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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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貸中,銀行為保障債權實現,會將借款合同辦理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形成公證債權文書。
那么,因金融借貸形成的公證債權文書,利率超上限部分還能執行嗎?
北京高院經典案例《國某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法院對公證書中載明的債務重組收益、違約金等費用超過24%的部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公證債權文書中載明的利率超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予支持的上限的,對超過的利息部分不納入執行范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不同,且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總計融資成本的最高限制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金融應為實體經濟服務,促進資金這一生產要素在各產業和企業之間良性流動,并分享實體經濟發展中創造的價值。如果金融服務分享的剩余價值過高,會阻礙實體經濟的發展,有悖于金融服務的根本。
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故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的“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的司法指導意見精神。故北京二中院在執行程序中,對(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3366號公證書中載明的債務重組收益、違約金等費用超過24%的部分進行調整,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裁判觀點簡析】
該案精準界定了金融借貸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邊界,明確了利率超上限部分的處理規則,核心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案涉借款可參照適用民間借貸相關規定。
第二,利率超上限部分不予執行。
案涉公證債權文書中,利息、違約金合計年利率超出法定上限,該部分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裁定對超出部分不納入執行范圍,僅執行本金及法定上限內的利息。
第三,公證債權文書部分無效不影響整體效力。
案涉公證債權文書中,僅利率超上限部分無效,其余內容(如本金、法定上限內的利息等)仍合法有效,法院可對有效部分依法強制執行,無需駁回全部執行申請。
周軍律師提醒,借款人若發現金融借貸公證債權文書中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可參考本案在執行階段及時提出異議,請求法院對超出部分不予執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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