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誰還錢
原則上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股東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確實用于公司經營,出借人可以請求公司與股東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從合同相對性原則來看,借款合同是股東個人與出借人簽訂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合同僅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原則上應當由簽訂借款合同的股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出借人只能向名義借款人主張權利。這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為出借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保護。雖然該條規定針對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的情況,通常也會參照適用這一規定。
二、如何證明借款確實用于了公司經營
首先,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是借款的支付憑證。如果出借人將借款直接轉入了公司的對公賬戶,而不是轉入股東個人賬戶,那么這本身就是借款用于公司經營的強有力證據。其次,如果款項轉入了股東個人賬戶,但有證據證明股東收到款項后立即轉入了公司賬戶,或者用于支付公司的各項支出,這也可以證明借款用于了公司經營。第三,公司出具的書面確認文件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如果公司出具了借條、收據、還款承諾等書面文件,確認該筆借款是用于公司經營,或者確認公司愿意與股東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那么這些書面文件具有很強的證明力。第四,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內部文件也可以作為證據。第五,其他間接證據也可以輔助證明。比如,股東與出借人的聊天記錄中明確提到借款是用于公司經營;證人證言證明借款用于公司;公司的財務賬冊中對該筆借款有相應的記載;等等。
三、一旦發生糾紛,出借人該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旦發現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經營惡化、轉移資產等情況,出借人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首先,要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包括借款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借款用途的證據等;其次,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借款人和公司的銀行賬戶、房產、股權等財產,防止其轉移資產;最后,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將公司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增加債權實現的概率。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很多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礙于情面,不好意思要求公司蓋章或者提供擔保,最終導致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借貸關系中,風險防范永遠是第一位的,事先做好防范措施,遠比事后維權更加重要。尤其是大額借款,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起草借款合同,做好風險防控,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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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良寯律師
上海福一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常在無錫辦理業務),法律碩士,十五年執業經歷,經驗豐富。江南大學法學院公司法(中英文雙語)、保險法專業講師,美國學習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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