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實務系列
第19篇|遲延履行利息到底怎么算,違約金和債務利息誰先清償?
閱讀前瞻
勝訴不是終點,執行才是兌現權益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執行案件辦理實務》,是法官培訓的統編教材,更是律師執行攻堅的權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將從律師實務視角,拆解書中的執行流程、爭議要點與審查標準,結合實操案例,把法官視角轉化為辦案思路,幫你破解執行難題,讓勝訴判決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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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給付案件中,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通常要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它既有補償意味,更重要的是制裁遲延履行,防止被執行人靠拖延占便宜。
再審沒有改變給付金額的,遲延履行利息通常仍按原文書起算。
再審案件要看再審裁判是否改變金錢給付數額。未改變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通常仍按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或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改變金額的,則需結合再審裁判內容重新判斷。
執行款不足時,先清償生效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參與分配或分次履行中,如果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優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一般債務利息、違約金等金錢債務,剩余款項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執行款連文書確定債務都不夠時,遲延履行利息通常不計入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文書判明違約金的,違約金優先于遲延履行利息。
違約金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主要用于彌補債權人損失;遲延履行利息更偏向懲罰和督促履行。因此執行款不足時,違約金應先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受償。
律師實務提醒
申請執行時不要只寫本金。應單獨列明文書確定債務、一般利息、違約金、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區間和順序,減少法院分配案款時的爭議。
引用依據:《執行案件辦理實務》上冊第二章第四節“遲延履行利息與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到底怎么算,違約金和債務利息誰先清償? ——《執行案件辦理實務》解讀第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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