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區先鋒街道錦海家園一張紅色公告讓業主炸了鍋。
物業說,自2024年以來累計虧損272.6萬,其中公共能耗虧了47.4萬元,所以要按0.24元/㎡/月收公共能耗費。這話還算正常,但公告末尾來了一句:如果業主不交,專用賬戶資金不足,造成電梯無法使用,物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已無力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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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在法律上無效,所以這話首先站不住腳。
民法典明確禁止以停水斷電等方式催繳物業費。電梯、消防是底線保障,即便部分業主欠費,物業的正確做法是依法催告,提起訴訟,絕對不能拿停運電梯來要挾。一旦因停運出了安全事故,這張公告無法免責。
其次,物業說自己虧了272.6萬,47.4萬。卻沒附任何收支明細,財務臺賬。公共能耗費必須單獨列賬,定期公示,只貼一個總數,有什么用?同時0.24元的收費標準,也需要對照原合同確認,不能單方面增設收費項目。
安置房的管理,政府不能缺位。文峰街道及長壩社區負有調解、協調、保障其運轉的基本責任,應立刻介入監管協調,要求物業撤下“不當表述”的公告,督促物業拿出262.6萬元虧損的財務收支明細,讓業主看明白錢花哪兒了。同時明確電梯、消防是底線保障,要求物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運。
若物業虧損屬實且有理有據,也應協助物業協調、追討,挽回物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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