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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原告A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某兔子雕塑作品的著作權。該雕塑憑借獨特設計與情感表達,在國內外多個城市巡展,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與商業價值。
被告B公司主營家居銷售,其在某線上店鋪以遠低于正品的價格購入了一件案涉雕塑復制品。在未取得A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B公司不僅將雕塑公然陳列于其線下門店用于營造環境、吸引客流,還拍攝雕塑照片發布至社交媒體,用作店鋪商業宣傳。A公司發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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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雖系通過線上購買取得案涉雕塑作品,但其購買價格明顯偏低,且其未對授權情況進行任何核查,其主觀上應當知曉購買的雕塑作品系未經許可的侵權產品。在此情況下,B公司仍以商業經營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將案涉雕塑作品置于其營業場所內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展示,并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行為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庭審中,B公司表示已經自行對案涉雕塑進行了銷毀處理。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B公司向A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本案是典型的商業場景擅自使用美術雕塑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案涉兔子雕塑經過創作者獨創性設計,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權利人依法享有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完整財產權利。
本案中被告作為家居經營企業,以遠低于市場正品價格購入雕塑復制品,未核驗銷售方版權授權資質,未盡到市場經營者合理審查義務。將侵權雕塑放置線下門店吸引客流,屬于公開陳列美術作品的商業使用行為;同時拍攝雕塑圖片在社交平臺宣傳推廣,又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兩項行為均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侵害原告著作權。
法官提醒
本案警示廣大市場經營者,門店裝飾、網紅打卡陳設均屬于商業利用行為,使用他人原創雕塑、IP形象前,務必取得完整版權授權,自覺規范商業使用行為。
著作權法的核心在于保護創作者的智力成果。作品一旦創作完成,其復制、展覽、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便依法產生并受到保護。在商業經營活動中,無論作品是用于銷售、展覽還是作為環境裝飾,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進行商業性使用或傳播,均可能構成侵權。對于廣大經營者而言,必須樹立清晰的版權意識。唯有尊重知識產權,合法合規經營,方能避免無意侵權帶來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讓生意做得更穩、走得更遠。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新吳法院
編輯:王依依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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