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我同胞者雖遠必誅!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國籍男女張如菊、董元元,2025年7月18日在酒店遇害,遺體被運至干拉省拋入百適河中,7名中國籍嫌犯已經落網,2026年8月5日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依《刑法》第200條,判處任家盛等4人無期徒刑,各賠家屬30萬美元,剩余3人另案審理。
(案例來源:智慧生活報,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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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白天,西哈努克市第四分區一家酒店前臺接發現中國籍住客張如菊(女,43歲)和董元元(男,39歲)逾期未退房詢問,推門發現兩人不見,行李還在。
同行友人當晚報警“失蹤”,這一報,拉開的是一場跨境同胞相殘的惡性案。
警方后來還原的時間線是:兩人并未主動離開酒店,而是在客房內遭多名同籍男子控制并殺害,死后被塞進車輛后備廂,從西哈努克市一路往東北開約280公里,運到干拉省國通縣百適河段。
拋尸時男尸腰間被綁一只32公斤沙袋,意圖沉底緩浮;7月23日,漁民在河灣發現兩具腫脹遺體,DNA比對確認即為張、董二人。
柬埔寨國家警察總署刑事局接手后,聯合西港、干拉兩地省警成立專案組,通過酒店監控、高速ETC記錄、金邊租房中介線索,鎖定7名中國籍男性。
2025年7月31日,警方在西哈努克市金港高速出口伏擊,抓回任家盛(36/37歲)、江寶(48/49歲)、葉義勇(35歲)三人;8月2日17時20分,金邊某民宅突襲再抓黃勇(39/40歲)及熊強海、陳星、賴國強等4人,全案7人收網。
移送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后,檢方以“預謀殺人+拋尸滅跡”起訴。
2026年8月5日,法院先對任家盛、葉義勇、江寶、黃勇4名核心被告宣判:依《柬埔寨刑法》第200條“預謀殺人罪”,4人各判處無期徒刑。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4人連帶向兩名受害者家屬(即案中“兩名民事原告”)各賠償30萬美元精神損害賠償,合計60萬美元。
剩下3名中國籍被告(熊強海、陳星、賴國強)因到案時角色待厘清——是望風、開車還是事后幫藏——法院拆出另案審理,本次未一并量刑。
柬方發言人8月6日向媒體確認判決已下達,強調“預謀”情節(酒店內事前接觸、控制、運尸、綁沙袋)是頂格無期的核心依據,并非單純事后拋尸。
中國駐柬使館在2025年8月4日七人落網時即發聲,向柬方交涉促嚴辦、護在柬公民安全;本次宣判后,使館未另發通稿,但僑胞圈轉發判決書截圖時多提一句:“出國賺錢別進灰圈,同胞下手比當地人還狠。”
本案全程沒扯“搶劫誤殺”緩沖帶,柬埔寨媒用詞是“蓄意、預謀、滅跡”三件套,此事從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跨國犯罪適用屬地管轄是底色。
《柬埔寨刑法》第200條把“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單列,刑度即無期徒刑(柬埔寨已廢除死刑),本案酒店內控制、跨省運尸、綁沙袋沉河,三個動作串起來把“臨時糾紛”排除,坐實“事先打算奪命”的預謀要件;法院沒采“拋尸輕判”思路,因為拋尸本身是預謀鏈條最后一環,不切割評價。
中國公民在柬埔寨遇害、兇手同為中國籍,柬方依屬地原則全權審結,我國不重復追訴,但可依雙邊警務合作把境內涉案資金、通訊記錄調出去助審,判決生效后民事賠償部分,家屬可拿柬國生效判決在國內申請承認與執行(參照互惠原則審查)。
其次,“同籍相殺”不改變罪名只加重情節。
部分網民以為“都是中國人會不會引渡回國判”,錯!行為地、結果地都在柬埔寨,管轄權歸母國法系里的屬地優先;引渡條約只在柬方主動請求、且我國同意時反向發生,本案柬方沒放人。
4人無期在柬語境等于終身關押(無假釋前置例外),60萬美元賠償判項有優先權,但從過往類似僑案看,兇手境外資產若未凍結,執行常落空,家屬真能拿到的往往靠后續民事追償或保險,而非刑事附帶自動到賬。
最后,海外務工的“熟人圈風險”是隱性雷區。
張、董二人住酒店而非工地宿舍,卻仍被同籍團伙精準摸到房間,說明不是隨機街頭兇案,而是帶前期接觸、可能的債務/婚戀/地下交易底色。
使館反復提醒的“遠離涉賭涉貸涉灰中介”,落到個案就是:你以為的飯局老鄉,可能就是下次酒店門把手上等你的那撥人。
法律能判無期徒刑,但判不回那條命,出境謀生的人,先把“同胞”二字里的防備心裝上。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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