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糾紛心生不滿
朝證人吐口水泄憤
這類違法行為
必將承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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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傅某與同事張某作為勞動仲裁案證人在某仲裁庭出庭作證。庭審結束后,案件當事人丁某碰到了在隔壁房間等候的傅某和張某,因情緒激動,朝傅某臉上吐口水。傅某隨即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024年6月,公安對丁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處罰決定書),其中載明:公安查明丁某于2024年5月某日“有向人吐口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決定對丁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丁某不服,訴稱其并未侮辱他人,且無直接證據證實其實施了吐口水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書。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傅某到派出所報案稱其被他人“吐口水”。隨后,派出所分別對傅某、張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傅某稱,當時剛開完庭,前同事丁某認為其幫公司出庭作證,“就說我真惡心……之類的話,并且直接朝我臉上吐了口水”,張某當時也在場。張某稱,因公司“遭仲裁”,其與傅某出庭作為證人,提供相關證據,其二人“提供完證據后,就在隔壁的房間等候”,前同事丁某見到其二人,進入其二人當時等候的房間罵其二人,并向傅某吐了口水。
派出所傳喚丁某接受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丁某稱:其因被公司辭退參加仲裁庭審,認為公司出庭作證人員對其“誣陷”,故在庭審結束后質問傅某,并“邊說邊指”,傅某遂用手攻擊其胳膊,其“氣不過就下意識的吐了一下她口水”。
2024年6月某日,公安告知丁某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丁某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日,公安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書并向丁某宣告。
法院認為,丁某以“吐口水”的方式實施了公然侮辱傅某的行為,公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丁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具有相應職權、事實與法律依據,程序合法。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公民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當眾朝他人吐口水不僅是一種違背社會公德的不文明行為,更是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人格尊嚴,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鵬法君提醒,遇到爭執糾紛時,請保持理性克制,依法表達訴求,切勿逞一時之快,實施侮辱、威脅甚至暴力等行為。若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報警,切勿采取過激方式處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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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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