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昌平東小口鎮居民吳淑艷,近兩年,我陪同家人就一起處罰事項走完復議、一審、二審流程,全程我始終遵照規定理性反映,沒有采取任何過激舉動。現將案件客觀經過以及之后產生的幾點疑問整理記述,期盼相關疑問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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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 2024 年 4 月 8 日上午,相關人員在未事先告知、未入戶出示任何手續的前提下,通過戶外腳手架登上我家屋頂、并開展拆除作業。我和家人正在樓下家中休息,聽到房頂異響后上樓查看,發現多名人員正在損毀陽光房設施,我們隨即撥打求助電話,同時現場向施工人員索要相關手續,卻始終沒能得到回應。后續相關違建認定文書經復議被撤銷,該次拆除行為的性質也經過程序得以界定。沖突過程中,一名工人持鐵錘砸碎陽光房玻璃時,我的家人情急之下撿起地面木板進行阻攔;隨即被兩名人員控制,拉到一個桌上邊上,他順手拿起桌上瓷罐,揮手碰了對方佩戴的安全帽。工作人員當日中午報警,相關部門在同年 6 月 6 日作出處罰書。
因對處罰結論不能認同,我們先后提起復議與訴訟,復議、一審均維持原有處罰決定;我方提起上訴后,二審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拿到一審判決書后,我通過12368留言,請求承辦人解惑。 在和承辦人溝通細節后,結合條文,針對認定、采信、適用等方面,形成了幾處個人理解上的困惑。
第一,關于事發時當事人知曉對方身份的認定依據。裁判中認定家屬知曉拆除方為屬地工作人員,但相關認定沒有書面證件、正式文書等客觀憑證,依據僅為現場部分人員身著制式服裝,以及我告知他們我們已經提起了復議。我想咨詢,在事實認定環節,僅憑著裝和當事人的行為,是否能夠作為確認當事人明確知曉對方身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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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關于正當防衛的適用邊界問題。答疑溝通中了解到,即便拆除行為后續被認定有問題,只要當事人知曉對方系公務人員,便無法適用正當防衛,財產受損只能依靠事后救濟途徑。普通人在突發的財物損毀現場,很難第一時間判斷拆除行為合規與否,那么在自家財物正在遭受損毀的緊急時刻,當事人合理避險的邊界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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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事發求助后的處置情況未納入審查。事發當時我們第一時間撥打求助電話,一審階段,該次求助的處置經過被認定不在審查范圍。記錄是還原現場經過的重要線索,和沖突發生存在關聯,想請教同類事件中,事發即時求助的處置信息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納入審查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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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傷情及鑒定的歸因問題。答疑時得知,判決文書并未確認涉事人員當日就診傷情由我方家屬造成,但辦案部門是將這份就診病歷作為鑒定的送檢材料,并依托鑒定意見作出處罰。既然無法確定傷情和行為存在因果關聯,選取該病歷作為鑒定素材是否符合鑒定選材的相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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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界定。鑒定意見書中,法醫臨床學檢驗顯示出來的傷情全部為4月8日就診當天不存在的傷情,和事發當日現場沖突無法對應。處罰決定書將鑒定意見列為證據之一,但答疑中表示處罰只需看視頻證據即可,鑒定內容僅作參考。處罰文書列明的證據和實際采信標準不一致,在取證規范中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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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證人證言的采信說明事宜。一審中,我們就兩位證人有利害關系提出質證,案件最終未采信該部分證人證言,但裁判文書中沒有寫明不予采信的具體理由。按照證據規則,對存疑證人證言不予采信時,文書是否需要備注相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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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各類證據出現矛盾后的采信標準。傷者自述受傷位置、傷情程度和當日醫院病歷記錄內容多處不符,各類證據無法相互印證,溝通中了解到證據沖突時優先采信現場視頻資料。在書證與當事人陳述矛盾時,單一視頻作為主要依據,是否契合證據互相印證的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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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舉證責任劃分。依據相關條例,作出處罰需自行舉證證明行為程序合規,本事件登記只記載一名工作人員,我們主張由相關部門舉證佐證人員配置合規,溝通中就舉證責任分配產生不同理解。想請教在倒置規則下,該類舉證義務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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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我把一審答疑錄音及依據錄音整理的文字,作為證據提交二審,二審認定相關答疑錄音不屬于新證據,未采納該組材料并維持原審。走完全部程序后,作為普通群眾,我對相關細節仍存在不少理解盲區,僅希望通過客觀提問,理清適用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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