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人說,自己的財產自己做主,想留給誰就可以留給誰。這話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的。
只要有好的遺產規劃,然后起草一個合理的遺囑,當事人基本是可以實現自己的愿望的,來按照自己的心愿來分配財產。
不過話都不是絕對的,包括個人的遺產也是這樣。
社會的基本行為準則一般希望當事人在做事情的時候需要合理。如果這些準則被違背的話,法律就有可能介入,來糾正當事人的某些做法,使之更加合理。
在遺囑方面,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一個房產富婆叫Maria Assunta。
她在自己的遺囑中,就把自己1,300萬美元的遺產留給了自己的寵物貓。家里的親屬一個子也沒有。
后來法庭判決她的遺囑部分是無效的,多少還是把遺產分給了她的親屬一些,雖然不是很多。
麗莎今天說的也是這樣一個遺囑被宣布無效的案子,叫Re estate of Singh (deceased)。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是死者結婚66年的妻子。他們有7個孩子,夭折一個。剩下的6個孩子是2個兒子,4個女兒。
原告不但操持家務,而且和死者共同經營著家庭服裝生意,不過家庭財產全部都在死者的名下。
他在遺囑中把自己的全部遺產都留給了自己的兒子,原告和他們的四個女兒一分錢也沒有。原因很簡單,死者重男輕女,認為家庭的財產只應該傳給男的。
法庭在經過審理之后,認為原告和死者對家庭的貢獻是一樣的。死者的遺囑沒有給原告留下合理的生活贍養費,從而是無效的。
法庭最后判決,原告有權繼承死者一半的遺產,同時原告的律師費也從死者的遺產中出。
這個判決很明顯是合理的。
拋開死者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不對在一邊,單從道義上也說不過去。原告和死者辛苦生活了一輩子,做了相同的貢獻,最后什么也沒有落下,這自然不能說是合理。
另外,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說,這種判決也是最合理的。
雙方的貢獻一樣,如果是離婚的話,自然原告有權利來對半來分財產的。只不過由于死者已經去世,家庭財產分割也就談不上了。法庭只能通過宣布遺囑無效的方式來為原告爭取正義。
看來,遺囑不但要符合當事人的心愿,同時最好也要兼顧當事人的心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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