目前仍存在爭議,相關事實有待進一步核實,截至發稿,各方未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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