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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怎么辦?
勞動者如遇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可采取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明確用人單位延遲發放工資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即經與本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一致)。
如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依法維權。不僅可通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也可通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如用人單位確實因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所引起的客觀情況導致工資無法按時發放,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主要告知無法按時發放的正當理由,就延遲發放工資取得工會或職工代表的諒解。
協商延期的具體期限。根據實際情況,企業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
商定的延長支付工資期限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全體勞動者,這也是確保了勞動者的知情權。
三
相關法律條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一條: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用人單位拒不改正或者經營者逃匿的,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請求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勞動者要求工會組織協助解決的,工會組織應當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并協助用人單位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二)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三)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還應當依法責令用人單位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6年新版
全國各地工資發放時間標準
1.北京市: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修訂)》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
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上海市: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訂)》第六條: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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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東省:最長三十日。
根據2016年施行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第十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結算并付清工資。
第三十九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30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4.四川省(重慶市亦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
根據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所稱的: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實行周、日工資制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周、一日。
5.天津市: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
6.山東省: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7.安徽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
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
但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浙江省: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2010修正)》第十四條: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月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
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支付。
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9.江蘇省: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0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期滿后結算并付清;(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其他相類似工資支付形式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完成情況約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在工作任務完成后結算并付清。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工資;(五)建筑施工企業經與勞動者協商后實行分批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結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資余額。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10.江西省: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周期支付工資。(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并付清。(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
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計件或者任務完成的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結算周期超過一年的,應當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前一個工作日支付。
11.河北: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12.遼寧: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的當日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計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勞動者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
來源:各地人社部門網站、51社保網等
編輯:羅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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